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規定離婚要退彩禮嗎,法律規定彩禮要退嗎

2021-05-14 11:21:47 字數 5296 閱讀 8875

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有規定的,應該是夫妻結婚後未共同生活或者法院認定支付了彩禮導致你生活困難,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樓:華律網

很多人都因分手、離婚退彩禮的事煩惱,故而很多人來諮詢我。大致的問題有我結婚前給了女方彩禮,現在離婚了,我能把彩禮要回來嗎;我和女方是異地戀,結婚後也是兩地分居,現在離婚彩禮能退回嗎?我和女方同居了幾個月,奔著結婚我給了彩禮,現在雙方分手,我能要回彩禮之類的。

問題各有不同,但指向的結果的一致的,就是退彩禮。彩禮是想退就能退嗎?其實不然,我們國家就退彩禮一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有符合規定的情形,彩禮才可以退。

而具體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於2023年4月相識,2023年12月5日領取結婚證。12月9日,雙方按當地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在訂婚儀式上,男方給付女方16800元的「彩禮」及價值3000元的「三金」(另外,在原告與被告領取結婚證前,原告曾先後給被告買過衣服三套合計人民幣1000元)。

因被告在訂婚後即去山西某醫學院求學,故兩人未能舉行結婚儀式,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23年6月,雙方因瑣事發生口角且互不相讓,糾纏不休。原告遂於同年8月以雙方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同時要求被告退還「彩禮」及三金,並返還相關衣物。

審判: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後沒有共同生活,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和好無望,雙方同意離婚,故原告訴請離婚,法院予以支援。衣服三套系原告於日常生活中出於自願給付給被告的禮物,屬贈與行為,不得要求返還。

但對於16800元和「三金」的性質認定,卻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16800元和「三金」是原告依習俗給付被告的彩禮,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有關規定,即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另一種意見認為16800元和「三金」是原告在婚後自願給付被告的,不屬彩禮,而屬婚後贈與行為,且無證據證明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該贈與行為不具有可以撤銷的法定事由,且雙方離婚並非被告一方的過錯所致,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還相關錢物缺乏依據,不應支援其有關訴求。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退還原告人民幣7000元。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首次使用了彩禮一詞,該解釋第10條規定了關於返還彩禮的3種情形,但並未就何謂彩禮做出明確的界定,因此導致了人們認識上的混亂。

《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23年版第49頁)對彩禮的定義是,舊俗定婚時男家送給女方的財物。《新華詞典》(商務印書館2023年修訂版,第91頁)的定義為,彩禮,也稱聘禮,指訂婚和結婚時男方付給女方的財物。這些定義是對歷史存在的真實反映。

在我國,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一定數量彩禮的習俗**於西周並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六禮「依次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現在的彩禮就相當於古禮的納徵,納徵即男方向女方交納貨幣或皮帛(《中國法制史》2023年版,群眾出版社),這是」六禮「很重要的乙個環節。

唐律規定,如果聘財送到女家,男方悔婚,「不坐」,但彩禮「不索」;女方悔婚,家長在被「杖六十」。也就是說,接受聘禮後,雙方不可任意悔婚。

我國目前司法理論和實踐中通行的觀點也認為彩禮應是男女雙方結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乙份禮品或財產。更有觀點認為依習俗給付和以達到與女方結婚為目的是彩禮的兩大特質,且二者缺一不可。

這裡,必須明確乙個問題,以上所稱的結婚是指儀式婚還是登記婚?按民間習俗講,應該是指儀式婚,這樣解釋也符合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但這無疑和現行法律的規定相違背。自2023年我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登記結婚制度。

雖然現在人們的婚姻通常要經過以下程式:婚約,登記結婚,舉行結婚儀式。但登記結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國現行婚姻法第8條明確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法定實質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只有在履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後,婚姻才合法有效。而婚約,在我國並不受法律保護,是否舉行結婚儀式,與法律意義上的婚姻成立無關。

如果依習俗認定本案紛爭焦點為「彩禮」,勢必是對登記婚制度的顛覆和否認。

本案之所以出現「彩禮」定性之爭,是因為當事人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漠視。雙方當事人先行登記結婚,其後按民俗舉行訂婚儀式並給付「彩禮」,如無意外情形,雙方最終將以儀式婚「締結婚姻」。據此,我們不難發現,本案明顯折射出民俗與法律的衝突,基於濃厚的傳統意識,民眾的思維方式和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一定的偏差,人們更習慣於把儀式婚作為婚姻正式成立的基準,而登記結婚僅僅成為結婚的乙個條件,因此才會出現先結婚後訂婚的有悖常理的行為。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乙個結論,本案中原告所稱的「彩禮」雖然不違背民俗(以儀式婚為標準),但不應是法律上所稱的「彩禮」。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而應適用合同法關於贈與的有關規定。贈與是指贈與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從本案看,原告將自己所有的16800元和價值3000元的「三金」送給被告,是其對自有財產的處分,且其給予是自願和無償的,不存在受脅迫或者欺騙的情形。因此,原告的給付行為應認定為民法上的贈與行為。

鑑於本案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且協議內容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被告自願返還原告7000元體現的是被告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調解結果合法有效。

婚姻應建立在感情而非金錢的基礎上,法律對給付彩禮的行為予以保護,是立法者為維護社會的穩定而向世俗社會作出的妥協,雖是不得已而為之,但不能不說是歷史的倒退。然法律做出規制,相關法學理論就必須完善,因此,法律或司法解釋有必要對彩禮的概念、性質和範圍明確予以界定,經維**律的統一和尊嚴。

樓主 剛你問我的話題!我在這裡找個案歷給你了!你看看一下!你們只要登記結婚了!你就可以不用退了!

4樓:蔡思斌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你符合上述條件的,應依法退還彩禮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借婚姻索要錢財的,的確是需要退還的。

6樓:

現行的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彩禮一定要退,主要是看彩禮的性質和彩禮的獲取途徑等,如果是對方假借結婚而強行索要錢財的,在有證據證明對方有欺騙行為時,是可以以欺詐為訴求要求對方退還彩禮,如果彩禮能證明是贈予行為時,彩禮是不能退還的.這要看是贈予的物件是結婚的雙方還是一方。

7樓:夜行者劉

應該是這樣的,首先,看結婚的時間的長短,幾個月、或一年就應該退還、或一部分。要是兩年以上可以不退的。在法律上有規定,彩禮屬於贈與的關係,是男方志願送給女方的,在一起生活很長時間了,離婚不存在退彩禮,更何況離婚給女方造成的影響呢?

並且,結婚後夫妻共有的財產進行平分,每人一半。滿意麼?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都散了,還要彩禮幹什麼?難道你的婚姻就只值這些彩禮錢,還給他,讓他去找個蒙特內哥羅老妖!

9樓:扶搖居士

請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法律規定彩禮要退嗎

10樓:華律網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返還彩禮的糾紛不在少數,那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女方將彩禮轉化為陪嫁物品的情況。若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方所付彩禮及女方所購陪嫁等物品相互返還,則不免給女方造成太大損失。

考慮到雙方為結婚互有損耗,實踐中結合以下兩方面因素予以處理:一方面,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購,以返還女方為宜,因浪費而造成損失,可以酌情考慮男方留用相關物品,分攤女方損失;另一方面,在彩禮的返還上,可酌情要求女方返還部分或大部分,不宜僵化處理。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產生了大量花銷,後因種種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結婚為目的所購之物超過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費而受損失,故另一方需承擔相應部分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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