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的時候給了女方2萬和一些首飾,結婚月了,老婆一直不讓碰,我提出離婚,禮金和首飾能拿回來麼

2021-05-14 08:52:48 字數 1169 閱讀 6391

1樓:匿名使用者

結了婚財產應該都是共同的了,你想想是不是你或者家人有什麼地方讓她不如意了?談戀愛的時候沒感覺出她是什麼樣的人嗎?

2樓:妖妖小霖

不要碰到一點困難就想到放棄啊,說不定她有什麼苦衷呢,你好好和她溝通溝通再做決定吧!

而且你不要每次都表現的很心急想要她,也許她是害羞呢?如果她從小家庭教育比較封建,可能會一時無法接受男女的肌膚之親,你要給她盡量營造浪漫的氣氛,情到深處自然而然。

記住溝通的重要性啊!!!!

如果實在沒有辦法還是要離婚的話,拿回禮金和首飾基本上只有通過協商手段,如果通過法律手段,最新出台的規定是不動產歸原有方所有,其他財產就如你的那些,是要兩人分的,你會損失一部分。

還有疑問的話密我

量三思!

3樓:花洛霧

攤開來講清楚吧,都合法夫妻了那也是她需要履行的義務,不然她應該在婚前就講清楚,,不過這個訂婚彩禮不好拿啊,就看女方了

4樓:匿名使用者

那我想問下~你結婚是不是大人做的主`~可能你也不是很喜歡他,要不就是她根本就不願意和你結婚【很多原因。。】我給你點建議,你要是真喜歡她~就試著去感染她【不是改變她】,反之,就兩個人挑明說清楚~這樣你的東西都能拿回來的~【討老婆是為了兩個人能更好的過日子,也不是合租房】。。。。呵呵~我還沒有結婚的~【算了我不結婚了~】

5樓:大象的鍵盤

她不會是耍你吧?要多長個心眼~~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退還禮金及首飾合理麼?而且結婚以來女方對男方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符合以上規定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7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對於你的問題具體情形還要具體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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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非要說呢?而且還要感動的?你覺得有意義?是對你有意義吧,感覺放手回放得還 答挺紳士?你以為這樣會對她好嗎?其實是成倍的傷害,真的。什麼也不說都比這樣好。我要是那女孩子,我會恨你這樣做。你會讓她在放與不放之間掙扎,會以為你還喜歡她,你這樣做,你要她怎麼辦?很高興與你度過那些愉快的日子,是我不夠好...

探監的時候可以給犯人帶一些什麼東西進去

柔情西瓜啊 1 衣服類 除外衣以外的內衣 襪子 毛衣 鞋子等。不許有金屬飾物。2 書籍類 健康書籍及自學考試用書。3 食品 香菸不可以帶。4 錢 可以充消費卡,然後消費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 罪犯會見工作管理規定 試行 第十三條 會見室應設定透明的隔離牆,兩邊對應安裝通話器,配備足夠的固定凳椅。顯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