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刑事案件罪名問題,請教乙個刑事案件罪名問題。

2021-03-12 14:17:29 字數 3060 閱讀 6147

1樓:雷神之戀

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

首先這如果是生活中的案例,還要結合具體案件發生、發展的細節予以認定。

如果這是一道案例題,那麼:

李某在和張某等人發生口角後,準備消防斧並尋找張某的行為已具有實施侵害他人身體權利犯罪的故意與行為。張某第一次撞擊,李某沒有砸到,李某的行為不為獲罪基礎(張某刮傷人要負責)。李某在面對張某第二次駕車撞擊時完全有能力選擇其他方式規避,其不具有正當防衛行為要求的防衛意識,同時並非只是針對張某防衛,同時李某行為已超過必要限度,故不成立正當防衛。

張某駕車掛人後掉頭衝向李某,雖然醉酒駕駛,但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在此時李某的打擊行為和最後車毀人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李某送斧頭的朋友構成傷害罪共犯。

2樓:嘉峪晴煙

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過意傷害致人重傷罪但是有正當防衛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2023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如果確實存在「在張某又一次掉頭正面朝李某駛來時」。。。。。。的情結時,李某在此行為之前的行為應屬故意傷害未遂,在此行為之後的行為雖有相互鬥毆的情節但仍可視為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於不法侵害的行為人採取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為。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有四個條件:一,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

二,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三,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四是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說明: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法律提倡公民同違法犯罪作鬥爭!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 成立正當防衛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1、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對合法行為不能實施防衛。

2、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有不法侵害發生而實施所謂的防衛,稱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則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罪過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3、不法侵害行為通常應是人的不法行為。

(二)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如果不符合這個時間條件的防衛,稱為防衛不適時。

防衛不適時,有兩種: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衛,叫事前防衛;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施的防衛,叫事後防衛。防衛不適時,屬於故意犯罪。

(三)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如果對第三者實施,屬於故意犯罪。

(四)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權益,而決意制不法侵害。 如果沒有防衛意圖的防衛挑撥、互相鬥毆、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都不是正當防衛。

但在特殊情況下,應允許互相鬥毆的一方實施正當防衛。

(五) 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要求行為人的防衛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同時,防衛的手段、強度同侵害行為的手段、強度之間,防衛人對侵害人所造成的後果同侵害行為可能贊成的危害結果之間基本相適應,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如果符合其他四個條件,但是超過了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稱為防衛過當。

根據防衛過當的行為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確定其行為構成何罪。其罪過形式一般為過失,也可以為間接故意。因此,其行為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殺人罪等,不能認為構成防衛過當罪。

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關於無限度防衛問題。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作出無限度防衛的規定:「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關於正當防衛制度的特殊規定,即在特定情況下公民可以進行無限度防衛。

如何確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暴力犯罪的本質特徵,確定其範圍,是適用該條法律的前提。

對於「副駕駛的王某當場死亡」這一結果,李某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3樓:賈金寧

李某更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年11月2日《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列舉了以下四種構成流氓罪的尋釁滋事型別:「1.

以打人取樂,隨意毆打群眾,或多次向人身、車輛、住宅拋投石塊、汙物等,造成後果,引起公憤的;2.在城鄉市場強拿硬要,欺行霸市,擾亂正常**活動,引起公憤的;3.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4.

結夥哄搶、哄拿或任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現行刑法第293條所規定的四種行為型別,便是源於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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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刑事案件請幫我分析一下,大家幫忙幫我分析一下這個刑事案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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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英語問題請教乙個英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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