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非法所得指什麼,什麼是故意隱瞞非法所得罪?

2021-04-20 18:48:04 字數 4610 閱讀 4698

1樓:範大鵬

巨額財產**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是合法的行為。也就是非法所得!

2樓:吶誰!想見你一面

即是話你的財產是非法得來的,會被沒收。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委託律師幫助**

沒收非法所得是不是刑法體系

什麼是故意隱瞞非法所得罪?

4樓:匿名使用者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構成要件研究:

本罪的客體

本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處於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一般客體來說,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具體客體,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 追索財物的正常活動」,也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證明犯罪的活動」。我認為這兩者均不能涵蓋本罪的全部具體客體。

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證,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及贓物去向,並印證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等,對於查明案件事實,證明犯罪有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據我國《刑法》第六 十四條規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繳的範圍,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觀上給司法機關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本罪的主觀方面

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 程度。

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因而如果行為人只是知道該物品是他人違法所得,那麼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當構成本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 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乙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收購,主要是針對2023年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低價購進、**賣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後再**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別「收購」與 「收買」的區別,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

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託,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對於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於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 及於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

只要採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本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份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為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則屬於在犯罪後 對贓物的處理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叫後續行為,為此前上游犯罪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處罰。

2023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條增設了本罪的單位犯罪。

5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比如說**什麼的,這些都是非法收入...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將罪名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因此,要看你的情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刑罰裡的罰金、沒收財產、沒收違法所得有什麼區別。

7樓:華律網

沒收財產,屬財產刑,他是指將犯罪人個人所有的財物、現金、債權等財產全部或部分收歸國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財產;沒收全部財產的,還應當為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撫養的家屬及子女留下很必要的生活費用,對犯罪人在沒收財產前的正當債務,經債權人申請還可以歸還;被判沒收財產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請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罰金,與沒收財產同屬財產刑,但其罰金的數額由犯罪情節決定,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可借債繳納,數額較大的,還可分期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的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犯罪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追繳,如果被判罰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繳。

8樓:農家小子之

刑罰裡的罰金、沒收財產、沒收違法所得有的區別:

一、三者的概念不同:

1、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2、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於罰金,是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3、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

法律依據:《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

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23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二、沒收財產與罰金雖然同屬於財產刑,但二者的性質不同:

1、在適用物件上,罰金適用於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於危害****罪及情節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內容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而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他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適當減免;而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

三、處罰型別不同:

1、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而沒收違法所得,在執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觀點:

(1)違法主體傾向於認為「得」是違法「利潤」;

(2)處罰主體往往傾向於將「得」界定為全部違法收入(成本加利潤)。

出現這種爭論的根源在於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給出了「獲利數額」、「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營業獲利(扣除成本)」等多種解釋。

3、違法所得是在營業額的基礎上減去原始成本的剩餘部分(營業額-原始量化成本)。在違法者的違法所得中,有可能包含尚未繳納的稅款。如果違法當事人在接受處罰之前已經繳納稅款,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當予以扣除。

9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刑罰裡的罰金、沒收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三者的概念

10樓:四哥有法說

二者的性質不同,兩者有著很多區別:

1、適用物件不同。沒收財產主要是適用於危害****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賄賂罪中情節較重的犯罪,而罰金適用於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

2、內容不同。沒收財產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沒收金錢,也可以是沒收其他財務;而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到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現實所有的。

3、執行方式不同。沒收財產只能是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者減免的問題;但是罰金卻是可以分期繳納,假如繳納確實有困難,還可以減免。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二者的範圍不一樣。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是一種行政處罰,並不是刑罰。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收財產指的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而不是沒收違法所得。沒收財產較重;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可以沒收錢或其他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罰金較輕;可以附加&單獨適用;只能剝奪金錢;可以分期繳納,也可以一次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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