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書記十年前把村集體的地以30合同承包給農戶,合法嗎?現在能不能收回

2021-05-04 08:23:09 字數 1606 閱讀 8047

1樓:打光棍

那說的應該是《農村土地承包法》,該法規定了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因此,這種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可能屬於某乙個家庭成員。是按戶而不是按人進行的,農戶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體。

既然農村土地的承包主體是「戶」,而不是單個的「人」,那麼將「農戶」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看成是「農戶」內訂立承包合同時在冊人員的認識就是錯誤的。產生錯誤的根源,是對村集體與農戶訂立承包合同時,採取按各戶實有人口計算應承包的土地面積的承包方案缺乏正確的認識,把按人口分地錯誤地認定為只有這部分人口分得土地,不能正確認識按人只是計量,分地是分給農戶。

無論是當時計入分地人數的成員,還是後來新增家庭成員,只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增人不增地」絕不意味著新增人口沒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毫不懷疑地肯定農戶中的新增人口與土地承包時的原有人口一樣,對承包到戶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減人不減地」是在承包期內農戶人口減少,尚存人口對已經承包到戶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經營權,發包方不得以農戶人口減少為由收回減少的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戶的土地。

農戶人口增加,絕不能以此否認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來維護原有人口的人均占地不減少。如果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問題,應按分割時家庭人口數劃分土地。

2樓:潘增飛

不合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承包地現在處於第二個承包期內,承包期為30年,已經過去10幾年了,10年前距離承包期滿沒有30年了,支部書記犯了嚴重錯誤,不能超過這個時間,合同自始至終無效

村集體的土地大概有10畝左右15年前被人低價承包。合同上寫沒有寫承包多少年,請問組裡怎麼把土地收回?

3樓:13240285053周

可以通過訴訟方法隨時收回土地。

4樓:三農行者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於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穫期結束後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對方當事人請求承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支援。

2.《經濟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十多年前村委把集體土地賣給個人了,請問這合法嗎?現在想收回,合不合法?

5樓:你是

肯定不合法啊,村委和個人都有責任,這最起碼要徵求村民的意見。怎麼才能收回就還是需要協商

6樓:那並不是浮躁眉

合既集體土應由集體決定非某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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