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人的相關條件,甚麼叫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啊

2021-03-17 04:42:58 字數 5302 閱讀 3291

1樓:傑士臃

(1)須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2)須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配偶、近親屬等)提出禁治產申請;

(3)須由法院作出禁止治理其財產的宣告。法院作出禁治產宣告後,即剝奪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當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復後,經本人或有關人員申請,法院可經一定程式撤銷禁治產宣告,恢復其行為能力。中國民法未採用禁治產概念,但在《民法通則》第13條中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禁治產人的法律地位相當。

甚麼叫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啊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學中的乙個概念,具體指因精神障礙不能處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經法院依法定程式宣告其為禁治產,而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德國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為禁治產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2.因揮霍浪費致自己或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致自己或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準禁治產人就是類似、相當於禁治產人。譬如軍事組織,準軍事組織。軍事組織指的是正規軍,準軍事組織如游擊隊。

3樓:綿綿果凍

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準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民法總則》未規定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

參考資料:《民法》紅皮書 魏振瀛主編 第七版

4樓:高度強

禁治產人是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學中的乙個概念,具體指因精神障礙不能處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經法院依法定程式宣告其為禁治產,而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德國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為禁治產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2.因揮霍浪費致自己或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致自己或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準禁治產人指聾、啞、盲人

比較這兩個概念:禁治產人和無行為能力人

5樓:匿名使用者

在羅馬法設定了禁治產制度,禁治產簡單點講就是禁止管理財產,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賭博和胡亂奢侈消費等惡習的人進行約束的制度。由監護人來代替被宣告禁治產的人來代為管理財產。小孩子因為年齡尚小,認識辨別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相當有限,缺乏交易經驗,只能進行與其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如購買小額的商品。

我國法律規定了監護制度,監護簡單的講就是監督保護,包括監護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義務撫養未成年子女,有職責監督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各項權利。當然,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在不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的前提下進行使用、管理或投資。

如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壓歲錢購買或消費了大宗商品,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追認合同的成立或不追認而否認合同的效力。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所謂無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已滿十周歲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的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都無法判斷,只能由其法定**人代為進行各種民事活動。但是,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動都需要由其法定**人**。

無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一些根據其年齡、智力事實上可以理解的行為或不會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比如購買一塊橡皮,接收獎勵、贈與等等

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

1、純粹受益和行為能力以內的細小民事行為有效;

2、其他行為均無效;

3、如果定理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禁治產人的介紹

6樓:百度使用者

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損,不能治理自己的財產,經有關人員的申請,由法院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禁治產人中的浪費人是個什麼概念?

7樓:金色析習

羅馬法上的概念,是指揮霍浪費致自己或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者。

準禁治產人中所指的物件浪費人是什麼概念?

8樓:匿名使用者

上述回答錯誤,浪費人是監護人消極資格的一種,浪費人是指因揮霍無度,經他人或與被監護人的親屬申請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監護資格

9樓:匿名使用者

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損,不能治理自己的財產,經有關人員的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70周歲老人還有資格監護其他人嗎?

10樓:心暖知我安

70周歲的老人依然可以做他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與精神病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係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準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的範圍各國立法有差異,有些國家之規定了禁治產人,如法國、德國;有些國家既規定了禁治產人又規定了準禁治產人,如日本、義大利。我國《民法通則》未規定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3)破產人。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為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4)外國人。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為監護人。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係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

我國**時期的民法、《民法通則》對此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8條規定,應解釋為外國人不妨礙其為監護人。

(5)法人。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1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看神智是否清楚,是否有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

社群指定監護人可以嗎,哪些人不能做監護人

12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社群制定

監護人,可以嗎?

《民法通則》第16、17條分別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如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由以上的規定可知,當監護權發生爭議時,社群是可以制定監護人的。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監護人

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係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準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的範圍各國立法有差異,有些國家之規定了禁治產人,如法國、德國;有些國家既規定了禁治產人又規定了準禁治產人,如日本、義大利。

我國《民法通則》未規定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3、破產人

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為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4、外國人

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為監護人。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係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我國**時期的民法、《民法通則》對此未規定。

但依《民法通則》第8條規定,應解釋為外國人不妨礙其為監護人。

5、法人

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因此,當監護權發生爭議時,我們可以讓社群來制定監護人,但是我們要知道,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擔任監護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無法擔任監護人的。要是你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律師365**律師,他們將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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