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效行政行為的規定,具體出自哪部法律

2021-09-14 21:29:20 字數 756 閱讀 4402

1樓:李教榮

在我國的立法中,不乏“無效”字眼: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非法批准佔有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佔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無效。”

又比如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有的法律法規規章並未直接用“無效”,但其所規定的內容實際的承認公民對無效行政行為抵抗的權利,比如《行政處罰法》第56條的規定: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

在事後的救濟手段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確立了“確認無效”的判決形式,從而為無效行政行為的司法實踐提供了可能。

2樓:匿名使用者

除了行政法學教材,行政行為就有很多種,當然無效行政行為也同樣多,有多少部規定行政行為的法律就有可能有多少部規定無效行政行為的法律 繞啊

3樓:商標註冊

出自《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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