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駕駛員頂替什麼罪,交通事故換人頂替怎麼處罰

2021-08-02 07:25:42 字數 3518 閱讀 7330

1樓:米迦勒之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駕駛員頂替是包庇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擴充套件資料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

包庇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成立本罪。

2樓:特特拉姆咯哦

包庇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樓:聖誕老東東

交通事故駕駛員頂替是包庇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擴充套件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網際網路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4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肇事案件屬於過失犯罪,只要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處理,並積極賠償受害者損失,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以緩刑處理。找人頂包的行為,讓案件的社會危害後果嚴重升級,依法應當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頂替者包庇犯罪事實的行為,也當受到法律的懲處。

5樓:

一般事故還是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話,頂替者與被頂替者接受同樣的違章懲罰。如果是涉及追刑的重、特大事故那要追究頂替者的偽證罪的。

6樓:陽光夏天的向日葵

交通事故駕駛員頂替屬於包庇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換人頂替怎麼處罰

7樓:

按包庇罪處理。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

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

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

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

被告人:曾x靜,女,2023年3月8日、曾x奪,男,2023年12月26日同是出生於遼寧省海城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包庇罪於2023年5月22日海城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被告人曾x靜與金xx系夫妻,2023年金xx駕駛的車輛將一名過路的行人撞死後逃逸,回到家中和妻子曾x靜說明了肇事的經過,被告人曾x靜經過與丈夫協商,遂與丈夫於2023年12月一起帶上了足夠的錢和物逃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其父曾x奪的住處。

被告人曾x奪在得知此事後,仍為其提供住處,幫助其藏匿,2023年5月20日公安機關民警來到曾x奪住處抓捕金xx,當時是被告人曾x靜開的門,

見是警察,並看了他們的證件,然後把門關上,就跟其愛人說:“分局來人了,快走。”後其父迅速帶著金xx來到家的後門,讓金xx從後門跑。後警察進了屋裡,將二人帶到公安分局。

在本案中,被告人曾x靜、曾x奪在主觀上明知其金xx涉嫌犯罪,為逃避公安機關把金xx關押起來,就將金xx 藏於其父家中,併為其提供財物,沒有讓金xx去公安機關;

當公安機關民警來到金xx 父住處抓捕時,二被告人又為金xx指示逃跑路線,幫助金xx逃走,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侵犯了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追訴活動,完全符合窩藏罪的犯罪構成,

因此,對被告人曾x靜、曾x奪的行為應以窩藏罪論處。但考慮本案的二被告人對法律認識存在誤區,結合二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目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可以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8樓:飛機

喝酒開車,刮到一騎自行車的人,颳倒後當事就停車了,遂上前看望,人沒事就想私了,結果當事人不同意報警,因為我喝酒心虛在交警沒來之前就離開了現場,後來朋友想過去頂包,測試酒精為酒駕,於是朋友立馬說車不是他開的,當晚已經送傷者去醫院,並私下賠付了三千,我想知道,我和頂包的朋友會有樣的處罰?(現在打聽好像是要吊銷我駕照並拘役,有沒有這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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