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了看守所多久才可以判刑

2021-07-01 18:49:54 字數 6547 閱讀 5300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六個月才會判刑,具體如下:

在看守所五六個月才會判刑。我國法律上對待判刑這一流程是比較謹慎的。在看守所期間,對待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都會經過較多的程式。

最開始就是需要了解真相,知道事情發生的起因、經過、結果,這些事的主要負責機構就是公安機關了。他們去偵查,破案肯定是需要時間的,一般可以在2個月內結束,實在是能力有限,或者牽扯過多,可以根據情況變動,可以報告給上級,就多點時間,去查清楚事實真相。事件的真相知道了,就可以去審查起訴了,這個就需要交給檢察院。

時間一般為1個月,他們主要是再次確認事實的真相,對需要對事件負責的人進行進行一個總結,分清楚哪些人是受害者,哪些人是造成傷害的人,也就是犯人。這個就和檢查作業一樣,檢查一遍,再複查一遍,當然,對兩個機關而言,肯定不是一遍的事,而是反覆的去審查,因為這關係到一個人或者多個人的命運。情況理清楚了,犯事的程度也知道了,就需要人民法院去判決了。

時間在1個月到2個月。有人會覺得判決的或者起訴的時間太長了,事實上,每天都有事件發生,不可能一個月裡面只起訴一個人,只是事情有輕重緩急,而且三個月是最後期限,也就是說最遲3個月就會結案。這三個流程時間加起來大概就是五六個月了。

2樓:醬醬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到六個月才會判刑,但如果情況特殊,判刑前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可能會更長。

對於刑事案件辦理主要有三個階段: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拘留最多37天,正常情況下逮捕後的偵查期限是二個月,特殊情況可經批准後延長。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有可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最多一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拓展資料: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樓:華律網

進看守所並不必然意味著就可以定罪,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公民有罪。在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前,看守所作為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公安機關經過依法偵查,可以排除犯罪嫌疑犯罪或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則會撤銷案件,不會定罪。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若檢察院不予起訴,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就不用定罪。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過法院**審理,若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也不會定罪。因此,犯罪嫌疑人進看守所和給其定罪並不具有必然關係,但是若犯罪嫌疑已被送進了看守所,則說明其必然涉嫌犯罪,建議家屬引起重視,及時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4樓:四哥有法說

是否被關入看守所,不是用多少量刑來決定的。只要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都會被關入看守所關押。

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緊急情況下,對於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第一百二十二條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5樓:一個小小鳥

你這個事,總的來看數額不大,就一萬元,屬於非法佔有。因為在上法院之前已經退還了全部款項,你就與本案人商量,申請現在正在推行的認罪、認罰從輕從簡程式。爭取按具結悔過認罪書。

爭取檢察機關免予起訴,回家悔過吧。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照你的情況是按盜竊罪處理的,上面說是詐騙有失妥當。這個案子還是比較簡單的,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為一個半月,具體要看當地案子是否比較多,如果多的話就會比較長,然後移送法院審判,如果承認犯罪事實的,會按簡易程式處理,在20天內就會審判結束。

我覺得這個案子如果他態度較好,一般也就判個一年左右的樣子。希望對你有幫助!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你進看守所,如果你的案子大的話,7天內警察會讓你籤延長拘留證明,一個月就會籤逮捕證明,最長的是42天。然後3個月內包括你前面的逮捕時間在內,檢察機關就會給你發一張告知,就是叫你家裡給你請律師,半個月內就會提檢審,就是問你案 情的經過,再半個月就會下起訴書,半個月**。半個月下判決書,半個月下執行書,總之就是 逮捕--告知--檢審--起訴--**--判決--執行-- 大概6個月左右吧 如果你要上訴的話,就要多3個月左右 不上訴一般就是6個月以內就會下判決書,上訴的話就會多3個月。

也就是9個月 還不明白啊 6個月以內就會判刑

8樓:農村教育者

主要是看案情,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到六個月。但如果情況特殊,判刑前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可能會更長。

對於刑事案件辦理主要有三個階段:

1、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拘留最多37天,正常情況下逮捕後的偵查期限是二個月,特殊情況可經批准後延長。

2、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有可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最多一個月。

3、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9樓:東嶽

從關進看守所到送入監獄服刑,要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等法律判決書生效後才能送入監獄執行,根據案情不同,短則四五個月,長的需要一年多。

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式性法律規範也沒有受到應有重視,表現為至今立法程式法、行政程式法、違憲監督程式法等重要程式法尚未出臺,已有的程式法,即使像刑事訴訟法那樣被修改過不長時間的法律,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準和要求來看,一些內容也需要進行修改完善。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一般三個月。

11樓:匿名使用者

三個月。到法院是一個半月,普通程式是二個月法院要結案。

進了看守所多久才可以判刑

12樓: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後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被羈押在看守所有以下行為可以從寬處罰

1、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2年。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4)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3、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贓款贓物被依法追繳,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對於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退贓退賠的,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從嚴掌握,減少的基準刑不得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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