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適用迴避的人員有哪些

2021-09-14 02:06:58 字數 6157 閱讀 8525

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迴避的適用人員是指在法律明確規定的迴避情形下應當迴避的公安司法人員的範圍。只有屬於這一範圍內的人員才需要自行主動迴避,或者被當事人等申請回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的規定,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範圍相當廣泛,包括: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行員和法院中其他佔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其中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檢察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

人民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翻譯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勘驗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迴避,參照檢察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檢察委員會委員是否屬於迴避範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案件處理結果有重要影響,從維護司法公正出發,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納入檢察人員範圍依法迴避。

2樓:七臺河李陽平

刑訴中迴避人員有以下三類:

1、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到法定迴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這一規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自律意識,要求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條)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申請回避權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

注意:申請回避權只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不能擅自擴大到其他親屬。(《刑事訴訟法》第28條)

3.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到法定的迴避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迴避是迴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的必要補充,也是一種監督。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等等。

4樓:法律快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8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中哪些人適用迴避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特殊關係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6樓:找法網

刑事訴訟中,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特殊關係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7樓:法律快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8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訴、民訴、行訴中迴避人員適用的範圍有哪些?

8樓:韓飛律師

刑訴中迴避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民訴中迴避人員: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

行政訴訟中迴避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合議庭組**員及獨任審判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也有權申請上列人員迴避。

第三十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查、檢察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凡在一個審判程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式的審判。

第三十二條 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其迴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9樓:告你怎麼辦

一、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人;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迴避適用於哪些情況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訴訟法迴避適用的情形 :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刑事訴訟中哪些人需要回避,迴避的適用物件

11樓:誠心為您諮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哪種人員不用迴避()。

12樓:匿名使用者

1、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沒有利害關係的;

3、沒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沒有其他關係,不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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