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中止期間,具體行政部門已撤銷原行政行為。這時的復議決

2021-04-18 22:29:46 字數 1558 閱讀 5715

1樓:

有兩種選擇,一是勸申請人撤銷復議申請,二是做出撤銷的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對不合理行政行為撤銷後,可以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2633038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具體行政行為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四十七條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啊,復議機關可以更改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要求原機關重新作出

5樓:手機使用者

例如公安局行政行為撤銷後,必然出現抽象行政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違反法定程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約束,

6樓:匿名使用者

該條copy主要是指:《行政復議法》第28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但如果屬於你題目所提出的: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違反法定程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則不受上述條款約束,即:這種情況下,被申請人(原行政機關)能夠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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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問什麼?這句話是錯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 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 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 法律 法規規定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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