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關人的最長期限是多久,在看守所能呆多久最長期限??

2023-01-03 01:45:43 字數 5249 閱讀 9109

1樓:天津郭強律師

1全部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乙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2樓:匿名使用者

在那個地方的看守所?如果是外國的700多年也是有的,但通常是100年就放出來了,如果有100歲的話。但是在中國至多不會超過20年,而且是數罪併罰。

3樓:高詠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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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准,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一般14天,最長37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摘要】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准,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一般14天,最長37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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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飛越無盡暗空

按照法規看守所不得關過2年零6個月

在看守所能呆多久最長期限??

5樓:蘇木槿華

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看實際情況而定: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逮捕、偵查: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6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拘留所羈押的物件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

看守所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是個中轉站,法院審判、定刑之前,犯人所暫時關押的地方。正常情況下,有個法定期限,被拘押者在看守所只做短暫停留———要麼很快釋放,要麼很快判刑轉往監獄服刑了。

有個別行為的最多是3年以內

這麼說吧,拘留所的都是犯事小的, 看守所犯事較大,並且基本可以確定是有事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法律諮詢吧律師。

8樓:韓劇太陽的后羿

不相信在看守所能上吊

看守所關押的法定期限

9樓:小揚說歷史

乙個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

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看守所的。犯人能被關多久,主要取決於從他被抓到法院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長短。

10樓:劉小靜哈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綜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最長為一年半左右。遇到特殊情況,經過辦理一定的審批後可以延長羈押期限。

未決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除了律師外不能和家屬和其他人。法院判決後,如果判有罪,判決前的羈押期限折抵服刑日期。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

如果判決無罪,羈押一日賠償一日的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乙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一般是乙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乙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

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

一般是乙個月至乙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乙個月內**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

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乙個月。

1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的最長37天,37天後沒有釋放的,就會宣布逮捕。逮捕之後的期限為刑事訴訟規定的辦案期限,但司法實踐中是無期限,因為,超期後,會沒人管。

1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

一、偵查階段 (14天至8個半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與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最遲應在37天內(普通情況下為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最長應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最長為44天。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特殊情況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兩次,每次延長2個月。

綜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為逮捕前的14天加上逮捕後的2個月,合計約2個半月;複雜案件為4個半月;重大複雜案件為8個半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 案件到檢察院之後,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最長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亦即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連同補充偵查的時間最長為3個半月。不需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的期限為1月個至1個半月。

三、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再延長1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亦即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20天內審結;普通案件1個月至1個半月宣判;重大複雜案件最長審理期限為2個半月。

綜合以上三個階段,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長羈押期限為:偵查階段3個半月+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審判階段1個半月=6個月;重大複雜案件最長羈押期限為:偵查階段8個半月+審查起訴階段3個半月+審判階段2個半月=14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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