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師,和鄰居糾紛,劃了他車被刑事立案,後民警在派出所調解結案,已過去3年,還能撤麼,無任何處罰

2021-04-11 04:13:31 字數 3779 閱讀 9875

1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如果認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他們是可以撤案的,但你僅僅是調解,不代表警察要撤銷案件,所以最好還是跟當地的派出所了解清楚情況,或者你不去理會這件事情

2樓:廣州遊戲人生

凡是拍三面照的

警察立案,就不能改

因為是「刑事毀壞」

不處罰是因為私了了

這事情跟一輩子了

而且還會影響到子女的政審

別相信網上幫你花錢撤銷

不可能的

3樓:卓行天下

你可以嘗試到公安部門做申請,證明你的改正行為,但不一定會被撤銷記錄。

4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過去三年,案底在派出所是不能撒的,如果當時調解結案鄰撤還行,不過已經調解無處罰也不要放在心裡,以後別在犯錯就好了

5樓:常青

你是說不良記錄嗎?被列入了黑名單。這你就要諮詢專門律師和。當地的公安部門諮詢他們。像被失信人員上黑名單一樣。你的很多行為要受限制。早知現在,何必當初。

6樓:韓湘子在人間

可以撤銷案底,具體請去公安局諮詢

7樓:匿名使用者

在民警調解下已經結案,時際上已經撤了,現在不涉及撤不撤的問題。至於有時比對指紋是當初立案時,你的指紋被錄入了資料庫,這和立案與否是兩回事。指紋錄入電腦資料庫是不能撤的。

指紋比對不能說明什麼,接受指紋比對是公民的責任也是義務。

8樓:丹尼歸來吧

當然可以撤,如果你們可以和平解決的話,這種案子立了案,如果別人沒有專門起訴的話,或者是工作部門專門起訴你。是可以撤掉的。

9樓:王玲霞子

你到派出所把情況做乙個說明,既然當初已經調解結案了,應該可以撤。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字入公門,九牛牽不出。那還是在辦公技術落後的古代。現代社會有電腦資料庫,你這指紋進了庫,一輩子也撤不了是很正常的,除非你基因變異成蜘蛛俠或者超人什麼的,國家要對你資訊消毒,有公安部一級的指示才有可能撤銷,問題是你指望這個還不如指望移民呢……

11樓:具體危險犯

乙個案件的偵查期限不會達到三年這麼久,如果一直沒找你應該就是撤案了,放心吧

12樓:木耳的曖昧

當時你就不應該去划別人的車

,這種有案底的,你走到哪都會跟你,你太衝動了。

輕傷經過派出所調解過後,對方是否還能追究刑事責任 5

13樓:知道法也團隊

當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被害人一般不會違反協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並不因取得被害方諒解,就直接無罪釋放。但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引進了刑事和解程式,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公訴案件,即使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二家和解了,法院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1、被害人諒解,這只是從輕處罰的乙個情節而已。

2、公訴案件,侵犯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的利益,更嚴重的是侵犯了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檢法三家是代表國家而不是代表個人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比如**罪,即使二家和解,國家也必須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因為案犯侵犯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性自由的權利,而且嚴重地危害到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生活秩序,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就有可能導致更多的女性受到侵害,因此即使被害人諒解,國家對這種行為也必須進行懲罰。

14樓:哈哈親愛的

經過派出所調解後,達成了調解協議,在起訴的話,公安機關一般不會受理。

按照的法律並沒有規定輕微刑事案件和解、調解之後還能否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或者向人民法院自訴。免除刑事責任的協議在理論上效力是有問題的。但實踐中,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又要求追訴刑事責任的,公安、法院通常不會受理。

除非有證據證明調解協議違反了自願原則,或者對方未按照約定履行調解協議。

15樓:惡魔黑暗之魂

你好,輕傷如果派出所經過調解達成一致,開具調解意見書的,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了,但還是可以就賠償問題附帶民事訴訟,希望能夠幫到你,還有問題可以追問,滿意要點滿意答案哦。

16樓:liuen獅子

輕傷經過調解雙方同意了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光損傷是乙個自訴案件,被害人諒解,獲得賠償,他們將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18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了,那就不會再追究刑事責任了。後來如果對方要想再追究,公安機關也不會再受理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被抓了嗎,如果公安醫院鑑定為輕傷害就必須抓人了,追究刑責了,如果沒抓的話,跟受害人和派出所調節調節

20樓:法妞普法

輕傷調解後不追究刑事嗎

21樓:lawyer馬明剛

公安可以不起訴

如果對方不追究,是沒有關係的。

和人打架受傷,在派出所放棄做法醫鑑定並接受對方賠償達成和解後還可以再重新申請做傷情鑑定嗎?

22樓:墨陌沫默漠末

可以。《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鑑定時機: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複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

凡是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

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複檢,做出鑑定結論。

23樓:意境深遠

實際上是這樣的,如果傷勢明顯不構成輕鬆,是不會喊做鑑定的。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還要做鑑定。

1、對方所受傷勢有可能已經構成輕鬆(辦案人員經驗判斷),但沒有正式鑑定傷勢,只限於判斷。雖然你們之間已經達成協議,但從法律角度上,如果構成犯罪(對方輕傷),公安機關需立案偵查,如果不鑑定,可能構成玩忽職守。

2、如果不鑑定,將來對方反悔了,要求做傷勢鑑定,如果構成輕鬆,依舊可以追究你法律責任。

3、你可能會擔心,那私了,還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最新公訴法上,提及,因鄰里糾紛、親朋好友等之間,因瑣事糾紛引起的輕傷案件,如果取得對方原諒,是可以以調解為最終結果的。

也就是說,不管對方是不是輕傷,都無關痛癢,鑑定傷勢,只是完善公安機關司法辦案的程式。

24樓:昨天以走遠

打仗受傷因為在派出所你放棄了司法鑑定,在派出所己經和打仗的人合解了,你己徑接受賠償,也立了字據,為什麼現在想起法醫鑑定,因為不可能從鑑,過去了多長時間,都以經結案了,就是能可以從鑑,大不了鑑定為輕微傷,因為你要是構成傷害罪派出所是沒有權利給你們調解的,要移交撿察院,提出起訴,打你的人早就被刑事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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