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秦國是軍功授爵制的一些疑問,希望有誰解答

2021-03-04 06:38:22 字數 5174 閱讀 4063

1樓:哈哈欠為你違逆

秦朝推行的「二十等爵」制,始創於商鞅變法時為獎勵軍功所設立的軍功爵制。

秦王繼承和發展了商鞅變法時期所採取的獎勵軍功措施,賜爵分為20等。

漢承秦制,繼續沿用「二十等爵」制,但根據實際情況有所調整。

秦·二十級軍功爵位制共分二十級,分別為:一級公士,二上造,三簪嫋,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大良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

曹魏末年,專權的晉王司馬昭為取代曹魏政權,「深覽經遠之統,思復先哲之軌,分土畫疆,建爵五等,或以進德,或以酬功」。此次改革仿照《周禮》,設公、候、伯、子、男五個等級,把爵位封授給支援司馬氏的群臣。受封者獲得民戶數量不等的「封邑」,爵位由子孫承襲。

「自騎督已上六百餘人皆封」。由此,面向文武**的「五等爵」制確立。通過五等爵分封,司馬昭對曹魏朝廷中的大臣進行了一次比較徹底的區分,將那些傾向於司馬氏的大臣與其他曹魏大臣明確區別開來,成為司馬氏建立晉朝的前奏。

(2019·新課標)「二十等爵」制反映了法家思想;「五等爵」制反映了儒家思想。

物件:「二十等爵」主要授予軍人;「五等爵」主要授予**。

作用:「二十等爵」制打破了世卿世祿制,激發了軍隊鬥志,促成秦統一;「五等爵」制壯大了司馬氏力量,為晉朝建立奠定基礎。

2樓:暮靜雨

軍功爵制的出現和確立,在先秦軍事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春秋以前列國普遍存在"世卿世祿"制度。國家在選拔人才,包括軍事將領時,實行"親親尊尊"路線,主要在奴隸主貴族中選取。

平日村社各級首領,戰時也就是各級軍官。

戰場上軍功一錄於村社首領名下,普通士兵無論在戰爭中立下多大功勞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關係而產生的義務,軍功不會改變他們的社會地位。戰國時列國推行的變法運動,有力地打擊了舊貴族特權。

而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就為新的軍功爵制出台準備了社會條件。秦是推行軍功爵制最徹底的國家,對當時和後世的影響也最大。

秦國的軍功爵位制有什麼弊端?

3樓:匿名使用者

軍功爵制萌芽於春秋時晉吳爭霸時期,吳國孫武兵書試述,晉國初步建立,於戰國時期逐漸成熟,魏趙韓燕秦齊楚七國都建立了軍功爵制,但秦一統天下焚毀百家書冊歷史典籍後只留存零星記載而不得全貌。秦國商鞅變法「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定製軍功爵制,其後秦**功制增補為二十級。秦國擊破六國後建立秦朝,二十級軍功爵制改為輸慄即可獲爵,每級一千石,第九級五大夫需要九千石。

漢文帝削減了輸慄數,輸粟四千石即為五大夫並免役一人。由於漢景帝年間六次封賞天下民爵一級導致平民人人爵位高公升,比比皆是五大夫,漢武帝時期遇戰事竟難以徵得兵役,故建立十七級武功爵,有武功爵者優先進補官吏。魏晉起已是士族天下,不再注重下層,隋至唐功勳官等級從十一等改為十二等,其後宋朝沿襲,元朝定勳官十階,明朝勳功武官十三等,清朝撤勳官制改為賞功牌。

軍功爵制提高軍隊戰鬥力,是地主階級參政的階梯,也是地主階級為了達到其政治目的而採用的一種手段,它與嚴格殘酷的刑罰自始至終結合在一起。有功公升賞只是一面,如果在戰爭中逃走、投降,統治階級就要使他們 「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帶有極烈度的強迫屬性,這就是它的階級實質。為了邀功請賞,軍隊任意**人民。

正如古人所言,「秦用商鞅計,制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為了爭奪首級而殺死戰友、自相殘殺的,割取本軍戰友首級領功的事常有發生,這也暴露了軍功授爵制的消極面。軍功爵制給平民帶來了獲得一小塊土地的希望,所以得到平民的支援,士卒正是在這種利誘與強迫的兩面裡,「非鬥無由(出路)也」。

4樓:亦真

我想說,補充的內容應該是你自己想出來的,而不是在某本書上看到的吧?

我認為弊端應該是觸及了舊貴族的利益,會增大變法的阻力。而且在統一之後,社會基本安定,就需要有善於治理國家,發展經濟的人才了。這時還是照辦這種辦法,只重視武力,從軍人中選官,按軍功定級。

使大量能征慣戰的軍人擔任各級官吏,只會激化社會矛盾,秦代殘暴害民的名聲與此是有很大關係的。

關於你的疑惑,有以下資料可供參考:

禁止私斗,商鞅認為,在戰場上,士兵 為國家而戰。奮勇殺敵,是應當的。鄉里打鬥。為私而鬥。於國無力。禁止私斗,違反規定者將受到十分嚴厲的處罰。

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層面)可以減少自相殘殺的現象。

至於秦兵是否會割下戰友的首級來冒充敵軍首級,如何判斷和適用法律,抱歉沒有相關資料供您參考。

5樓:鐵墨銅宣

不過在秦代統一天下之後,以軍功選拔**的方法,其積極意義以遠不如統一前了。強化武夫當政的制度,對於要完成統一天下的任務是有十分的必要的。但在統一之後,社會基本安定,就需要有善於治理國家,發展經濟的人才了。

這時還是照辦過去的辦法,只重視武力,從軍人中選官,按軍功定級。使大量能怔慣戰的軍人擔任各級官吏。只會激化社會矛盾,秦代殘暴害民的名聲與此是有很大關係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戰場戰機稍縱即逝,有一種現象就是大家都不攻城了,而是搶人頭

7樓:匿名使用者

馬上得天下,

下馬治天下。

8樓:蘆盛

弊端----使得軍人掌權,文臣冷落。。。。。

9樓:匿名使用者

那個不要擔心,去看看秦法,秦法家治國,你那套要是被發現,嘖嘖,而且秦往往是乙個地方出一隊兵,比如一亭一屯,這些兵相互認識,你把隊友的頭砍了,你指望其他人不認識嗎?想想也覺得不可能,砍其他屯的友軍,你當別的屯都是瞎子嗎,你興許砍的某個人就是另外那個屯的某人的侄子,或者兄弟,想想也覺得風險太大了,但是對於別國的軍隊,那就不好說了,比如長平,白起並不想坑殺,但是問題在於,他不殺這群趙國兵,手下會造反的,打了那麼長時間仗,沒功勞那不行,至於殺良冒功,這就更難了,秦戶籍制度完善,每人都有身份證,你**平民,但凡有乙個沒殺,這人回去告狀一告乙個準,風險太大了吧,再加上連坐政策,你指望一村甚至一縣的人和你一起瘋嗎,想想也覺得不太可能(秦朝只**律不講人情,從來沒有法不責眾這一說,一村連坐,全村gg的事情非常多,所以山東六國覺得這秦法也太***嚴酷了吧)所以商鞅不需要專門的法律來杜絕這種情況

秦國的軍功爵制是怎麼樣的

10樓:哈哈欠為你違逆

秦朝推行的「二十等爵」制,始創於商鞅變法時為獎勵軍功所設立的軍功爵制。漢承秦制,繼續沿用「二十等爵」制,但根據實際情況有所調整。

曹魏末年,專權的晉王司馬昭為取代曹魏政權,「深覽經遠之統,思復先哲之軌,分土畫疆,建爵五等,或以進德,或以酬功」。此次改革仿照《周禮》,設公、候、伯、子、男五個等級,把爵位封授給支援司馬氏的群臣。受封者獲得民戶數量不等的「封邑」,爵位由子孫承襲。

「自騎督已上六百餘人皆封」。由此,面向文武**的「五等爵」制確立。通過五等爵分封,司馬昭對曹魏朝廷中的大臣進行了一次比較徹底的區分,將那些傾向於司馬氏的大臣與其他曹魏大臣明確區別開來,成為司馬氏建立晉朝的前奏。

(2019·新課標)「二十等爵」制反映了法家思想;「五等爵」制反映了儒家思想。

物件:「二十等爵」主要授予軍人;「五等器」主要授予**。

作用:「二十等爵」制打破了世卿世祿制,激發了軍隊鬥志,促成秦統一;「五等爵」制壯大了司馬氏力量,為晉朝建立奠定基礎。

11樓:匿名使用者

戰國時建立起來的軍功爵制,在秦國得到最充分的發展,起的作用也最大,並延續到整個漢代。秦和其他各國一樣,**行賞,但突出的特點是計首賜爵,得一甲首,賜爵一級,所以諸侯稱秦為「上首功之國」。秦的爵位,可以為官,可以得到田宅和役使庶子,可以用來贖罪或贖奴隸,總之,可以給有爵者帶來許多利益,而利益的大小,又根據爵位的高低有所不同,功多則爵高賞多,功少則爵低賞少,而且有罰與賞相配合。

這就激勵了秦軍的無畏鬥志。秦的軍功爵制,集中了各**功爵的優點,在一定意義上說保證了秦對六國的統一。

一級曰公士; 二,上造; 三,簪嫋; 四,不更; 五,大夫; 六,官大夫; 七,公大夫; 八,公乘; 九,五大夫; 十,左庶長; 十一,右庶長; 十二,左更; 十三;中更; 十四,右更; 十五,少上造; 十六,大上造; 十七,駟車庶長; 十八,大庶長; 十九,關內侯; 二十,徹侯。

12樓:匿名使用者

戰國時期,秦國從商鞅變法以後,取消王族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賞功勞(主要是軍功)。從最高的二十等到最低的第一等,依次是:

徹侯、關內侯、大庶長、駟車庶長、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長、左庶長、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上造、公士。

13樓:匿名使用者

秦國爵制較特殊,商鞅曾分為20級,級高位尊,依次為:公士、上造、簪嫋、不更(相當於士)、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相當於大夫;五大夫以上有食邑)、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良造(或稱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相當於卿)、倫侯、徹侯(相當於諸侯)。同時,秦國的官、爵不分,自大良造以下既是爵稱又是官稱。

此外還有客卿,凡六國人士入秦得到卿位則稱客卿

秦國的軍功爵制現在看有何現實意義

14樓:匿名使用者

秦國施行的軍功爵制,在賞賜爵秩的原則上還有較嚴格的限制。其原則之一,是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韓非子·定法》說,商鞅制定的秦法是:

凡戰士能斬得敵人一顆首級,就可以獲得爵位一級及與之相應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斬殺的敵人首級越多,獲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斬敵人首級五顆,還可以役使隸臣五家。

總之,軍功的大小決定著將士尊卑爵秩等級的高低。其原則之二,是爵位高者賞賜重,爵位低者賞賜輕,對士兵的獎賞低於軍官。依秦制,劃分爵位為二十級,從一級公士到二十級徹侯。

軍隊在攻城圍邑時如能斬殺敵人八千以上,野戰時如能斬殺敵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隊,就對全軍進行賞賜,而賞格依五大夫(九級)為分界,劃分為兩類,對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賞賜重,在正常的官爵公升遷之外還有賜邑、賜稅、稅邑等。而對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則只賞賜官爵一級,或者最多加賜幾千錢、幾個奴隸而已,沒有賜稅、賜邑、稅邑等重賞。

其原則之三,是賞罰並行,立功有賞,無功者罰,賞罰分明。秦**隊以伍為基本戰鬥單位,據《商君書·境內》篇,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戰死,其餘四人即獲罪;如有

二、三人戰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將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殺敵:一人戰死,須殺敵一人。

二人戰死,須殺敵二人。所以秦軍戰士要想得到斬一首爵一級的獎賞,必須是在斬殺敵人的數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數後,方能獲得。這樣一來,士兵要想獲爵位並不是輕而易舉的事。

因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交戰雙方的**裝備相差無幾,又是近身肉搏戰,想要在戰鬥中只斬殺敵人而自己不受損失,幾乎是不可能的。

秦國的軍功爵位制有什麼弊端軍功授爵制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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