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財產保險因不能如期繳納保費而終止合同的不能恢復合同效力

2021-03-19 14:02:39 字數 5075 閱讀 5383

1樓:阿倫

您好:商業保險合同產生效力的前提是保險公司收到保費且同意承保,沒有如期交納保費合同的是無法生效,例外情況是長期人身保險合同後續繳費在應繳日起有60天的寬限期,寬限期內保單效力不喪失,60日後至兩年內仍沒交費,保單效力「中止」,成為失效保單,期間可以申請復效,應繳日兩年後仍沒繳費,保單效力「終止」,成為永久失效保單,不能復效只能退保解約。

財產保險合同多為一年期,到期後合同「終止」保單效力結束,若要續保,則需要重新投保-核保-繳費,因此財產保險合同」終止「後,不能恢復合同效力 ,恢復效力僅針對」中止「的非永久失效保單。

投保人未如期繳納保費,保險人可以不予賠付嗎?求解答

2樓:血刺小y飯

案情2023年王女士為其丈夫投保10萬元人壽保險。繳費方式為分期支付,王女士於合同成立時支付了首期保險費。2023年,繳費期到期時,王女士忘記了交保費一事。

2023年的一天,王女士丈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喪生。王女士這才想起保險一事,於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審查後發現,王女士超過了寬限期還沒有繳付續期保險費,因此以保險單已經失效,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範 《保險法》第58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第59條:

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法律適用 依《保險法》第58條之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法定中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女士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正是這種情形,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出現保險事故正是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保險人自然不用承擔保險責任。 至於保險公司以投保人超過了寬限期還沒有繳付續期保險費為由,認定保險單已經失效的觀點是不對的,除非保險人依法行使了解除權,否則保險單仍然有效,只是效力暫時中止。

法條評析 儘管按現行法律規定,保險人可以不予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並不說明保險人不予承擔保險責任是合理的。之所以出現這種合法不合理的情形,是因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不完善所致。 第58條立法之理由:

由於在「人身保險」中,法律規定保險人對保險費的請求不能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在投保人未如期交付保險費時,法律應當給予保險人一定的救濟,以平衡雙方當事人之利益(在很多的商事活動中,比如保險活動,保險人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往往是同一的,而不應是對立的,保險人與其說是一方當事人,還不如說是危險共同體成員的管理者)。於是,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未支付當期保險的,合同效力中止救濟保險人。當然,立法也同時注意到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護,規定了六十日寬限期。

立法之得失:從立法理由來說,立法的價值取向還是合理的。但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應繳的保費的請求從本質上來說只是債權,債權人是否行使債權應當是債權人自己的事情(債權人可行使債權,也可以不行使債權);同時,對於債務人來說,債權人不行使債權則意味著債權人放棄其權利,此時法律硬性規定超過一定期限,合同效力中止,於債務人來說也極其不公(債務人不按期繳費,往往並不都是債務人故意為之,很多時候可能是債務人忘記了繳費)。

因此,合理的規定是,只有在保險人催要保費一定期限後,投保人仍然未繳費時,保險效力才中止。如此,既尊重了保險人的意志,又保護了投保人的利益。這一點,我國台灣地區的《保險法》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鑑。

台灣保險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第59條立法之理由:同樣是由於在「人身保險」中,法律規定保險人對保險費的請求不能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法律規定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一定期限後,保險人得解除合同,以保護保險人的利益(如果保險人不解除合同,投保人得隨時要求補繳保費而使合同效力恢復)。

立法之得失:立法目的很明確,價值取向還合理。遺憾的是,法律規定投保人補繳保費的前提是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如此規定使得恢復合同效力的權利在保險人,使得投保人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協商能否達成主動權完全掌握在保險人,當恢復合同效力於自己有利時,可同意,否則便不同意)。

合理的規定應當是,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只要保險人未解除合同,投保人得隨時要求補繳保費恢復合同的效力。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保險人根據不同之情形得選擇於自己有利的行為,從而置投保人於不利之地位,讓其也承擔一點風險。小結 從法律規定來看,明顯不利於投保人,這往往會使得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承擔的風險更大。

為了應對立法的這種規定,建議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針對第58條之規定,應與保險人約定,在投保人未如約繳保費時,保險人有義務通知其繳費,否則保險合同效力不因此而中止。針對第59條之規定,應與保險人約定,在保險人未依法解除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得隨時補繳保費,保險合同效力於保費繳清時恢復。

為什麼在保險合同中,不得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保險金

3樓:

這是保險法規定的 是為了維護我們投保人權益的

因為保險也是一種射倖合同行為,合同約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投保人只要交納了保費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義務。但是作為投保人一方而言,他也是享有交易自由的權利,也就是說他可以決定自己是否需要參保或者繼續參保。

投保人是可以隨時退保的,所以就這麼要求的,為的是保障投保人的意思自治權益。

財產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而無論投保人是否交納保險費,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費成為保險人的既得債權。在投保人沒有按約定支付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人當然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被保險人支付。而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

因此,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並且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即保險費支付與否,只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按約定支付保險費,最終結果只能導致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而不會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因此,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不能強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即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在合同存續期間,由於某種原因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失效,這一保險合同的效力被稱

4樓:匿名使用者

在合同存續期間,由於某種原因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失效,這一保險合同的效力被稱合同中止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樓:百度使用者

選d中止,暫時失效,不是徹底失效(終止),等原因去除,合同是可以恢復的,復效期在2年內。

終結企業合同的因素有那些

6樓:水清無魚者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由於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而不復存在。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導致保險合同的終止。

1.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保險合同中一般會列明合同的有效期,如果合同期滿,不管是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自然終止。

2.合同因解除而終止。保險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和應投保人請求解除三種。

保險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法定情形包括: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足以影響保險人的承保決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並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請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財產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人身保險的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合同成立未超過兩年;人身保險的合同效力中止,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等等。約定解除又稱協議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即有權利解除保險合同。

此外,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提出解除保險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保險合同通常會有一定的前期費用,解除保險合同會導致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

3.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某些違約行為導致保險合同無效。

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寬限期在內)繳納保費,可能導致壽險合同中途失效。在一定條件下,中途失效的壽險合同可以復效。但是,財產保險合同失效後則不能復效。

4.合同因履行而終止。由於保險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完成全部保險金額的賠償或給付義務之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5.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或被保險人死亡而終止。這種情況是指保險財產或被保險人由於保險責任以外的原因滅失或死亡,保險標的不復存在,保險合同自行終止。

7樓:

問題補充:求乙份關於建築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的範本 ...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終結不是法律用語,是不是說終止呢?

保險費如果沒按時交怎麼樣

9樓:穆壽巖回虐偉

別擔心。可以先打**向**人或保險

公司諮詢,了解您購買的保險寬限期。在保險寬限期這段時間內,保單是仍然有效的,出了保險責任事故的話,保險公司一樣承擔賠付責任。

保險寬限期是指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主險合同另有約定外,若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

一般來說,超過寬限期還未交費的,保險合同會中止。但按照規定,只要你在「寬限期」之後的兩年內補交應交保費,那麼你的保單就會「起死回生」,保險合同的效力得到恢復。

保單復效不但可以維持原保單的現金價值,而且還是按被保險人原來的年齡繼續交費,此前你所擁有的任何保險保障,都可以繼續擁有。

財產保險的基本特徵是什麼,財產保險有什麼特徵

財產保險是指以各種財產物資和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一種社會化經濟補償制度。財產保險是包括財產損失保險 責任保險 信用保證保險和農業保險四大類在內的財產保險體系。財產保險的乙個很大特點是損失補償,它強調保險人要按照約定賠償損失,而不允許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

什麼是保險合同,怎麼區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合同

您好!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與保險業務有關的合同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的區分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 1 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具有定額給付性質,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而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金具有補償性質。2 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

平安保險在蘭州什麼地方,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怎麼樣?

對對保險網 學霸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和我一起看看平安保險公司在全國排到了什麼位置?排名前列的保險公司除了平安還有哪些?平安保險各地分部網點,可以在平安官網查詢 http life.pingan.com kehufuwu fuwugongju kehufuwuzhongxin.jsp 平安公司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