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犯罪,員工犯罪一定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1-06-18 18:26:35 字數 865 閱讀 6164

1樓:泰來樂園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規定: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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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勞動法第25條第4款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023年1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款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023年9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第7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023年1月《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刑事犯罪的範圍做了界定。同時,我國《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做了羅列,單位要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沒有明顯過錯,況且對一個判處實刑的待崗人員,既不能參加單位的上崗工作安排,也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刑事犯罪範圍。但上述法律規定用的“可以”或者“可”,而不是法律上與其對應的“應當”或者“應”, “可以”或者“可”的法律用語將是否與犯罪人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賦予了用人單位,要不要解除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綜合考慮社會穩定、社會責任、憲法權利、立法本意等多種因素後決定。“應當”或者“應”的法律用語就是“必須”、“必需”或者“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沒有選擇權,必需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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