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離婚,財產該如何分割呢,我要離婚,按法律規定我們的財產應該怎麼分割?

2021-05-02 21:28:31 字數 5110 閱讀 7545

1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分割婚前財產。男方婚前全款買房,離婚時,房產屬於男方;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共同還貸部分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我要離婚,按法律規定我們的財產應該怎麼分割?

2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怎麼來的? 按現在的婚姻解釋三,房子該歸屬於首付一方的

婚後購房共有財產,至少有一半的份額,這個不用擔心。至於夫妻關係,最好還是多做努力,盡可能保持乙個完整的家,分了對誰都沒好處。老公喜歡玩遊戲可能會有各種原因,網上老公老婆地亂叫可能很多,最好還是讓他自己走出圈子,但至少目前還沒有完全迷失,多交流多分散點他的心思,年齡再大點也許會覺得沒意思的。

按理小學老師也是個不錯的職業,不該這麼無聊吧,無論在事業還是業餘都應該有點追求,這樣生活會更加充實一點 。。。。好好多勸勸吧,分了很可惜的,財產分得再多也是無趣的!

3樓:江楠之楓

你這種情況,女兒的撫養權應該說你是可以有九成以上的把握能爭取到的(不能說100%,話不能說太滿),房子是婚後買的,價值30萬,如果他不願意放棄,那如果你取得了房子,也同樣要補償15萬給他的。但你取得房子的機會比他大很多,因為你取得女兒的撫養機的機會大,房子在判的時候,法官會優先判給小孩子的一方。

按法律你可以分到一半的財產,無論是什麼。你可以爭取到小孩的撫養權,也可以爭取到房子(但如果他不願意放棄權益,你要補償他15萬)。每個月500元的撫養費如果他同意就沒問題,如果他不同意,就得按當地的法定標準判他給(各地的生活標準不一,所以各地的撫養標準也不同,要在你當地查詢,如果高於500元,你就不用跟他談了,直接判就完事了)。

4樓:八三老人

婚內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形平均分割,你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至於撫養費可以考慮對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5樓:匿名使用者

悲哀啊,無語,

最不幸的是小孩。

恩怨何時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勸你考慮清楚!這個是孩子以後一生的陰影…我就是這種情況,雖然我後媽對我很好,但是始終不是親生的,包括她家裡的人,雖然嘴上不說,但是我心裡還是很清楚的!你老公現在只是沉迷網路遊戲,他那個所謂的老婆可能就是遊戲裡面認識的!

我相信他們這種情況也不會持續多久的!還有,重男輕女的人現在很多的,你可以再生乙個,滿足他家人,畢竟這樣對你女兒也是好的,以後至少有個伴,我就覺得現在城裡有的小孩就很可憐,放假有的只能乙個人孤零零在家裡,要麼就是被家人報一些課外班!回家乙個伴都沒有!

所以生兩個也不是什麼壞事!希望你為了孩子慎重考慮一下……(純屬個人建議……)

我想離婚可財產怎麼分?

7樓:華律網

雙方離婚財產怎麼分,我國法律有明確的分割原則:(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是也要嗎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而一般來說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樓:儆櫟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9樓:匿名使用者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10樓:曹姥爺說婚姻

離婚析產是什麼?有的時候確實存在先析產再離婚的情況,但多數還是說離婚財產分割的事。離婚時所分的財產是指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並不處理。

11樓:尨蓇厵菭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般採用平均主義,即一人一半。但實際分割中,法院會考慮無過錯一方、女方的合法利益等,予以適當照顧,就是多分。

房子應是在婚後購得才是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是個人財產。像房子這種不可分割物,法院會讓你們雙方先自行協商,誰主張要房子的話,支付對方房子價值的一半價款;都不要房子,雙方如果又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你們的申請,對房子進行評估,房子拍賣的價款,一人一半。

但你們,自行協商不成,也不申請評估的話,法院一般會先行處理離婚問題,離婚後房子你們雙方繼續共同共有,日後如有糾紛 ,另行再做處理或起訴。

12樓:慕姬格

結婚3年,才可以平分財產,孩子應該會歸你。

13樓:

現在流行離婚,沒有了以前的那麼多的美好時光!哎呀!就是這個味道!

孩子你可以要也可以不要,房子你不能要。

車子你就不要了,這樣很傷感情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幹嘛要選擇離婚呢?不能回頭看看,走過那麼多的風風雨雨.

15樓:老許願

起訴離婚的,雙方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6樓:slemce_旋_淚

房子是您婆婆的名字,那就不屬於您和您丈夫的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車的話只要您婆婆沒有明確說明是贈與您丈夫的話,這屬於你們的共有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和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孩子一般會採取未成年利益優先原則,看雙方那邊更適合撫養孩子,若孩子年滿八歲,可以徵求孩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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