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面試通過後的入職確認書 它和勞動合同有區別嗎

2021-07-26 05:32:09 字數 1094 閱讀 9962

1樓:農家小子之

1、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係處於有法可依的狀態。

2、對於那些內容單一的入職協議之類的簡易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對於僅有簡易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是經過雙方簽字蓋章的,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可以當做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使用。

3、入職前簽定的協議不是成為勞動合同,屬於職業意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的。而你的勞務派遣合同來的,不過條款上到是沒有什麼不妥的地方。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在實習期就可以簽訂,保險在實習期,工資也要上繳的

4樓:張簡代萱

1、從你入職第一天開始就要計算勞動期(派遣公司管這個叫聘用期),簡單說就是合同立刻就要籤,而不是等到6個月試用期結束後,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

2、法定的話是要從你的每個月的工資中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部分的。1700只是基本工資,不是還有績效工資嗎。

3、入職確認書不等於勞動合同,你還沒有上班,要說公司仍然可以不用你,等簽了合同就沒事了,不過一般情況下,發了通知書的就會用的。

4、表述還是比較守法的,沒大的陷阱,關鍵要看你的勞動合同。

5樓:

說實話,樓主的合同試用期雖然不違反規定但是個人覺得有點長,我們這邊一般都是三個月的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基本工資1700肯定到時候是要扣除五險一金的。如果說基本工資的話估計一個月拿到手裡的只有120左右。簽訂合同的時候注意一下有沒有其他的吧。

如果想要這份工資的話,看與不看無所謂,格式合同沒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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