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過世,分家產的問題

2021-06-06 05:05:12 字數 3486 閱讀 5708

1樓:我愛我老婆婆

綜合你所給出的資訊,可以這樣處理:

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從法定。

鑑於老爺子沒有留下遺囑,不屬於遺囑繼承,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應該按照當事人約定辦理,也就是按照“四個人已經寫有一份分家產合同並都簽字”這份家產合同辦理。但是該合同如果有違反繼承人意志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情況,是無效的。或者有欺詐脅迫等情況,是可撤銷的。

如果沒有這份合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我是在四個子女全都具有撫養老人的能力前提下解答)

大兒子雖然生活在老人身邊,但是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屬於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大女兒在外地,但是是否給過老人贍養費?如果有,則可認定為履行了撫養義務,可以分得財產,如果沒有給過,同上應不分或少分。

二女兒據你所說,屬於盡到部分義務,應該酌量分得財產。

三女兒屬於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綜上,假設老爺子留下遺產共10萬元,那麼可以按照以下分配:

大兒子——1-2萬或以下,如有虐待老人等情節,一分沒有。

大女兒——1-2萬或以下

二女兒——2-3萬左右

三女兒——5萬左右

四人可以協商,若協商不成,任一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ps:打字好累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

者遺贈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

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

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

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

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kr奇異果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1、根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如果沒有老人的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按照法定繼承的話,四個孩子有平等的繼承權權利。在沒有特殊情況的前停下,自應均分。

但是,你的敘述中說了,老四“盡全力照顧老人,幫做飯等一系列家務十多年”。那麼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老四可以多分遺產。但是不能因為剩餘三個子女沒有盡足贍養義務而剝奪其繼承權。

2、在你的案件中有一份分家產的合同,這是比較特殊的地方。根據繼承法,你們可以根據這份合同來進行遺產分割。該法第十三條第五款賦予了這種分家產協議的合法性,你們既然訂立的合同,則應當按照合同來履行。

如果訴訟至法院的話,也會按照這份合同來進行分割。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3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家產如何分才最符合法律程式?

答:有協議按協議,沒協議照法定。程式上沒有太多要求,只要當事人簽字就生效,當然通過公證過的協議的效力是最高的。

如果沒有這份合同,按照正規法律程式來說家產(房子和錢)應該如何分?

答:1.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大兒子大女兒少分(有虐待遺棄情節的可以不分)

2.二女兒可以分到1/4

3.三女兒可以多分(包括房子的面積和錢)

因為是法定繼承,最好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才可以很好的解決糾紛,但是不推薦,因為費時費力費財,好處是有法律保障權利義務可以明確

請詳細說明誰應該分多少?為什麼給他(她)分這些?

答:依照法定繼承走,是法官的價值判斷問題了,我不能準確回答,基本上是第二個問題的解決辦法。如果是協議解決,盡到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但是要照顧經濟困難或者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人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從你說的情況看,第一順序應該只剩下子女一項。

二、程式為首先由各子女擬定協議,如果老人生前沒有養子女或盡孝道的喪偶兒媳或女婿主張繼承的話,協議應該是四子女共同擬定的。

三、如果四子女無法達成協議,可向遺產所在地(房子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判斷遺產分割的主要原則是,誰盡義務多誰多分,但這是要講證據的,通常是與老人一起生活的,照顧老人起居的子女很分的多些,這些都需要舉證,如果有虐待老人等嚴重情節的子女,法院會剝奪他的繼承權。如果子女當中有生活極困難的,法院也會予以照顧分配。至於四子女具體分得多少,各個法院掌握的尺度不同。

至於法院判決後的具體執行有可能是法院委託中介機構賣掉房產,得款與遺產一共給與分配。

5樓:匿名使用者

詳細是沒法說的。

按法律規定,4個孩子都有繼承權,因為題目中沒有給到有故意殺害繼承人,爭奪遺產殺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偽造篡改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等情節。 所以,沒有人被剝奪繼承權。

所以按一般法理,是4個人平分。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三女兒會多分一定的財產,大兒子會部份或者少分。具體數額由法官裁量。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

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同。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6樓:賽力佳

基於你的情況最好是有協商的餘地,坦白講上法院的話真的是勞民傷財,而且你親人眾多,法官絕不敢草率審案,要兩年吧,期間所有產業有權要求封存,建議只得一個,協議用良心作證

7樓:劍千亦

你上面說人都是繼承法中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知道老人是否有伴侶。如果有伴侶的話,伴侶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為老人沒有立遺囑,所以得按照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來繼承,法定繼承的原則是均分。由於四人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那麼原則上是均分的,但是三女兒因為盡力照顧老人的生活,可以多分。

如果有伴侶還在的話,伴侶首先留下一半的遺產,剩餘的一半由四個孩子跟另一位老人均分。

8樓:瞬深

請問家產如何分才最符合法律程式?

答:依據《繼承法》規定分配,參見《繼承法》第5條如果沒有這份合同,按照正規法律程式來說家產(房子和錢)應該如何分?

答:繼承方式按法定程式辦理.根據繼承人行為以及其對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分配.

依據本案所述:老人的遺產(房子&錢)由其子女平均分配,三女兒可適當多分.

請詳細說明誰應該分多少?為什麼給他(她)分這些?

答:三女兒可以多分得遺產

(三女兒也生活在老人身邊,盡全力照顧老人,幫做飯等一系列家務十多年)根據《繼承法》第13條 第2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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