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在崗21年現面臨單位強制辭退問題有沒有關於臨時工這塊有沒有規定或實施辦法

2021-04-17 06:37:32 字數 2185 閱讀 7520

1樓:達州律師劉江

臨時工與其他的是沒有任何區別的,用人單位違法解聘的,您可以獲得一年乙個月的補償金,但不超過1年的工資補償金。

事業單位臨時工在單位改革的時候有被辭退的可能沒

2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都是用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是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這種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範的合同,如果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

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裁員,

但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大概就是工作滿一年給乙個月的工資。

4樓:南寧週贏律師

用人單位將你辭退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去看一下勞動合同法,應該有補償的,這屬於公司違約

6樓:山野柴胡

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38號第一條】

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88號】

事業單位臨時工,如果被單位辭退考公務員會有影響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的來

臨時工是不會影響公自務員考

bai試的。

公****都是du

有招考zhi公告的,只要能符合招考條dao件和職位表中相應職位的要求,就可以報考相應的職位。

公****中主要有以下人員是不允許報名的: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招錄職位。

8樓:示煙愛雪

只要是正常來的辭退是不會影響你自報名參加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招考的。

如果是因為嚴重違反紀律或法規而被辭退的,那會對參加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招考有嚴重影響。

你說的5年內不能考試,是適用於通過公****被錄用的人,不適用於你的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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