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哪些,我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主要有哪些?

2021-08-22 03:42:44 字數 5722 閱讀 9831

1樓:華律網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

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範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後,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三種:

1、過錯責任原則2) 適用過錯責任的意義:

① 在一般侵權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

②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③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

a) 在第三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構成共同過錯;此時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並負連帶責任。

b) 如受害人有過錯的,即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3) 過錯推定責任

① 含義: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體現在民通126條)

② 此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它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舉證倒置原則的含義:

a) 受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並存在因果關係,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情況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b) 受害人為免除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④ 法條上的體現:民通126條: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儘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定(民通106條繫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2) 適用情形(民通規定):

① 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

② 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

③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④ 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

3) 適用的注意事項

① 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② 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

③ 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的,免於承擔)

3、公平責任原則

1) 含義: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如不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

2) 適用中的注意事項:

① 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過錯,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② 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條中的體現(民通和民通意見):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險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為人採取的措施無不當);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損害的(可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我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主要有哪些?

3樓:豐豐的風箏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三種:

一、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儘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定(民通106條繫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如不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事由等重要內容。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的準則。

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一般侵權包括哪些行為,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

4樓:華律網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

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範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後,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5樓:掘金知產

一、一般侵權行為包括哪些

侵權行為的型別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智財權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行為法

侵權行為法是調整因侵害他人財產、人身行為所產生的侵權責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侵權行為法屬於我國民法的乙個部分。

(三)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或對人身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在侵權行為法上,將侵權責任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歸責原則的概念

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的特徵

(1)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主觀歸責原則。過錯表現為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兩種情形。

(2)過錯責任原則表明行為人的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3)過錯責任原則表明行為人過錯之大小對責任範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2.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方法上,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適用方法,一是一般適用方法,即誰主張誰舉證,通常是由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而加害人無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二是特殊適用方法,即過錯推定中舉證責任的倒置,法律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而由加害人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三種:

1、過錯責任原則 

2) 適用過錯責任的意義:

① 在一般侵權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

②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③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

a) 在第三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構成共同過錯;此時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並負連帶責任。

b) 如受害人有過錯的,即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3) 過錯推定責任

① 含義: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體現在民通126條)

② 此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它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舉證倒置原則的含義:

a) 受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並存在因果關係,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情況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b) 受害人為免除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④ 法條上的體現:民通126條: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儘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定(民通106條繫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2) 適用情形(民通規定):

① 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

② 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

③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④ 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

3) 適用的注意事項

① 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② 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

③ 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的,免於承擔)

3、公平責任原則 

1) 含義: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如不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

2) 適用中的注意事項:

① 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過錯,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② 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條中的體現(民通和民通意見):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險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為人採取的措施無不當);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損害的(可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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