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製作辨認筆錄時的見證人的責任

2021-10-06 07:48:18 字數 685 閱讀 1390

1樓:匿名使用者

1、見證人的責任,只是根據自己的所見如實作證,其他責任沒有。

2、「但幾年後又重新審查這份辨認筆錄,見證人無法回憶起是否當時參加過辨認,也無法回憶起簽字時的經過,請問見證人是否會無法承擔說明責任而需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會。

無法回憶清幾年前的全部情況,只要你沒有說謊就不負責任。

3、「是否可以因為記不清了而說「印象中沒有記得參加過辨認?」如果這樣說是否合適?」:

(1)沒有什麼「合適不合適」的問題,不管你是否還記得清當時的情況,都應如實說,不是怎麼樣「合適」你就怎麼說,那就不是「如實」作證了。

(2)不過,你這「「印象中沒有記得參加過辨認?」,會導致辨認結論作廢,還可能給負責偵查的公安人員安上乙個偽造證據的嫌疑。

(3)當時參加辨認時不會只有你一人,還應有其他證據證明你是否參加了辨認,比如監控錄影等,是否真的不記得了,你需要想好了再說。

2樓:正氣長春

辨認筆錄是刑事案件偵查中一種重要的證據,如果見證人簽字後,就產生了法律效力,如果過了幾年後,見證人不承認參加過辨認,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筆跡鑑 定,不存在見證人不承認而推翻證據問題。

如果見證人確實記不清楚了,說「印象中沒有記得參加過辨認」,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3樓:佔多戈綺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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