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過當以後是否就是屬於故意傷人罪?或者正當防衛過當達到某些條件後逮捕時可以用故意傷害罪嗎

2021-05-04 17:53:06 字數 6158 閱讀 8795

1樓:胖是圓

防衛過當的屬於過失犯罪,刑法以追究故意犯罪為原則。過失犯罪為例外,只有在刑法分則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過失犯罪,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中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必須減或免,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掌握度,你明白我的意思。

如防衛人基於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即以正當防衛或過當方式掩蓋非法目的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傷、故殺論。

2樓:司法戰警

既然你前面是用正當防衛的前提,一般情況下要看你的「防衛」導致受害人的受傷害程度有多嚴重,如果在正當防衛的情況下把人打成殘廢,那就是防衛過當,引起特別嚴重的情節(在你防衛的過程中侵害方已經停止了侵害並且完全不反抗的情況下,你還把他致殘)這就是屬於故意犯罪了。

3樓:無底的水人

首先不存在「正當防衛過當」這種說法,只有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兩種情況,在你自認為的正當防衛過程中,假如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那麼整個防衛行為就屬於防衛過當,而不是一部分為正當防衛,另一部分防衛過當。超過正當防衛後不一定屬於故意犯罪,還有可能是過失犯罪,要從當事人的主觀方面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

4樓:匿名使用者

在具備某些條件後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怎麼判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5樓:情感新港灣老師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判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還是要結合當時的情況及法律規定執行。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又不同於正當防衛。

拓展內容:

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通過是否具備了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

6樓:南北

正當防衛是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是一種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具有社會危害性。

1.根據《刑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是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鼓勵及時有效地保障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或其他權益、鼓勵公民見義勇為以及威懾、制止與預防犯罪。

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5.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行為,只是在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問題,才要求防衛人承擔法律責任。

7樓:神仙級別在路上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徵:

正當防衛是目的正當性和行為的防衛性的統一。目的正當性是指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防衛性是指正當防衛是在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同不法侵害做鬥爭的行為。

正當防衛是主觀的防衛意圖和客觀上的防衛行為的統一。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

正當防衛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一。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性質。

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第一,防衛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例如:防衛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就應屬於「明顯」範疇。

第二,防衛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衛人所採用的防衛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另外,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

正當防衛是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是:

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

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

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物件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

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8樓:東崑崙時代

一、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區別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1、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正當防衛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會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積極進攻性的侵害行為。

2、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為中,犯罪的主體。

3、正當防衛行為必須是實際發生而且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行為4、正當防衛的必須是為了保護公私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防衛過當是一種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防衛過當行為的構成要件:

1、防衛過當的客體,須是對防衛人實施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2、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3、防衛過當的主體應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防衛過當防衛人在主觀上有罪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應當綜合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

二、正當防衛」的行使應該具備的條件

1、「正當防衛」的侵害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如:對為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緊急避險」等「合法」行為,雖然實施了「侵害」行為卻不應行使「正當防衛」權。但可以可就其「緊急避險」行為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獲得應得合理的補償和賠償。

這裡要說明的三點是:

其一、所謂「不法侵害」是實際發生且現實存在的,其

二、不法行為也包括犯罪行為,但並不要求該「侵害行為」一定達到「犯罪」的程度,只要該侵害行為具有「不法性」即可成為「正當防衛」的物件;其

三、對在徵收、拆遷活動中,相當一部分徵收、拆遷人沒有經過法定的程式,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具有「為了公共利益」的性質,而進行徵收、拆遷行為其「違法性」是顯然的;及算其經過了法定程式,取的了徵收、拆遷的行政許可,確實是「為了公共利益」卻在徵收、拆遷活動中違法地雇用身份不明的社會非執法人員對被徵收、拆遷人進行群毆,人身汙辱、非法拘禁、毀損個人合法財物,甚至釣魚執法(即下面要談到的「防衛挑撥」)等野蠻「執法」行為同樣不具合法性;

2、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必須具有「即時性」:如前所述:實施「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不法行為,「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該「不法侵害」為開始或處於已經結束的狀態,則防衛行為就不具針對性,防衛人仍然實施所謂的防衛行為就不具合法性,如防衛人的因假想可能會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發侵害後」一時「情緒激動」、「氣憤難平」地實施「打復架」或實施「報復」的行為均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而要承擔其行為後果的法律責任。

3、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即「正當防衛」的「針對性」:防衛人因被「不法侵害」而對實際侵害人以外的人(如「不發法侵害」人的親屬或其他人)實施「正當防衛」也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而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4、防衛行為的行為不能「明顯地」超過制止侵害行為必要的行為,即相當性。這,往往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及是否構成犯罪爭論的焦點,也是防衛人一時難以把握的。比如:

不法侵害人對防衛人僅進行了言語侮辱、輕微的推攢行為,並未對防衛人的人格、身體健康或生命構成重大的傷害或威脅,而防衛人卻採取了打死侵害人的行為就明顯地超過了必要的程度,即使是《刑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的「對正在進行的**」行為的防衛也要謹慎。但《刑法》第20條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9樓:懂我麗麗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4、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

5、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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