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和各自特點

2021-09-13 08:04:41 字數 876 閱讀 4958

1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1)行政處罰。

即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所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等。(2)行政檢查。

即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情況作單方面瞭解的行政行為。如海關檢查、稅務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3)行政許可。

即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法律所一般性允許的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4)行政強制執行。

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釋出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抽象行政行為分為:

(1)羈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式和手續等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2)自由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只作了原則性或留有餘地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意見來決定的行政行為。(3)要式行政行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

(4)不要式行政行為,即無須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雖然都屬於行政行為。但二者也存在本質區別,表現在:(1)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而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2)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行政訴訟;而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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