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意義的法律體系出現在什麼時候

2021-03-22 05:22:19 字數 2482 閱讀 9926

1樓:絔衍巹

近代意義的法律體系的出現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訂法律之後

沈家本(1840—2023年),字子惇,號寄簃,浙江歸安(吳興)人。光緒進士,曾任刑部侍郎、大理院正卿、修訂法律大臣等職。沈系清末法學名家,撰有《寄簃文存》、《歷代刑法考》等許多法學著作。

本文擬就他主持清末修律的成績和有關的法律思想,略作論述。1

20世紀初年,清王朝在危機加劇、內外交困的形勢下,為苟延殘喘,以慈禧為首的清朝統治集團,被迫改變統治策略,於2023年宣布實行他們原來所深惡痛絕的「新政」和「立憲」。修訂法律就是實行「新政」、推行「憲政」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近代法律體系的思想淵源

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經濟法產生於這個時代,有它的理論背景和特定的社會背景。這個特定的社會背景就是:

受近代啟蒙哲學和古典經濟學深刻影響的近代法律體系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已經暴露出嚴重的侷限性。經濟法的出現就是為了克服傳統法律體系的侷限,使法律與已經發展的社會經濟和已經改變的社會道德觀念重新吻合起來。因此,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經濟法的產生是對傳統法哲學和經濟學以及建立在這一理論基石上的近代法律體系反思的結果。

二.近代法律體系的特點

(1)基於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將法律分為公法、 私法兩**域。其中,以調整私人關係,保護私權為目的的,為私法;規範國家行為限制公權力擴充套件的法律,為法。

(2)在公法領域,在建立現代民主政體的基礎上, 強調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約束。

(3)在私法領域,基於人人平等、同質的假設, 對民事主體進行高度的抽象,並在此基礎上構築權利義務體系。

2樓:匿名使用者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法律體系基本特徵的知識.這類題目中的選項在司法部《指定參考用書》(以下簡稱《指定用書》)中不可能找到完全對應的原句,出題目的是考查考生對法學基礎理論掌握的程度,這就需要考生在日常複習時不能只是死記硬背,而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達到融匯貫通.

否則造成的乙個直接後果是所有選項都似是而非,無法選擇. 法律體系也稱部門法,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絡的整體.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

它是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由此,選項a說法正確.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某一國家的法學工作者對現行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抽象和分類的結果,由此,選項c說法正確.

選項d的表述錯誤在於即使我國古代法律沒有部門法的劃分,但仍是該時代國內法構成的體系,即也存在法律體系.本題的難點是選項b,《指定用書》中沒有介紹,屬於法制史範疇,但可以從法律體系的概念、特徵以及對我國近現代史的劃分推斷出該選項的說法也是正確的.

3樓:世界靜音了時代

法律體系也稱部門法,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絡的整體.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它是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

由此,選項a說法正確.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某一國家的法學工作者對現行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抽象和分類的結果,由此,選項c說法正確.選項d的表述錯誤在於即使我國古代法律沒有部門法的劃分,但仍是該時代國內法構成的體系,即也存在法律體系.

本題的難點是選項b,《指定用書》中沒有介紹,屬於法制史範疇,但可以從法律體系的概念、特徵以及對我國近現代史的劃分推斷出該選項的說法也是正確的.

近代意義上的法制原則始於什麼法

4樓:神一樣的劉先生

近代意義的法律體系的出現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訂法律之後

沈家本(1840—2023年),字子惇,號寄簃,浙江歸安(吳興)人。光緒進士,曾任刑部侍郎、大理院正卿、修訂法律大臣等職。沈系清末法學名家,撰有《寄簃文存》、《歷代刑法考》等許多法學著作。

本文擬就他主持清末修律的成績和有關的法律思想,略作論述。1

20世紀初年,清王朝在危機加劇、內外交困的形勢下,為苟延殘喘,以慈禧為首的清朝統治集團,被迫改變統治策略,於2023年宣布實行他們原來所深惡痛絕的「新政」和「立憲」。修訂法律就是實行「新政」、推行「憲政」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近代法律體系的思想淵源

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經濟法產生於這個時代,有它的理論背景和特定的社會背景。這個特定的社會背景就是:

受近代啟蒙哲學和古典經濟學深刻影響的近代法律體系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已經暴露出嚴重的侷限性。經濟法的出現就是為了克服傳統法律體系的侷限,使法律與已經發展的社會經濟和已經改變的社會道德觀念重新吻合起來。因此,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經濟法的產生是對傳統法哲學和經濟學以及建立在這一理論基石上的近代法律體系反思的結果。

二.近代法律體系的特點

(1)基於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將法律分為公法、 私法兩**域。其中,以調整私人關係,保護私權為目的的,為私法;規範國家行為限制公權力擴充套件的法律,為法。

(2)在公法領域,在建立現代民主政體的基礎上, 強調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約束。

(3)在私法領域,基於人人平等、同質的假設, 對民事主體進行高度的抽象,並在此基礎上構築權利義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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