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的財產沒有做婚前公證,結婚後算是夫妻共有財產嗎

2021-03-25 14:47:37 字數 2614 閱讀 1263

1樓:博愛傑杰

有明確規定,如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即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匿名使用者

相信你是乙個好女人,卻是乙個糊塗的女人,結婚這麼久了,對男性的本性還是一無所知。

按照婚姻法,婚前財產如果沒有約定,是誰就是誰的,不是共同財產。婚後家庭的收入,儘管你是全職太太,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拋開精神層面的東西,婚姻就是兩個人生活、經濟和人際關係三個要素的融合,婚姻是一種契約,所謂結婚登記就是「合同關係」的登記,從此你們兩人就成立了「家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在婚前,除了精神層面的東西,關於生活、經濟和人際關係都要討論清楚,要重新協商並確立新的關係,然後才能結婚。這就是現代婚姻建立的程式。

目前中國的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劃分規定是符合世界發展潮流的,將「精神蒙昧婚姻」發展成「精神和經濟的契約婚姻」,將家庭的經濟關係及其後果限止在家庭範圍之內,而不將後果擴大至社會。

你片面地理解了婚姻關係的構成,忽視了婚姻和家庭物質要素的確立,現在就有了不良後果。當然這不怪你,這是過去傳統教育**的結果,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封建思想的一種翻版,似乎結了婚,什麼都混在一起了,這不能不說是教育的失敗。其實現行法律不支援這樣混沌的融合,法律需要明確的劃分和界定,以免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

法律不是理想,法律是一種底線,底線就是婚姻出現問題時雙方要能夠以證據一目了然地明確界限。

你說得很對,同居不是很好嗎?為什麼要結婚?其實結婚這個過程就是敦促雙方建立全面的家庭契約關係。然而你理解的是婚姻就是領證,「功課」卻沒有做,這是很大的人生失誤。

既然你不想離婚,而婚姻已經出現倦怠,有了潛在的問題,那麼你要勇敢地提出來,要求現在明確婚前財產,如果對方不依,你只有兩條路,要麼離婚要麼忍氣吞聲接受現實。

還有一條路,就是努力豐富婚姻生活,在漫長的家庭生活道路上感化丈夫,使他幡然醒悟,你會很累。

3樓:雨瀝靘川

只要他能拿出證據證明是自己婚前所得,法律就會認定為婚前財產

4樓:

婚後的資產(除明確的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妻一方),不論是誰創造的,都是共有財產;至於婚前的資產,因未公證,也沒有明確是否共有,按新婚姻法規定,不是共有財產。

婚前的房產如果沒做公證,結婚後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只是更具有公信力,沒做公證也不影響房產歸屬,以產權登記和登記時間為準。如果婚前已經取得產權證,就是一方所有,如果婚前購買婚後取得產權證,以買賣合同和房款支付時間來判斷,在婚前仍然是個人財產。當然還要看出資情況和雙方的約定等。

另外,如果是貸款購房婚後仍在還貸,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產歸購房人所有,但離婚時應考慮不動產的溢價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6樓:八三老人

能夠證明是婚前所得的,即使不做公證業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7樓:家裡的野兔子

現在無需做婚前財產公證,各自婚前的財產婚後不屬於共同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如果一方能拿出有效證明房產是在婚前個人購買,5年內不算是共同財產

9樓:金華徐敏律師

婚前的財產不用公證,屬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前的房產不存在任何借貸的情況,婚後房產原則上屬購房一方所有。

11樓:深圳劉勇律師

做不做公證,都還是婚前個人財產,不會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1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如果您區分出來,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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