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若主債務訴訟時效過期,但約定保證期間或保證的訴訟時效沒過

2021-04-20 06:43:24 字數 4069 閱讀 6399

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擔保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0363762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一、保證期間的起算,長度,過期效果

1. 保證期間的起算及長度: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最高額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2. 過期效果

一般保證中,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中,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及中止、中斷

1.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三、保證期間與訴訟期間的關係

保證期間的功能僅在於限制債權人主張保證債權的時限,僅在此領域彌補訴訟時效制度之不足,並排除訴訟時效的適用。除此以外,保證制度仍需訴訟時效制度的配合。兩者之間的關係表現在:

第一,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訴訟時效亦因此而無發揮作用之餘地。

第二,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一旦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或對一般保證的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保證期限的功能即已實現。保證責任再不會因保證期限已過而消滅。同時,訴訟時效制度開始發揮作用。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主張保證債權時起算;一般保證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訴訟或仲裁的判決或裁定生效之日起,起算。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情況應copy當是保證期間

bai約定的很長,比du如3年吧。主合同履行zhi期限屆滿後,債權人又超過兩dao年不向主債務人請求行使債權。這時候如果主債權人起訴主債務人,主債務人會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其請求。

主債權人反過頭來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是這樣的嗎?

如果是這樣的,那麼我的看法是:保證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保證人可以以主債務人的理由抗辯債權人。既然主債務人的理由成立,保證人的理由同樣也成立。

3樓:匿名使用者

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然同時終止。

立刻給分: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4樓:西安高珩律師

你理解的不能bai說是錯

du的,保證責任應當從判決或者仲zhi裁裁決生效之

dao日起,開始計算保證版

合同權的訴訟時效。而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起訴的,保證責任訴訟時效尚未開始,但如果此時債務人如果撤訴,沒有結果,但其又已經主張了權利,訴訟時效應當發生中斷。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5樓:陰險比目魚

你犯了乙個錯誤,混淆了概念。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這句話因該專可以理解,關鍵是你屬說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要等到判決生效之日才開始計算這就錯了,注意!!!

等到判決生效之日才開始計算的並不是保證人所要保證的債務訴訟時效,而是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

6樓:賴坤和

保證債務隨主債務的時效產生而產生,中斷而中斷。

7樓:斯賢彌畫

你問復了乙個所有學法律的人制都有的問題~~bai這一條早就du引起關注了,但是zhi一直沒有修改~~dao因為出現了很大的歧義,所以現在學者通常為了更符合立法精神,尤其是根據《擔保法》的精神,普遍將「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理解為「保證期間」~~

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且必須是因為提起訴訟或仲裁而中斷,此時保證期間中斷,於判決或裁決生效之日,保證期間——即所謂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這樣你就理解了吧,我就不舉例子了。

這句話在實踐上經常這麼應用~~所以不必困惑~因為我們都曾困惑過~如果你在準備司考,那麼,背下這句話就可以了~

關於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問題。。。

8樓:中顧法律網

1、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專上屬於屬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但是一旦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的「後半部分」就「消失」,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2、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指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連帶保證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主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為什麼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不隨主債務的中斷而中斷,而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隨之中斷?額?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因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專的保證人在屬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並不享有這一權利,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享有單獨起訴連帶保證人的訴權,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不隨主債務的中斷而中斷。

但其實這一說法是有問題的,因為一般保證中,債務人再次承諾履行債務或者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時,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而此時保證人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尚未起算,根本談不到中斷問題。因為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起算點應該為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日,從這個起算點開始至雙方約定的保證期間或六個月內,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雖然擔保法解釋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但這只是司法實踐的簡化處理,這條規定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是有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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