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當中離開,我有權要求公司歸還我入職時上交的各種證件影印件嘛,尤其是我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2021-07-23 20:44:34 字數 6326 閱讀 5378

1樓:蓋普希金

影印件公司有權不歸還,前單位的離職證明可以要回。

公司不能扣押員工的證件,扣押證件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9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促進就業,我國制定了《就業促進法》,同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定。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會影響勞動者就業,使失業率增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否則應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行政罰款等責任。

影印件不屬於勞動者證件,是公司在勞動者允許下,自己影印的,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歸還。公司為了存檔備案的需要,需儲存員工的影印件。而前單位開的離職證明,只屬於勞動者個人,而且勞動者為了就業和避免其他損失的需要,可以要回。

2樓:張宗德法規科

辦理離職手續後,證件原件可以收回,影印件就不一定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孫律師:

影印件無實質效力,何必針對。

4樓:

可以取回,協商處理即可。

5樓:申新律所

原件一定要留存自己處,影印件公司只是作為留檔所用,不必要回

建議以後再影印件上標註改影印件僅作***之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試用期離開有權要求公司歸還入職時上交的各種證件影印件嗎?尤其是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6樓:蓋普希金

影印件公司有權不歸還,前單位的離職證明可以要回。

公司不能扣押員工的證件,扣押證件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9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促進就業,我國制定了《就業促進法》,同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定。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會影響勞動者就業,使失業率增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否則應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行政罰款等責任。

影印件不屬於勞動者證件,是公司在勞動者允許下,自己影印的,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歸還。公司為了存檔備案的需要,需儲存員工的影印件。而前單位開的離職證明,只屬於勞動者個人,而且勞動者為了就業和避免其他損失的需要,可以要回。

進入新公司半個月,已經提交了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然而我現在不想在這個新公司了,可以要回離職證明嗎

7樓:匿名使用者

進入新公司半個月,已經提交了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當事人現在不想在這個新公司了,不可以要回離職證明,應該重新履行離職手續。

如果當事人在新公司屬於試用期,還沒有到社保備案,或者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直接要回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如果當事人在新公司雖然屬於試用期,但單位已經到社保備案,或者辦理相關入職手續,通就應該履行離職手續,取得目前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

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不予當事人依法辦理離職手續的,或者故意刁難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8樓:蒼洱白子

你入職新單位,而且在試用期,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紅日辦理社保的,你提前3天與單位人事部說明情況,而且要求單位人事部退還求職資料。

試用期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歸還入職時上交的各種證件影印件嗎,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能歸還嗎?

9樓:蓋普希金

影印件公司有權不bai歸還,前單du位的離職zhi證明可以要回。

公司不能扣押員dao工的證

回件,扣押證件是違法答

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9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促進就業,我國制定了《就業促進法》,同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定。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會影響勞動者就業,使失業率增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否則應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行政罰款等責任。

影印件不屬於勞動者證件,是公司在勞動者允許下,自己影印的,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歸還。公司為了存檔備案的需要,需儲存員工的影印件。而前單位開的離職證明,只屬於勞動者個人,而且勞動者為了就業和避免其他損失的需要,可以要回。

入職的時候說試用期是一個月,現在已經上兩個多月班了,現在給我說公司給規定試用期是三個月我該怎麼辦?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都會籤合同嘛,合同上寫了試用期幾個月就是幾個月,這種口頭說的不算的,也要看籤幾年的合同了

11樓:桑謹

要堅持到底,和領導同事們搞好關係,完成,領導交給了各項任務,完成三個月的試用期,交上合格的試卷。

12樓:弘巨集茂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入職時試用期一個月。可以通過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13樓:笨笨是條大笨狗

說你入職的時候說試用期是一個月,現在你已經上兩個多月的班瞭然後公司又給你反口說現在的試用期是三個月,你說怎麼辦?我告訴你,如果你想繼續幹去的話,那麼你就幹到三個月之後,如果你不想再繼續幹下去了,或者是你覺得他騙你了,因為他一開始跟你說一個月,現在跟你說三個月,那麼你就不幹了,再找下家嘛,反正活多的事兒,誰家都能幹?幹活拿錢都一樣

14樓:

一般對於大公司來講 說三個月 就是三個月 小公司 那就是。你的成績不夠優秀 他在考慮用不用你 多和老闆溝通 努力工作 是可以提前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去的肯定是小公司,老闆一手遮天人家的底盤聽人家的。不行就跳槽。

16樓:淡淡的輕吟

沒辦法,很多都是這樣的,我是試用一年,沒辦法,自己能力有限,只能捏著鼻子認了

17樓:陳而康

叄個月。對路。可參照合同。可,按入職約定。口頭。書面。皆可。

18樓:2毫克

合同呢?沒有合同就別聽他瞎bb。還有,不守信用的公司,往後b事還多著呢

19樓:秦漢風雲人物

以合同為準。要麼選擇幹,要麼辭職,你有自主權。

20樓:hzh戈壁紅柳

有合同照合同辦,還沒簽公司規定沒有違反勞動法。

21樓:匿名使用者

雖說勞動法規定企業員工的試用期是一個月,但不按勞動法走的公司還是不少的,尤其小公司。

發生這樣的事情,如果申請勞動局介入,那你在這家公司工作下去也沒多大意義了。

我認為你現在需要思考2點:

一、是否自己現在的能力不符合公司對你的預期?如是,建議認真工作多學習。

二、這樣出爾反爾的公司是否符合你的“擇木”標準。如否,叢林任君!

22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問啊問他當時為什麼不直接把這些事情說清楚呢?

23樓:

12315工商局致電不用謝,

入職後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辭職嗎?

24樓:華律網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勞動者可以辭職。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的,在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試用期間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法律雖然沒有規定應當書面通知,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書面通知,並有效送達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保留送達證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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