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5週歲女孩發生性行為是否犯罪

2021-06-09 03:40:22 字數 1317 閱讀 1984

1樓:釗秀珍向癸

**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或者同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的行為。其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侵犯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侵害的物件包括年滿18週歲的成年婦女、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少女以及不滿14週歲的幼女。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婦女的行為,行為人是否構成**,應同時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判斷:1,**違背婦女的意志。**當時得到婦女的同意,事後婦女因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屬於違背婦女意志(你的情況,對方不是婦女)。

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一般應當排除出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的情形(我國還沒有婚內**的罪名)。行為人誤以妻子為他女而加以**的,仍構成犯罪,屬於物件不能犯的未遂。

2,**行為被強行進行。

以上兩點必須同時具備。同時還要注意:1,行為人並知道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嚴重的痴呆者而與其發生**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何種手段,都應以**罪論處。

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罪。2,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為**罪。

3,認定**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

姦淫幼女是一種特殊的**罪,一般來說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論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與幼女發生性行為,就構成犯罪。

三、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婦女不能成為**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罪的共犯或者間接犯(即沒有婦女做為**犯)

四、主觀方面表現為強行姦淫婦女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而強行與婦女**。根據202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以**罪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犯**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罪論,從重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婦女、幼女情節惡劣的。(2)**婦女、幼女多人的。多人,是指三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的(4)兩人以上**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你的情況,對方是15週歲了,不屬於幼女並且有刑事行為能力。你只要沒有違背對方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也就是當時那女的同意了,你也沒有用非法手段,就不會構成**罪。

但是,哥們你這麼早就上手了,真是有點禽獸啊~~對人家姑娘身體不好的,名聲也被你敗壞了~

2樓:冷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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