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現在關在看守所裡30天了,警察為什麼還不把案子往檢查院送呢

2021-03-28 11:36:44 字數 5580 閱讀 2615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是個從看守所出來的!有什麼問題我可以幫你解釋!

2樓:俊傑豪邁者

看看你們會有什麼舉動,然後再做決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不要去檢查院,能在警察局了解最好。

4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整你們的,給幾千塊錢,請吃個飯

公安局把案子送到檢查院是怎麼會事

5樓:蒯問奇英華

案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了,只不過你處於不羈押狀態,是取保候審,必須隨叫隨到,否則隨時可以羈押。法院**審判會通知你到,到時候判刑。

6樓:粟奇屈綺晴

取保並不是沒有事情了,刑事案件的正常程式就是這樣,檢察院經過公訴機關審查後,會有結果,根據案情的不同,大部分會移送到法院,也有一小部分在這個環節檢察院就處理完畢

7樓:植娜蘭祁忻

你已經取保後審,檢方實際上是為了監督你,如果你再犯,就立即收監…所以叫你要隨叫隨到。沒事的…

8樓:卿川律師

1、由檢察院

負責審查起訴。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版刑事訴訟權中的任務,是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9樓:手機使用者

我是律復師。如您所述,這是正常制的辦案流程 公安局負責偵查,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法院負責審理宣判。這是我國司法制度對案件的處理流程。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的時候,會用公安局偵查得到的事實進行認定,然後確定罪名,最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罪名。 您說的事情完了,應該是在法院判決之後。

按您描述的數額,3200元。按全國不同地區,能否構成盜竊罪的標準不一樣。意思是有的地方夠罪,有的地方不夠罪。

但是要由法院來決定,所以事情現在還不算完。要等待法院的判決。

人被關外地看守所3個月了,現在又說檢察院把案子退回了,警察說查證據

10樓:琅邑拔郝

「警察說要等檢察院來看捲自

」,意思是說公安機關要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在審查後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不批准的**要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向大家請教個問題,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把人送到看守所,沒有證據就可以下逮捕通知書逮捕人嗎? 情況是這

11樓:匿名使用者

那不是逮捕,是刑事拘留。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其刑事拘留。至於案件事實部分,你也不必多操心了,如果你弟弟不涉嫌犯罪,你弟弟會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你現在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去給你弟弟存點錢,可以為你弟弟請個律師。

現在公安機關都是依法辦事,特別是刑事案件,既然把你弟弟關押到看守所,是已經履行過法律手續的。從你弟弟進去的那一天,你等37天,出來就出來了,否則就還得等一段時間。

如果你接到的真是逮捕通知書,那麼說明你弟弟已經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以後,會將案子遞交檢查院起訴科,起訴科核准後後返回公安機關,故意傷害案件一般都是先刑事拘留,你所說的簽字的應該是刑事拘留通知書,偵查半個月後,一般要不無罪釋放,要不轉治安處罰,你所說的又取通知書,應該是逮捕通知書,這就已經基本將案件移送檢察院了,至於後邊的補充偵查階段應該也就30天,總之,如果你們接到逮捕通知書,那麼基本你弟弟應該是被認定是同夥了,趕緊找個好律師吧!!

13樓:舒展飛

00刑事拘留,等待公安機關的偵查。這個階段家屬是見不到人的,只有委託律師能見到你弟弟的人,了解案情經過。別的人急也沒用,看你怎麼去選擇了。

別想信什麼關係,程式不走完,什麼關係都沒用。如果逮捕了,那就得等著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了。

朋友在看守所.案子已經到了檢察院..

14樓:戚廣利

人在看守bai所,案件移送檢du

察院,說明已經偵查終結,zhi現在是檢察院審查dao起訴階段。版

《刑事訴權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15樓:匿名使用者

在看守所是不能用信bai紙信封之類的東du西往外界傳zhi達任何資訊的 但是看守所裡dao

會有明信片之類的內東西...可以

容寫東西 當然 你寫的東西全部都會被警察看一遍的 所以你就算想寫關於案情的東西也不可能的

反正我們看守所是可以寫的 不知道你是那個看守所的...

16樓:小吳——律師

犯罪嫌疑人copy擁有通訊權,這是有法律規定的,是有權進行「無害資訊」傳遞的。但是我不得不遺憾的告訴你,在現在的法治環境下,這個權利是很難得到保障的,尤其是與犯罪嫌疑人與近親屬間的通訊。如果要很好的保護好你朋友的權利,我覺得還是聘請律師會見,從而能獲得更多的資訊,又做好安撫工作,並由律師進行專業辯護。

17樓:

應該不能 花點錢把法院搞定沒有問題的

明明任豔紅當初就已經承認自己犯罪事實,為什麼還證據不足最終釋放呢?

18樓:a_不想賺錢

2023年8月18日,任豔紅在第1次口供的時候承認自己有罪,她在第1次口供中交代了自己犯案的經過。但是在2023年9月一審**的時候,任豔紅突然拒絕承認那份口供。她要翻供,她在庭審現場說她自己是無辜的。

她也沒有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的關係。

任豔紅的突然翻供給這個早就定性的案件帶來了一絲未知的可能性。任豔紅的律師李仲偉表示,在案件中提供的證據並不充分,不能證明殺人犯就是任豔紅。他指出在對任豔紅的刑訊口供的錄影中沒有同步錄音,所以這就存在了錄影被剪輯的可能性。

所以這個就不排除她當初是被刑訊逼供。

再加上任豔紅交代的4次作案時間,其中的第1次和第4次任豔紅有不在場的證明。第1次前,前一天任豔紅在別人家裡吃飯,當時案件發生的時候,任豔紅正在工作,她有充分的不在場證明。而第4次,在20 11年的6月6號,那天是端午節。

任豔紅和她的老公在家中吃飯。 由於任豔紅交代的口供存在問題,所以這個案件不能就這樣被定性。

現在的法律是疑罪從無,從輕。這就是字面的意思,只是被懷疑的罪犯而沒有充分的證據的話,就可以相當於無罪,我們不能冤枉每乙個人。在當初任豔紅的口供就存在著問題以及當初審訊任豔紅的錄影也缺乏可信度,所以我們不能就果斷的將任豔紅定性為殺人犯,我們要嚴格執行依法治國,而不是另殺錯不放過這樣的觀點。

這樣是錯誤的,是不應該被推廣的。。

19樓:樓主山炮啊

當年聽人說過這個事,就是在上冶鎮東嶺村發生的。當時整個村子戒嚴了,只准進不准出。就是為了找出真兇。

大體事情應該是這個女的和那個男的噶活(方言:**)的 意思,後來因為種種原因。先後用氣體老鼠藥毒殺了9歲的孩子 (據說是給孩子吃的速食麵滴上了老鼠藥)。

然後是一家三口。挺狠的,聽了讓人毛骨悚然。後來賣老鼠藥的抓住了,交代了這個女人當時去買過老鼠藥,還說自己家裡老鼠太多了,要求賣老鼠藥的人給配那種毒性高的!

賣老鼠藥的也是上冶鎮乙個村子的人,後來被抓住蹲了幾個月班房,出來再也不敢賣老鼠藥了。現在你如果去趕上冶集(陰曆初一,初六我記得好像是),還能聽到大喇叭乙個勁的吆喝老鼠藥的廣告。據說當時這個女人去串門正好趕上被害人家裡包水餃,韭菜餡的。

據說是下了毒,後來正好被害人的婆婆來串門,但是沒有吃水餃才躲過一劫。

我當時還以為是離我多麼遙遠的事情,昨天刷抖音看到出看守所之後。才意識到自己2023年冬天聽到的這個聳人聽聞的故事,原來真的實實在在存在!!我當時十分的震撼,覺得不可思議。

證據發生改變是什麼意思?後來才知道:即便是你自己承認自己殺了人,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你殺了人,你都會被判無罪釋放。

這個案子,一開始這個女人就承認自己殺了人,還交代了作案經過。後來翻供了,說自己是被刑訊逼供。然後8月1號被釋放。

我內心很震撼,真的很震撼。。希望公安機關徹查這個滅門**,抓出**。真兇沒有伏法之前,是不是還會再次****呢?不好說吧。

看的記者採訪這個任某有沒有想過申請賠償問題,這個任某說:對於賠償這塊,還沒想過這件事,再多錢買不回這八年受的罪,失去的親情。現在有自由和家人在一起比什麼都好了,謝謝所有相信我,幫助過我的人,這些人都是我的朋友,感謝兩位律師,一輩子都無法忘記他們為我們做的努力。

各位看官自己思量去吧。希望早日查出真相,不要讓四條人命枉死!!

20樓:昕昕聊社會

警察辦案都是要講究證據,現在警察應該是沒有找到所謂的證據,所以才無罪釋放。

21樓:啊若

我感覺他是替代乙個人坐的監獄,雖然當時他承認了自己的犯罪的事實,還是在**的調查下不他所做。

22樓:笑飲孤鴻

他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該是想掩蓋什麼,但是沒有證據是不能定罪的,這也就是他被釋放的原因,

23樓:小huitai狼

證據不足最終釋放,我認為應該是沒有找到充足的證據,也有可能那些證據根本就不存在。

24樓:任我行

我個人猜想下他任豔紅是不是替人背鍋了啊?不然不會證據不足夠的啊,所以我覺得還挺蹊蹺的。

25樓:青桔物語

我覺得應該是沒有足夠的證據判罪,但是也不可能讓任豔紅一直待在看守所裡,所以只能釋放她吧。

26樓:

這就是這個案件複雜的地方了,當初她親口承認的,但是現在口供又變了,所以大家猜測她有可能是替人頂罪的。

27樓:顧小郅

可能是因為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任豔紅犯罪的事情,所以說法院沒有辦法繼續關押任豔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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