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簽署物業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構成

2021-07-22 10:25:06 字數 5412 閱讀 7833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包含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和委託管理物業的基本情況;

(2)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要求;

(3)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收取方法;

(4)合同的期限、合同終止和解約的約定、合同終止時預收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結餘維修費用、物業管理用房、物業資料等的移交方法;

(5)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6)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合同也稱“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委託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合同。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範圍內,得訂立任何內容的債權契約,是為債權契約自由原則。

民法雖對契約不採型別強制原則,但對於若干日常生活常見的合同,各國合同法一般均在分則以有名合同加以規定,按學者解釋,這不外基於兩項機能,其

一、以任意規定補充當事人約定之不備。其

二、以強制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查現行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發現並沒有對物業管理合同作出的任何特別規定,在現行立法上,物業管理合同自應屬於無名合同之一種。

望採納!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內容:①明確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②明確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的具體內容包含哪些;③明確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和繳納方式以及相關費用的支取是否合理;等等。

簽署物業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構成

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4樓:電影寶藏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欠缺,合同就不成立。它決定著合同的型別,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質與量。無論什麼合同都視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關於當事人條款需要注意

(1)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

(2)當事人是否具有合同所特別要求的相應資格、資質;

(3)寫入合同中的當事人名稱是否準確,應是當事人全稱(與身份證、營業執照記載的名稱一致)。

2. 關於標的條款需要注意

標的是合同權利指向的物件。標的包括物、行為、權利。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比如: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幣種條款;買賣合同中的價款條款。

結論:1.對於合同主要條款的界定,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有的是當事人約定。

比如:買賣合同中關於交貨地點的條款,如果約定交貨地點必須是在某地;或者約定如果交貨地點發生變更雙方必須就該條款達成書面協議等,如此約定,該交貨地點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在簽署合同時,需要根據合同的型別和性質、基於法律規定以及當事人特殊的合同安排,來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抓住主要矛盾),並進行仔細審查,以避免加大合同風險。

2.當然在簽署合同時,也要注意其他普通條款,比如:履行期限、標的物質量、履行方式、違約金、爭議的解決等。

3.在簽署合同時,還需要注意公認的商業習慣和經營習慣,交易的慣有規則,某種特定的行業規則。

總之,以上所述的涉及的所有合同條款均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否則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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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當事人通過文字將訂立合同的合意條理化、體系化、固定化,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確定的依據。

合同條款可分為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

(一)必要條款

必要條款亦稱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型別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因而具有重要意義。合同必要條款的確立標準主要有以下三種:

1.法律規定。如擔保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範圍;(5)保證的期限;(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例如合同法第197條第2款關於借款合同中幣種的規定,也是該種合同的必要條款。

2.合同型別或性質決定。如買賣合同中的價款、租賃合同中的租金。

3.當事人約定,即當事人要求必須訂立的條款。

必要條款一般並不具有合同效力的評價意義,但可能影響合同的成立。

(二)一般條款

一般條款即合同必要條款以外的條款。一般條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法律未直接規定,也不是合同的型別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也無意使其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如關於包裝物返還的約定。

二是當事人並未寫入合同,甚至未經協商,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於法律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例如被保險船舶應有適航能力、交易慣例與行業慣例之遵守等。

有以下幾類:

1.合同的提示性條款

2.合同的主要條款

3.合同的普通條款

4.補缺性條款

5.格式條款

6、免責條款

7樓:匿名使用者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

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3)數量。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並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面:

第一,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第二,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第三,標的物效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第五,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

在大宗買賣或對外**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

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範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13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8樓:匿名使用者

上面二位回答的都很好⊙⊙

什麼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應包括哪些內容?

9樓:海儀文鎖米

包裝條款(parkingclause)是用來規定貨物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包裝費用負擔和運輸標誌等方面內容的條款。

包裝條款是指包括包裝的種類和性質、包裝材料、包裝尺寸、包裝費用和運輸標誌等內容。

在國際**中,除一些貨物因其本身特點不需要包裝外,多數貨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裝。包裝的費用計人成本之中。貨物的包裝主要分為兩類:

(1)運輸包裝,又稱大包裝或外包裝,主要作用是為了保護貨物的安全運輸,便於裝運和儲存。

(2)銷售包裝,又稱小包裝或內包裝,其作用是為了保護商品的質量、數量。

包裝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按照各國法律規定買賣雙方對包裝條款一經確定,賣方所交貨物的包裝必須符合合同的約定。

在我國外貿合同中,常常對合同包裝條款的簽訂不夠重視,以"習慣出口包裝"或"習慣包裝"這種用語加以約定的做法,往往在日後履行合同時容易產生爭議。

由於商品的品種、商品的特性不一,運輸方法以及運輸距離又不相同,包裝條款的內容及繁簡也不盡相同。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標誌和包裝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應按合同中訂立的內容進行包裝,若合同中沒有規定,賣方應按同種商品的慣常的方式進行包裝。違反了合同中的包裝規定即是違反了包裝條款,買方可以拒收貨物。

運輸包裝的方式與包裝用料、輔料由不同商品的特性決定。與運輸包裝有關的內容,如費用、包裝標誌以及包裝提供者的責任與義務等有時也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按照國際**習慣和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包裝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是貨物說明的組成部分。如果貨物的包裝與合同規定或行業習慣有重大不符,則屬於違約,買方有權索賠損失,甚至拒收貨物。因此,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包裝條款。

10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和合文化

1、合同一般應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八項條款根據合同型別或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並不是每類合同都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八項內容。例如,在有償合同中,應有價款或報酬條款,而在無償合同中,則無需有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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