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在維修期間能給提供代步車嗎

2021-06-15 03:32:20 字數 1575 閱讀 6432

1樓:雷都樂

車友,你所提出來的因“交通事故車輛在維修期間能給提供代步車”的問題,現作答如下:

通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也有一些受害方提出了類似問題,想讓肇事方提供在車輛修理停駛期間,提供代步車輛,或索賠相應的交通費用。到現在為止,也有相關法律對此類訴求有了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

賠償權利人請求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的維修費用或重置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或者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本條所稱“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是指被侵權人正在使用的非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通工具已經支付的費用確定該損失的數額。

因此,從上述相關條款中我們不難知道,如果你要向對方主張交通工具和費用的話,還是要考慮對方的經濟能力,同時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法可依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下發《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二、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訴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未涉及的費用,如受損交通工具修理期間另行租車費用、租用柺杖等**工具的費用、為處理事故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等,應如何處理?

答:在相關賠償責任確立後,如何正確把握賠償範圍,是侵權賠償的司法難點之一。我們認為,可訴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

根據現有法律規範、最高院司法解釋精神和司法實踐經驗,對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均應適用全部賠償原則,即賠償範圍依據損失範圍合理規定,考量當事人提出的損失是否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理。

如當事人請求受損交通工具修理期間另行租車費用的,可以從未發生交通事故前,當事人使用車輛是否必要、合理(如其是否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使用車輛的目的、車輛的用途、是否已支計程車費用等為標準)來判斷當事人是否發生另行租車的損失。若當事人確需另行租車,且有租車事實,就其租車發生的損失的賠償標準應參照租賃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車輛的費用,賠償的期間應等同或短於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至車輛修復完畢應從修理廠提取之日止的期間。

當事人請求賠償為處理事故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的,若該費用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理,可予支援。

3樓:蘭墨真建德

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合理的替代**通工具費用,包括打車或租車的費用,但需要有合法票據,並證明有必要性。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提供的,事故賠償中也不包括此項內容,但是你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費用,雙方協商好就行。

5樓:我還是來了

貌似沒有人提供,就是如果你是受害者,完了賠償可以要求交通費

車輛出了問題交通事故到現在汽修廠維修時間有點長,汽修廠給提供代步車嗎?

6樓:吳詩妍好

如果維修的時間太長了,

汽修廠是可以給你提供代步車的呀,

就是舊的汽車給你開一段時間而已了,這也很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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