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一年女方要求離婚,彩禮要還給男方嗎

2021-06-20 22:10:01 字數 4532 閱讀 7710

1樓:最後派對°增砆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就本案而言,齊現金給付韓英彩禮1萬餘元,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屬於同居。雙方同居生活時間不長便各自外出打工,從司法解釋的本意理解,本不應再返還彩禮。但當地習俗是“女方不同意結婚的應當退還彩禮,男方不同意結婚的不退彩禮”,同時男方齊現金給付彩禮後家庭生活屬於絕對困難。

2樓:使用者名稱用

1.處理彩禮糾紛案件時要遵照的標準。決策彩禮是不是返還,以被告方是不是締約婚姻關係為關鍵分辨根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約婚姻關係的,正常情況下應返還彩禮;假如已完婚的,正常情況下彩禮未予返還(一些獨特情況以外);依照風俗習慣舉行了婚禮儀式但沒有領到結婚證書的,消除同居生活時彩禮正常情況下未予返還。

2.婚前給付彩禮的,務必以離異為前提條件,才可以考慮到適用返還懇求。假如給付彩禮以後,在婚姻關係續存期內,給付人規定返還給付的,未予適用,由於這時夫婦尚做為一個共同命運,遵照夫婦法律規定資產現有制。

假如被告方在離婚訴狀的另外明確提出此項懇求,人民法院准予離異的,可依據狀況做出是不是適用返還彩禮懇求;裁定禁止離異的,不可以適用被告方返還彩禮的懇求。

3樓:武漢律師號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退彩禮。已經結婚一年了,一般來講是不需要退彩禮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如果當初的彩禮,被當成你的嫁妝,帶到男方,成為你們小兩口的錢,那就不用還了。

如果那筆錢,被岳父岳母扣下了,女方又在男方無過錯的前提下,提出離婚,那就要還。

因為這屬於不當得利,甚至跟騙婚一樣了。

5樓:矮小的鬥雞眼傻賊有神經病

已婚一年是事實婚姻,女方因婚姻有所損失,如果離婚非特殊情況不需要返還彩禮,這是法律法規!特殊情況是高額彩禮導致男方家生活困難需退部分彩禮,其它情況不需退,彩禮是補償女方及女方家庭的損失。因為女方的父母花了大筆錢財及時間養育女孩,女孩因婚姻離開原生家庭,她的父母失去了一個勞動力,失去一筆收入,而彩禮是保障女方的權益。

已婚不需退彩禮,男方需賠償女方精神損失費~~~

6樓:律家保

您好,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如果不存在上述三種法定情況,女方不需要退還彩禮。

7樓:我開心一來咬啊

關鍵我毛都沒用到一分,我爸說了,想要彩禮讓你婆婆過來拿,我想離婚,我知道我老公不會要彩禮,但是還是覺得不好意思

結婚不到一年女方提出離婚彩禮男方可以要回嗎

8樓:易書科技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被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可能較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9樓:狸愛窩吧

你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査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 (三) 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的規定。

男方如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才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如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一人一半; 如有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應當均等承擔。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歸還彩禮的情形是可以要回來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等等。

結婚不到一年離婚,女方要反還男方彩禮錢嗎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婚姻來法沒有規定彩禮,自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不到一年,夫妻感情不和女方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跟首飾合理嗎?女方必須退還嗎?

12樓:智慧的彼岸

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是有權利要求女方退回彩禮和其它財物的。當然你可以不還,但對方就有理由說你是以結婚來騙取財物從而拒絕離婚。法律雖然支援弱者,但法官也會根據情理來決定。

當然,男方也要拿出曾送你的彩禮的證據。 但從道德來說,如果你確是收過就應該是退回,但也可以與男方商量退的數量。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必須 只有面子

結婚一年,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還要退還嗎?到時候法律怎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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