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及相關條款

2021-03-07 10:31:39 字數 6285 閱讀 4564

1樓:吾本漁樵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訊問活動中具有如下權利:

(1)自行辯解權。在訊問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就自己無罪、罪輕等依法作出辯解;

(2)拒絕回答權。訊問中,犯罪嫌疑人對於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3)要求迴避權。訊問中,犯罪嫌疑人發現辦案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辦案人員迴避;

(4)提出控告權。犯罪嫌疑人可以對訊問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行為提出控告;

(5)聘請律師權。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6)運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權。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依法使用本民族的語言參與訴訟;

(7)得知鑑定結論權。訊問人員將鑑定結論用作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時,犯罪嫌疑人有權知道鑑定結論的內容;

(8)要求法定**人到場權。犯罪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有權請求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參加訴訟;

(9)核對筆錄權;訊問結束時,犯罪嫌疑人有核對筆錄的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迴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3樓:三年離歌

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辯護的權利;

(2)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

(3)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獲得免費法律援助的權利;

(5)對審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員要求迴避的權利;

(6)對判決提出上訴、申訴的權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羈押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義務

(1)對於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採用的強制措施,以及檢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應予合作;

(2)對於偵查人員在訊問中所提與本案有關的問題應當如實回答;

(3)對於偵查人員的訊問筆錄經核對並承認沒有錯誤應當簽名或蓋章;

(4)承受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出席並接受法庭審判;

(5)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義務執行或協助執行。

4樓:七台河李陽平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程式(偵查、審查起訴、審理期間)中享有的權利如下(五個方面七十二項):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獲得辯護的權利及其他訴訟權利。

3、控告的權利。

4、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5、被無罪推定的權利。

6、申請迴避的權利。

7、自行辯護和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8、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9、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10、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11、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對錯誤沒收的財產要求返還、賠償的權利。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期間享有的權利

13、被依法傳喚和訊問的權利。

14、訊問時被告知權利義務及進行辯解的權利。

15、要求辯護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等法律服務的權利。

16、與辯護律師會見和通訊的權利。

17、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18、不被非法拘傳的權利。

19、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權利。

20、取保候審結束後有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權利。

21、被監視居住及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後有知悉權。

22、被拘留後家屬有知悉權。

23、被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有要求當面陳述的權利。

24、被逮捕後家屬有知悉權。

25、對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應報請人大許可或通知。

26、對政協委員採取強制措施應通報政協。

27、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28、無罪辯解和拒絕回答無關問題的權利。

29、聾、啞人被訊問時要求手語翻譯的權利。

30、核對、補充或者改正訊問筆錄的權利。

31、有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

32、被搜查時的權利保護。

33、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被檢查或搜查時的保護。

34、申請**被凍結的債券、**、**份額等財產的權利。

35、對鑑定意見有知悉權和申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權利。

36、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有被告知案件移送情況的權利。

37、申請審查羈押必要性的權利。

(三)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期間的權利

38、向檢察院發表意見的權利。

40、對不起訴決定有知悉權和申訴權。

41、被決定不起訴後被釋放及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權利。

42、移送審查起訴有知悉權。

(四)被告人在起訴階段的權利

43、**知悉權及參與庭前準備的權利。

44、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和更換辯護人的權利。

45、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

46、隱私案件及商業秘密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權利。

47、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的權利。

48、庭審中向證人發問的權利。

49、對證人證言提出異議並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

50、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要求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權利。

51、對物證、書證進行辨認、要求當庭宣讀證據文書並發表意見的權利。

52、要求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53、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提起反訴的權利。

54、有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權利。

55、簡易程式中的進行法庭辯論的權利。

56、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的權利。

57、核對法庭筆錄的權利。

58、庭審時對訊問活動合法性活動提出異議的權利。

59、判決結果的知悉權。

60、對一審判決、裁定有上訴的權利。

61、上訴不被加刑的權利。

62、對不**審理的二審案件有發表意見的權利。

63、對按照第一審程式重審的案件進行上訴的權利。

64、就死刑複核案件向法院發表意見的權利。

65、申訴的權利。

66、無罪、免除刑事處罰時被立即釋放的權利。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權利保護

6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6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羈押措施及分別羈押的規定。

70、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利保護。

71、未成年人的人格受到保護。

72、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記錄的封存。

5樓:憑海嶙風

您好,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包括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迴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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