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強制法實施後與稅收徵管法不一致的情況,總局2023年以

2021-03-20 05:11:12 字數 5424 閱讀 7259

1樓:龍泉

《行政強制法》出台後,從立法目的、立法原則等方面都更加注重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特別是在行政強制的程式執行方面,考慮的要比《稅收徵管法》更加全面。從《行政強制法》適用範圍看,稅收徵管活動中的稅務強制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屬於《行政強制法》第2條規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如凍結存款、查封、扣押的稅收保全措施)和「依法強制履行義務」(如扣繳稅款、依法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的行為,因此,稅收徵管行為應當受《行政強制法》的約束和調整,即當《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徵管法》的規定不衝突時,應當二者都能適用。但在某些方面《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存在不銜接、甚至衝突時,應當根據法理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從行政法理論而言,根據《立法法》關於效力等級的規定:在不同層次的法之間,應貫徹「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如憲法優於法律,法律優於法規)」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之間,應堅持「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和「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按照這三條公認的原則,《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徵管法》均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律位階相同;《稅收徵管法》相對於《行政強制法》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如果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在兩法規定不一致時,稅務機關在實施稅收行政強制時,應適用《稅收徵管法》。

但是《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徵管法》又是新法與舊法的關係,如果按照「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則應優先適用《行政強制法》。簡單根據這兩個原則判斷會產生矛盾。劉劍文、侯卓認為,從邏輯上講所謂「新法優先於舊法」,只適用於新的一般規定和舊的一般規定之間,或者新的特別規定和舊的特別規定之間;而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之間,或者新的特別規定與舊的一般規定之間,根本不存在「新法優先」規則的適用問題。

因此,當《行政強制法》針對同一具體問題做出《稅收徵管法》中未設計的制度安排時,就要判斷是屬於對原來沒有內容的新規定,還是對同一問題的不同規定;對在《稅收徵管法》中規定的程式未被規定到《行政強制法》中的,仍然適用《稅收徵管法》;對兩部法律在某一問題上的規定僅存在細微差別時,就要從實務的角度考慮效率和公平。

當兩個法律對同一問題規定不一致時,理論上還可以根據《立法法》第85條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來解決。但從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報送裁決的方式缺乏可操作性。

《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徵管法》不一致怎麼辦?

2樓:握沙成團

應該說,對於滯納金繳納的規定在《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2條中已經很明確了。就是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時間、標準都很明確。

至於產生爭議,主要是取決於主體稅種是否在計徵主體、環節和政策上有爭議,如果稅務機關經過審理確定應該交納,我想就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了,因為術業有專攻,況且稅務機關也是嚴格掌握案件處理流程的,也是非常注重納稅人正常訴求的,所以,對於滯納金的爭議,只能依照《行政強制法》第45條第二款之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之規定,同時希望國家盡快出台修訂的稅收徵管法與之相適應條款,否則基層稅務機關很難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應按稅收徵管法來執行。行政強制法是一般規定,其他法律中特殊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執行。

《行政強制法》有規定,《稅收徵管法》沒

4樓:龍泉

《行政強制法》和《稅收徵管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屬於同一位階的法律。如何準確把握二者之間的關係和法律適用,對於當前稅務機關貫徹落實《行政強制法》具有重要意義。《行政強制法》是行政強制領域的「一般法」,而《稅收徵管法》中有關稅務行政強制行為的規定,屬於「特別法」的範疇。

按照通常的法律適用原則,應是「特別法」優先「一般法」適用,自然《稅收徵管法》中的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也優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但是,這種機械地套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會給稅務依法行政執法實踐活動帶來不利影響。

一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一法律規定明確了兩項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若僅從「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來看待《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徵管法》的關係,與「新法」優於「舊法」的適用原則就產生了矛盾,對《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徵管法》關係的理解也是不全面的。

二是從一般意義上說,規範行政強制領域的「一般法」應當優先確立,這對實施具有特別領域的行政強制行為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然而,在我國的現實情況中,往往都是特別領域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先,而具有普遍意義的一般規定滯後。這是由中國國情特點和獨特的法制建設規律所決定的。

中國法制建設發展模式是先行探索實踐,再通過立法加以規範,逐漸形成了中國獨特的法治發展道路。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法治國家的建設也是在法制建設並不完備基礎上提出來的。從這一視角去分析,對「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產生理解上的分歧或不一致也是可以理解的。

三是從目前實施的《行政強制法》的具體規定來看,法律規則和制度的設計都充分考慮了法律適用關係問題。《行政強制法》明確了諸多「例外」條款,即「法律或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為把握《行政強制法》和《稅收徵管法》的關係提供了明確的判斷取向。

這不僅解決了《行政強制法》作為「一般法」與《稅收徵管法》作為「特別法」的關係,而且也較好地兼顧了《行政強制法》作為「新法」與《稅收徵管法》作為「舊法」的關係,從而為兩部法律規定間的具體適用提供了實踐參照。

妥善處理《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徵管法》的銜接

做好《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徵管法》的銜接工作,是直接關乎《行政強制法》在稅收執法活動中能否得到有效執行的關鍵環節。

一是《行政強制法》規定有法律、行政法規除外事項的,應按現行《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如《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設定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既然《行政強制法》規定有「例外」條款,這樣《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五條和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就可以優先適用,即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例外」條款,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還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行政強制法》有規定,《稅收徵管法》沒有規定,應按《行政強制法》執行。如《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稅收徵管法》沒有明確規定,僅在《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中有過規定,應按《行政強制法》執行,即稅務機關查封、扣押納稅人場所、設施或財物等發生的保管費用由稅務機關承擔。

再如《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稅收徵管法》對加收滯納金的金額沒有相應規定,應按《行政強制法》執行。

三是《行政強制法》沒有規定除外事項的,無論《稅收徵管法》是否有規定,應一律按《行政強制法》執行。如《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等條款,都明確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必經法定程式,《稅收徵管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需按照《行政強制法》執行。稅務機關應在實施《行政強制法》過程中,將法定程式及要件規定與稅收執法實踐緊密結合,細化行政強制流程,量化行政強制裁量標準,規範行政強制的實施程式。

四是《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徵管法》都有規定,但規定存在不一致時,應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此外,《行政強制法》沒有規定,《稅收徵管法》有規定,且不與《行政強制法》牴觸,可適用《稅收徵管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否矛盾呢?

5樓:篤定資源

不矛盾,兩者適用情況不同,具體解釋如下: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一原

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舉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須要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以前做過a事件是沒罪,但是如果我在該項法律條文生效後做了a事件,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2.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布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舉例】李某在2023年3月28日取得當月工資,在3月發放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體現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因為在2023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擴充套件內容:

新法、舊法適用的法理依據:

新舊法的區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時間為標準確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先生效的,我們稱之為先法或舊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後生效的,我們稱之為新法或後法。

一切法律都是根據當時的社會關係狀況制定的,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法律規範也需要不斷地修改或更新。法的修改或更新有許多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制定了新法律取代舊法律,有的是在相關的法律中作了重新規定,有些法律規範被明確宣布廢止,有的沒有明確。

6樓:季晴

不矛盾。理由如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要求新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而新法優於舊法,是針對同一案件有不同法則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

拓展資料

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過去賣東西和現在賣東西,現在按新規定)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布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舉例:李某在08年3月28日取得當月工資,在3月發放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體現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在2023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法律不溯及既往:這一原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以前的事)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例如: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須要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以前做過a事件是沒罪,但是如果我在該項法律條文生效後,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可以這樣理解,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中,實體從舊即體現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程式從新即體現了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生效,舊法廢止。需考慮「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法的適用原則上應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實體從舊,程式從新」;新法不能用於處理舊的事情即「法不溯及既往」;不能要求過去的人遵守未來還沒有制定的法。

法不溯及既往有三項例外:新法明確規定溯及既往且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統一出台的稅收政策,由下級機關就個別標準作出規定,造成個別標準溯及既往;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

新法生效,舊法仍有效,但新舊法部分規定不一致。既要考慮「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針對舊事),也要考慮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針對新事)。

新法優於舊法,但如果新法有除外規定的,仍適用除外範圍內的舊法。此外,下位的新法不具有廢止上位的舊法的效力。

《行政強制法》中的規範基本上屬於程式法,因此,按照「實體從舊,程式從新」規則,從2023年1月1日起,開展行政強制活動一律適用該法,而不論查處違法行為發生在何時。

《行政強制法》相對於《稅收徵管法》而言屬於新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行政強制法》也應優先於《稅收徵管法》適用,兩者規定不一致時,原則上適用《行政強制法》。除非《行政強制法》本身有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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