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部規定的程式有哪些

2021-06-20 02:27:05 字數 3469 閱讀 5785

1樓:匿名使用者

為確保監所安全和律師會見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檢法司、市委政法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的實際情況,特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規定:

一、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託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業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業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並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的證件的人員。

三、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四、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准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五、會見時帶聘請的翻譯人員的,須出示經辦機關批准的文書。

六、律師會見時,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一人一室。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八、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不準私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友參與會見;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與外界聯絡的各種通訊、攝影器材等工具;會見期間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及攜帶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機關投訴,也可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2樓:鄧世運刑事律師

六部委規定之

1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

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3樓:深圳張勇律師

如果是治安拘留,拘留最多十五天,需要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通知家屬。

若人已經被刑事逮捕,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你們要及時請律師去會見他,與他面談,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若要辦理會見,要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以及委託人與嫌疑人的關係證明(戶口本、結婚證等)

4樓:涼芩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司法機關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5樓:

是公安局立案偵查還是檢察院立案偵查。

在偵查期間還是審查起訴期間,還是在訴訟期間

每個期間法律規定不盡相同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部規定的程式有哪些

6樓:任金波律師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36條規定,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親友委託以後,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的基本工作,甚至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師會見時卻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律師會見變成了流於形式的履行公事。

律師會見不單單是好讓客戶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會見會對律師澄清案件疑點,發現新的辯護要點,大有裨益。律師會見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律師會見前應列出會見提綱,不應漫無目的。

接受委託以後,不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客戶不答應,而且肯定有悖職業道德。但是有些律師卻是為了會見而會見,沒有目的,沒有中心。實際上,在偵查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見過主辦案件的警官,可以瞭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瞭解到部分案情。

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複製了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資料,應當對案件有了一個大概瞭解。在法院審判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複製了全部的卷宗證據材料。律師只要仔細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發現案件的疑點難點,完全可以列出詳盡的發問提綱,完全可以避免無益的流於外表的會見徒勞。

二、律師會見不要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

作為家屬肯定非常關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況、身體情況,當然更關心自己家人的未來前景。家屬一聽說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興奮。儘管律師告誡多次,律師會見時不允許家屬在場,但是有的家屬就是死活不聽。

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嚴,有的家屬可能給看守所打過招呼,所以在律師會見時,他們可能尾隨而進。家屬一旦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鬧,又樓又抱,甚至遞送錢物。一旦敗漏,律師的麻煩就大了。

若被監管人員或者住看守所檢察室發現,律師淨跟著給自己辯護了。

三、律師會見不可單槍匹馬,應二人以上。

律師會見必須二人以上,並沒有由《律師法》作出強制規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個律師做,有的律師不想麻煩其他律師,或者不想讓不多的律師費用外流,可能出現一個律師會見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經明確要求律師會見必須二人,有的看守所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要求。

但是筆者建議律師會見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會見,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機外逃,又可以使律師不發生意外傷害,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時有個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時心懷叵測,防不勝防,趁律師會見之機,突然外逃,律師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擊律師的有;被司法嚴懲,倒打一耙,說律師叫他翻供的有。

律師確實應慎之又慎。

四、律師會見不可傳遞證據與信件。

看守所的大門就是警戒線,就是紅燈,就是雷區。無論何種證據,何種信件,律師均沒有權利私自傳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材料、上訴狀最好通過看守所審查以後傳入傳出。

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如果律師私自傳遞證據與信件,那麼《刑法》第306條可能已經對您張網以待。有的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最後被以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者不是沒有。

刑訴法和律師法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方面的規定有何區別

7樓:未聞花名

律師會見嫌疑人連續幾次都因白天滿滿的提審時間而未會見成功,最後向有關部門提出投訴,對方又將嫌疑人轉另個看守所,結果又是必須等公安機關不提審了方可會見。請問各位,這樣子我們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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