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反悔,女方是否應該退還彩禮

2021-05-14 08:49:37 字數 5742 閱讀 1661

1樓:去問問五千萬

情景案例

雷某與吳某在一次朋友聚會中相識,兩人交往三個月後訂婚,按照當地習俗,雷某向吳某家人支付10萬元現金作為彩禮。

雷某是一家諮詢公司的培訓部經理,經常參加進修或學習活動。吳某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工作,在工作之餘,就喜歡玩網遊,或與朋友吃飯娛樂。兩人在相處過程中,由於生活理念差距甚大,為此經常發生爭執。

經過深思,雷某感覺兩人並不適合走入婚姻。於是,雷某向吳某提出解除婚約,並要求吳某返還彩禮10萬元。但吳某認為不是自己主動解除婚約的,不同意返還彩禮。

請問:雷某可以要求吳某退還彩禮嗎?

本案分析

彩禮,俗稱「聘禮」「納彩」,是指男女雙方在締結婚約過程中,由男方贈與女方的財物。訂婚時給付彩禮的行為,是在我國存在了幾千年的婚嫁風俗,至今在不少地區仍普遍存在,被人們當作結婚的「前置程式」。在生活中,給付彩禮的行為屬於贈與行為,前提是雙方締結婚姻關係,因此,彩禮給付是附帶條件的贈與。

如果未能締結婚姻,贈與行為的條件即未成就,彩禮一般應當返還給贈與人。

本案中,雷某在訂婚時向吳某家人支付了10萬元彩禮,該彩禮即為男方按習俗以結婚為目的向女方給付的財物。現在雷某提出退婚,則締結婚姻的目的已無法達到。因此,吳某應當承擔返還彩禮的法定義務。

專家提示與建議

通常情況下,男方訂婚時給付女方的彩禮,是以雙方締結婚姻為前提,一旦一方悔婚,無法達到締結婚姻之目的,男方對彩禮享有法定的索回權。如果雙方就彩禮問題無法協商一致,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承擔返還彩禮的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樓:相信有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對退還彩禮的要求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未規定返還彩禮是否以女方有過錯為條件,通常而言就應理解為無此條件,但理論界及為數不少的法官對此則不以為然,認為對女方不公平,尤其是男方有過錯而女方無過錯時更是如此。但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和命脈,是極具倫理性的社會現象,任何企圖的社會**、經濟手段乃至法律制度為維繫婚姻關係手段的策略或制度都是不人道的。況且若如此規定,則女方即可使出損招以逃避返還彩禮,如著力讓男方厭惡自己,卻一臉無辜地說想要結婚或有著共同生活的意願,只要其行為不涉及貞節操守,其風度和不良習俗似乎都不能成為「過錯」的依據,而男方一旦受不了,則注定就要人財兩空了,這顯然不利此項救濟措施功用的發揮,而且「過錯」是主觀色彩甚濃的價值判斷,非物質的,與該條司法解釋彌補男方經濟損失的立法目的不合,故返還彩禮與否不以女方有無過錯為條件。

簡而言之,只要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就應返還彩禮。

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3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需要退還彩禮的,彩禮是一種對於結婚雙方的約定,所以給出來的饋贈,饋贈的基礎就是雙方即將到來的婚姻事實。

法律規定,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必須退還彩禮。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而對於訂婚後反悔,已經是明確的表明沒有之前的履行婚姻的決定,所以這個時候彩禮是應當退還的。

4樓:海角之鄰

從法律角度分析,彩禮是以締結婚約為條件而進行的財產饋贈,所以也婚約失效後,應該返還

5樓:綜合無敵棒

應該,因為彩禮就是男方娶女方用的錢,如果訂了婚反悔了,就不能夠成婚姻關係,用來構成婚姻關係的彩禮自然也應該退還。

6樓:他看嘞

我覺得女方還是要退還彩禮的,因為如果你並沒有和對方結婚在一起,那麼你就沒有理由去要這個錢。因為對方給你彩禮,是希望你能夠和他結婚,但是如果你沒有和他結婚而要這筆錢的話,那麼不僅是非常不道德的,也是違法的。

7樓:輕語微笑

應該退還。彩禮本來就是結婚才給的,那既然反悔了,自然不能結婚了,彩禮理應退還了。而且一般這彩禮不是小數目,於情於理於法都應該退回去了。

這跟平時的男方給女友買個小禮物什麼的、吃個飯可不一樣。那些不用還了,但是彩禮是有說法的,為了娶媳婦兒用的,既然不娶了,也用不著彩禮了。不還的話說不過去,還會產生新的矛盾了。

8樓:匈牙利的景色

訂婚後,需要看是男方反悔,還是女方反悔,反悔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南方反悔 女方可以不用退還彩禮,如果是女方反悔 才是是需要退還的。但是基於基本的道德品質了來說. 無論水反悔 彩禮問題需要雙方一起協商.

女方退彩禮 這個問題 也要看南方態度. 女生要有自己的主見 如果不想在跟男方有關係了 退了吧。沒必要在糾纏,沒有原則的人 和事情 都不要太注重。

9樓:芸熙夢菲

你如果不退還彩禮 就屬於違法 跟詐騙差不多是要坐牢的 如果像你那樣 隨便跟人訂婚收彩禮 然後反悔去騙彩票 那你不是成了百萬富翁了嗎

男女雙方訂婚後,女方提出分手要退還彩禮錢嗎?

10樓:靖寒

你們這個事還鬧不上法庭,你們並沒有結婚.

男的有外遇,卻不提分手,是明擺著要你說分手,然後按照家裡的規矩,女方提出分手要退還彩禮錢.

去找他家裡人,把這事說的清清楚楚,讓他們家裡的人看著辦.

但做為女孩這個錢還是不要的好,省的以後那男的說什麼閒話.只是在這種事上你要讓相關的人知道,是那個男人的錯,這樣的男人不要也罷,也不稀罕他的東西,對他不要客氣.

11樓:姜氏養生堂

不退,是男方的錯呀,

又不是你先毀約的,而且因為他對你們的感情不忠,

你因為這跟他退的婚,對你難道就沒有精神上的打擊嗎?堅決不退,算是給他一點小小的懲罰,而且這還算輕得呢??看男方家是不是有這個臉來要,如果要的話,那他們家就真的是厚顏無恥啦!!!

12樓:吳某某某某

如果女方不貪錢想做乙個徹底的了斷的話,最好還是還他。這樣什麼也不欠他的。

如果特別恨男方的話,那別給了。反正是他先不對的。

13樓:資料結構

為了這點錢

實在不應該鬧什麼不愉快

既然他有外遇

趕緊分手

錢物一概退還

免得以後惹麻煩

圖個省心

1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協商解決吧,訂婚不受法律保護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男方的錯,當然不能退的。

16樓:葸宸

不退他~什麼破男人。

17樓:

鬧到法庭上是要退的,但是我個人覺得你別退,他要是覺得不丟人,就讓他告去!反正是他做了對不起你的事!

18樓:

是要退的,但這個男人有沒有臉來拿呀?

19樓:匿名使用者

按常理是要給退的,但、是他先做了對不起你的事,就算退也不是全部。

20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現在訂婚還要彩禮錢???我咋沒聽說過???

我落伍了???

訂婚後男方悔婚,女方該不該退還彩禮錢?

21樓:喵le個咪

如果男方沒有和女方發生關係,也沒有和女方談了三年五載,彩禮是該退的。事實上,沒有什麼羈絆,男方父母也不會送鉅額彩禮。

22樓:恐怖的美女

男方送了彩禮了,之後男方變心了悔婚了,那彩禮是不應該還。這樣作弄女孩子,讓人家女孩子以後怎麼做人??我們西邊有個女孩,男方家送了十五萬彩禮,以後男孩出去賺錢了,女孩在家裡上班的等男孩年底回來結婚。

可是男孩回來帶個外地女孩,男孩要求女孩退彩禮。後來還告上法庭了。彩禮是退不了的。

你這種不是玩人家女孩嗎?讓女孩以後怎麼見人??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什麼原因,只要婚沒結成彩禮要退,男方悔婚也樣,法院不會管你是誰悔婚的!婚姻法明文規定3種退還彩禮情況,其中就有未結婚的!所以還是還了吧,到了法院還得賠上訴訟費,因為訴訟費輸方出!

法院判決不執行代價就更大了!何必,好聚好散!

24樓:以心

我認識一位朋友的丈母娘做的事兒可以參考。她說彩禮她會要,但是金額在男方經濟範圍內,比如十萬。但是這錢不是賣女兒的錢,這是告訴男方,女兒不是廉價貨,沒人要,男方必須表現出誠意,又不影響男方家的生活。

另外,丈母娘在雙方結婚後不僅將彩禮錢偷偷給了女兒。自己家還送了十萬嫁妝,這是告訴男方,我女兒嫁到你家是平等的,不是你買來的保姆可以隨意使喚。然後這二十萬作為小兩口婚後的育兒錢。

面子也有了,理也真的就有了…

我和女方訂婚後,女方悔婚,還不願意退還彩禮錢怎麼辦

25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返還彩禮要以當事人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二、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乙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准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三、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四、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

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五、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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