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的建築區劃是什麼意思,物權法中的建築區劃是什麼意思?? 20

2021-09-24 06:27:17 字數 2644 閱讀 5160

1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區劃是指對按照統一的城市規劃要求,遵循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規劃建設的,能滿足人們生產、生活需要的建築物聚集區進行的區域劃分。 按照主要建築物的功能可以劃分為居住區、商業區、行政辦公區等建築區劃。 劃分建築區劃的依據主要是城市規劃道路、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行政管理、物業管理等因素。

建築區劃一般與《物業管理條例》中的物業管理區域相一致,以便於建築物及配套設施的管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區劃是指地區、區域的劃分。建築區劃是指對按照統一的城市規劃要求,遵循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規劃建設的,能滿足人們生產、生活需要的建築物聚集區進行的區域劃分。

按照主要建築物的功能可以劃分為居住區、商業區、行政辦公區等建築區劃。

劃分建築區劃的依據主要是城市規劃道路、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行政管理、物業管理等因素。

建築區劃一般與《物業管理條例》中的物業管理區域相一致,以便於建築物及配套設施的管理。

物權法中共有部分是什麼意思?

3樓:法律快車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這一規定,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範圍作了劃分,業主共有範圍分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

(三)建築物所佔有的地基的使用權;

(四)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

4樓:天氣澄和風物閒美

1.共有:一個東西歸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人。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雙方按照份額共有,如甲出資 70 萬,乙出資 30 萬,二人共同買了一套房,房產證上寫了二人的名字。二人對這套房子可以分份額,甲佔 70%的份額,乙佔 30%的份額,這就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不分份額、不分彼此、不分你我的共有形式,典型的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夫妻之間所賺的錢大部分都是共同共有。比如甲和乙結婚後,甲告知乙把工資卡交上來,是可以的,因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人賺的錢都是共有的,不分彼此、不分你我。

2.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比如甲出資 30 萬,乙出資 70 萬,共同買了一套房。

乙想**自己 70%的份額,在同等條件下,甲不買這 70%的份額時,乙才能賣給外人,這就是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出資數額、方式都是相同的)比照外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若外人出的條件更好,可以賣給外人。若甲和乙把房子租給了丙,丙是承租人,法律規定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比外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甲是按份共有人也享有優先購買權,此時同等條件下,

需要優先賣給甲。

5樓:丹誠

你說的共有部分應該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第3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1)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

(2)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物權法司法解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物權法中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範圍是什麼?是否包括樓頂

6樓:成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樓頂。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專有部分主要是業主室內的部分。

共有部分包括樓道、外牆體、樓頂等,一幢樓的樓頂屬於該幢樓所有業主共有,應該共同管理與使用,開發商或頂樓業主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是違反物權法的,屬於侵權行為。

7樓:汝建義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共享設施和專有設施。

共享設施主要是指公共部位的設施,比如樓頂,走廊,門廳,戶外牆面,水管等等,

專有設施主要是指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必須的,保證建築物合理使用的設施,包括房屋內的管道、暖氣片等。

所以,包括樓頂。。

8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樓頂是共有部分,屬於整棟樓住的業主。

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做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道路、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物業管理用房、公用設施、綠地、道路、樓頂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但是,如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還要依據物權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建築區劃管理規約的規定。

法律法規:

《物權法》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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