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什麼情況下退房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2021-03-04 02:51:16 字數 6351 閱讀 8033

1樓:如果地球沒有人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所購房屋必須屬於該《解釋》調整範圍內的商品房。《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根據這一規定,並不是所有的房產糾紛都受該《解釋》調整,該《解釋》調整的僅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其他如**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再次**的二手房等發生的買賣合同糾紛,都不屬於該《解釋》的調整範圍,如果購房人購買的不是商品房,依據該《解釋》的規定要求「雙倍賠償」,也就很難得到法律支援。因此,購房者在提出訴訟請求前首先要弄清所購房產的性質,根據不**產的性質來確定索賠依據和索賠數額,避免因高額索賠而增加訴訟成本。

第二,出賣人欺詐和惡意違約必須屬於《解釋》規定的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解釋》第8條、第9條明確規定了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出賣人惡意違約和欺詐,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一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三是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四是在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五是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這就是說,只有出現上述五種情形,購房人才可以依據《解釋》提出「雙倍賠償」的請求,上述五種情形之外的出賣人的違約行為,如虛假廣告、定金圈套、質量瑕疵、逾期**等,雖然有的也存在違約和欺詐事實,但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只能依據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購房人什麼情況下退房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3樓:如果地球沒有人

第八條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自

品房買賣合同目bai的不能實現du的,無zhi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dao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購房人什麼情況下退房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4樓:如果地球沒有人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什麼情況可以退房? 7種情況購房者退房有理

5樓:搜狐焦點

買房容易退房難,很多人深有體會,畢竟商品房不同於其他商品,可以輕鬆享受「無理由退貨」, 但由於買賣過程中, 購房者總會遭遇各種問題,導致退房事件時有發生,大多時候即便退房成功,也可能在經濟上遭受一些損失, 因此購房者在買房時,務必要擦亮雙眼、 謹慎選擇。

1. 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通常,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都會約定開發商變更產品設計之前, 必須經業主同意,否則未經購房者同意擅自變更規劃設計且影響房屋結構、 戶型、朝向、面積等,購房者有權退房並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開發商「五證不全」

不少開發商在沒有取得五證的情況下即開始**住宅產品,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開發商想要合法**商品房以上證件缺一不可,否則會視為違法操作,購房者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這種情況購房者也可要求退房,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交納的房款及利息。

3.無法正常辦理或延遲辦理房屋產權證

目前, 房屋產權證通常都由開發商統一代辦,但若為開發商原因,購房者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房屋產權證, 可以按約定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4. 延期交房

催告後仍不交房由於不少開發商資金緊張,延期交房的情況時有發生,通常開發商會在購房合同中為延期交房設定一定期限的延展期,若經購房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購房人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 房屋面積誤差超3%。

在房屋正式交房後或辦理產權證明時,購房者可以通過測繪部門對房屋面積進行實際測量,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 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 並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要求開發商將已付清的房價款退還給購房者,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6.質量問題影響使用

房子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 在交付時也應當經由專業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對房屋質量進行核驗, 若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且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購房者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購房者若以此為依據要求退房,則需要質檢部門對房屋質量進行檢測,並出具質量不合格證明。

7.房屋存在抵押情況或「一房二賣」

如果開發商在**房屋前, 就把所售房屋進行抵押,而未告知購房者,或賣給購房者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者經查明之後, 即可要求退房。不僅如此,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開發商又將該房屋轉賣給第三人,則為「一房二賣」的情況,此時, 購房者不僅可以要求退房,還有權要求開發商支付雙倍賠償。 為了防止出現這樣的情況,購房者在購房前最好先查明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情況,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3-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商品房退房的情形有哪些,商品房退房能要求雙

6樓:鑽誠投資擔保****

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原因多由於開發商的手續不全,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四、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五、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六、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經濟糾紛 。

七、存在合同欺詐等其他問題的。開發商在**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可起訴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八、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九、按揭合同不能辦理。因不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十、在建工程轉讓。開發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

7樓:

一、商品房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即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已到,業主們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或者房子不具備入住條件。

(二)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沒有經過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四)就是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這裡要注意,合同中如對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有相反約定的,按合同處理。實踐中開發商往往在合同中選擇面積誤差時據實結算,這種看似公平的約定,其實不公平,他剝奪了購房人在一定條件下(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退房的權利和要求開發商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權利。

(五)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六)房子存在抵押或其它經濟糾紛等情況時,業主也可要求退房。比喻開發商出現一房兩賣或一房多賣、或者賣房前後私自將房屋抵押,造成購房者購房目的不能實現。

二、商品房退房能要求雙倍賠償嗎

適用雙倍賠償的相關規定,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所購房屋必須屬於該《解釋》調整範圍內的商品房。

並不是所有的房產糾紛都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該條款調整的僅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所以如果購房人購買的不是商品房,退房時要求「雙倍賠償」,也就很難得到法律支援。

(二)出賣人欺詐和惡意違約必須屬於《解釋》規定的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在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三)必須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

上述五種情形必須導致該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無法取得房屋時,買受人才可以在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之外,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樓市購房觀望情緒濃厚,加上限外政策的執行,住宅銷售面積將持續低迷,在這樣的背景下,退房現象卻劇增。那是不是任何人想退房開發商就會允許其退房呢,商品房退房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呢,如果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而導致的退房能否向開發商索要雙倍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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