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在新疆法院怎麼判決

2022-03-28 05:38:42 字數 3640 閱讀 6273

1樓:法家刑徒

掛靠單位跟實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分擔責任

2樓:龍鉿虼

□陳立民顏小霞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在國外的學說和理論中,通常根據危險責任思想和報償責任理論來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具體就是通過“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兩項標準來把握。一是執行支配者,即誰事實上對車輛的執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

這種支配和控制包括具體的、現實的支配,也包括潛在的、抽象的支配。二是執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執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包括因車輛執行取得的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

“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理論已逐步運用到了司法實踐中。

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中便直接採用了此理論。在車輛掛靠關係中,掛靠人作為實際車主,在經營方面對車輛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被掛靠人是名義車主,不得干涉掛靠人的合法經營權,一般情況下也無權支配車輛的執行,但被掛靠人並非對車輛完全失控,從管理、監督的角度看,被掛靠人對車輛仍有有限的執行管理支配權。

同時被掛靠人一般按季度或年收取掛靠者管理費,雖然這種費用是其為掛靠人提供的各項服務收取的費用,不是直接從營運利潤中產生的執行利益,但這種費用畢竟是基於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經營而產生的,可以說被掛靠人收取的管理費是一種間接的執行利益。被掛靠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是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對所掛靠的車輛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義務,造成的侵害賠償,應以共同過錯侵權論處,應以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掛靠經營作為一種商業經營行為,不論被掛靠人是否收取了“管理費用”,收取的費用數額多少,被掛靠人應當意識到機動車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險,那麼就必須承擔這種經營風險。由於該經營存在的風險可能對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損害,在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上,被掛靠人應當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2023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蘇高法(2001)319號文也規定:

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3樓:匿名使用者

1.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2.判決被掛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的損失應由實際車輛所有人來承擔;

3.判決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結果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損失往往得不到執行。

4.判決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該司法解釋是出臺,會讓各地法院有一個統一的裁判標準,就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好律師網參考

如果掛靠經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4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如果掛靠經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掛靠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下:

1、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以掛靠形式進行運輸經營,在實踐中產生了較多的弊端:

一是違反了《道路運輸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使國家通過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形式加強安全管理、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是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被掛靠企業有經營之名而無經營之實,疏於對駕駛人員的培訓、疏於對機動車執行安全的管理,極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隱患,對於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了較大的風險。

三是掛靠經營方式下,掛靠人的資力往往比較薄弱,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難以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引發諸多社會矛盾。

5樓:傳化安心驛站

如何將掛靠損失降到最低?你需要知道這幾點

6樓:匿名使用者

被掛靠單位執行優先賠償損失的責任,然後向肇事方進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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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見,客運**中心雖然不是肇事車輛的所有者,但對該車輛執行具有管理權和經營權。但客運**中心怠於行使義務,對肇事車輛是否適合安全運營、轉讓等重大事項存在明顯的管理不當和失責。故客運**中心應當對肇事車輛的交通事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樓:孫勝亮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該《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說明對受害人而言,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應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任何一方都有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失的責任。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掛靠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掛靠車輛執行中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承擔責任及法律依據

10樓:雷都樂

車友,你問的“掛靠車輛執行中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承擔責任及法律依據”的問題,在當今現實的經營活動中,車輛掛靠公司參與社會進行營運的不在少數,對此我的答覆如下:

按照高法《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方案一: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實際經營人與名義經營人不一致的,由實際經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名義經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方案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實際經營人與名義經營人不一致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由實際經營人和名義經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從以上條款中的相關規定來看,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了,掛靠車輛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所應該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該主要還得由由實際經營者承擔,被掛靠公司負連帶責任,但是公司有向掛靠車方追償的權利。

11樓:淡定姐

掛靠與被掛靠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12樓:友幼杉

連帶賠償責任與補充賠償責任不同,方案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實際經營人與名義經營人不一致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由實際經營人和名義經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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