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場上了幾天班,然後去公司面試了,現在不想幹了,就在公司填了個表,算是籤

2021-04-26 03:49:48 字數 4126 閱讀 4759

1樓:tyw小海

你的問題不清楚。。。勞動合同要正式的文字,紙質版,不是乙個**就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沒有正式籤勞務合同。

請問到公司面試的第二天簽了合同,但是簽了合同的第二天不想幹了,提

3樓:聽風v卻雨

一般來說,你籤了合同之後會有試用期。你需要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離職。

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你的情況不一樣。勞動合同法可以說是任意法,法條中都有「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既然你們簽訂合同中有相關的違約賠償條款,那你違約肯定是要賠償的。

不過!最重要的是!

上面我和你說的是和你開個玩笑,不要介意~~。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也就是說,你籤的合同是屬於部分無效合同,約定你違約金的那部分是無效的,你並不需要承擔違約金,你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

面試成功了一家公司,也答應過兩天去上班,但是現在又不想去了,該怎麼跟公司說呢? 5

4樓:匿名使用者

大致意思可以說委婉一點,不要直接拒接,就說雖然很想去貴公司發展,家裡有事需要處理一段時間。

俗話說,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很多求職者認為自己不入職,就和這家公司沒有瓜葛了,於是在語言表達上就不那麼禮貌。

千萬不可以這樣,其實很多公司的hr都會互相交流,互相溝通,hr甚至會有乙個黑名單,專門用來排除一些態度不好,或者面試中有惡劣行為的求職者。上了黑名單,會給自己的求職造成非常大的阻礙。

5樓:湖南法檢

直接跟公司說你不想去貴公司上班了,覺得公司這個職位並不適合自己。

個人和公司在未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都不具備法律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你完全可以收回你的求職意向。在公司招聘中這種情況也是很正常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就說有急事需要你去辦理,要出去一兩個月(要說遠點的地方),同時要感謝他們給你的機會,但是你確有急事,他們會明白的……

7樓:曉不過如是

如果真不想去,可以直接跟面試你的面試官或者負責人說,打**也好,發簡訊、發郵件都行,當然還是打**相對較好,顯得正式點。只要沒簽訂三方或者就職協議都不算毀約。不過你還是考慮清楚了再拒絕吧,現在找工作不容易,你得確保自己拒絕後不後悔。

希望你拒絕這份工作後能找到乙份你真正想要的!

8樓:綜合事物研究所

直接不去 打**不接 發資訊不回   不過這麼做不人道

做出不想去的決定後應及時跟其公司人力資源部聯絡  說明情況 讓其早做其他準備 這樣做好點    希望對你有幫助

9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說更為禮貌,或者說已經被另外一家公司錄取了 ,。。。

10樓:濤爺大神

首先要直接說明自己不想去了,注意態度誠懇。

說明原因,並且表示歉意。注意態度誠懇,語氣委婉。

表示今後有機會再合作

11樓:灩濎

1、首先你要確定你是真的決定不去這家公司了,不要只是一時的想法。

2、提前乙個星期和面試官說,並表示你不去不是因為不喜歡這個公司。表示你願意提供補償。一定不要開口就說違約金。

3、如果時間已經很緊急了更不能拖,即使和公司聯絡,不要造成不變要的麻煩。

12樓:宦念

郵件吧,正常情況下hr會每天至少看一次郵件吧

13樓:凝霜葉子

就說家人為自己另謀了工作、並表示歉意

14樓:

解釋你沒能來的原因。要是在給你個機會那就太好了。勇敢點加油!

前幾天面試了工作成功了,然後在那上了一天班,第二天又感覺不合適就沒有去,現在又想去了?怎麼辦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想去,當時

怎麼和公司說的呢

如果當時辭了說不去 現在再去真的沒意思啦 公司估計也不會再收建議還是去酷方獵聘上再找乙個吧 沒有必要一棵樹上吊死 再說感覺也很掉面子。。。要是我是領導我大概是不會要的

我在現在的公司上了4天班,當時只填了一張入職表,沒有籤勞動合同,現在想辭職,可以馬上離職嗎

16樓:柔情西瓜啊

如果不是在試用期要提前三十天,試用期的話提前三天就可以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7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三天填寫離職申請單並上交簽收,到期交接走人即可.無人交接也可.

18樓:遼寧郭健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在試用期就可以提前三日通知單位,走人,不是在試用期提前三十天。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雙方要在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雙方都可能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勞動關係。

也就是說,你的情況,只要你書面申請辭工,三天後就可以離職,並在離開時結清工資。

20樓:手機使用者

就是你之前提問的那間珠海海斯福特商貿****嗎?

21樓:深愛地球的人

朋友,先別急著走,把你該收集的證據都收集完在辭職,現在不給你簽合同的話,按勞動法是隨時可以走的,而且他還要付你雙倍的薪金,你只要證明你在他公司上過班就行,我們出了力就要拿我們的錢,工作證,工作服,都是證據,還有就是冷靜,為了這幾天,再堅持幾天,有了證據之後,你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了,到時候他們欠你多少都要雙倍還給你,朋友你要小心,這種事我也遇到過,現在要冷靜,裝著要在這幹下去的樣子,先穩住他們。祝你以後找到乙個好的公司。加油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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