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贈?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2021-08-18 16:16:35 字數 5404 閱讀 9169

1樓:華律網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贈是公民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二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後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於公民)。(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

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後,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裡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費用是不要的。

如果公證的要交很少的費用。

2樓:yzwb我愛我家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遺囑和遺贈的最大區別就是接受遺產的物件不同:遺囑中的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遺贈中的受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需要說明的是:若遺囑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健在,而遺囑人在立遺囑時,註明將財產留給第二順序繼承人,這樣的遺囑也屬於遺贈。

此外,繼承人和受贈人的法律保護的時效性不同(《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1、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樓:

儘管遺贈與遺囑繼承有諸多相同之處,但從根本上說二者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兩者區別如下: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4樓:七臺河李陽平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遺囑繼承將財產處分給法定繼承人,囑贈是將財產處分給法定繼承人的人或國家、社會組織。

《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5樓:周杰倫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而於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範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的人,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單位。

(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

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和法定繼承發生衝突時,遺贈扶養協議先於遺囑和法定繼承,而遺囑繼承又先於法定繼承。

7樓:華律網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贈是公民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二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後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於公民)。(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

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後,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裡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費用是不要的。

如果公證的要交很少的費用。

8樓:戚越鬆知睿

一、遺囑繼承與遺贈繼承有什麼區別?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

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二、遺囑繼承的條件有哪些?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並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三、遺囑繼承的特徵有什麼?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願。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綜上所述,有些老人因為某些特殊原因,可能會在生前簽署一份遺贈協議,明確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這種方式和遺囑繼承有本質區別。遺贈的主體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而遺囑繼承只針對繼承人而已。

在效力上面,遺囑繼承比遺贈的效力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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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儘管遺贈與遺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他們在本質上卻有著很大不同。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

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10樓:

儘管遺贈與遺囑繼承有諸多相同之處,但從根本上說二者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兩者區別如下: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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