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工資的計算方法

2021-03-07 10:48:01 字數 4907 閱讀 493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國家法定假日工資計算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00%帶薪)。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天/8小時*300%。

因此,對於國家的法定假日加班的勞動者可以獲得三倍的加班工資,並且是不能利用調休來進行處理,這也是很多用人單位的做法,希望勞動者要清楚這點,以免自己的合法利益被單位侵犯,損失的是自己。

2樓:午夜蘭心

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支付三倍工資,即:加班費=月薪÷21.75×3。

法定節日工作不允許調休,按1:3的比例支付加班費,雙休日允許調休,未調休按1:2的比例支付加班費,其它時間加班按1:1.5的比例支付加班費。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樓:世間的微風

在我國,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十一」和春節。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在春節後4天加班的勞動者,是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由企業自行決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如下:

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以十一為例,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按三倍工資計算。4日——7日為調休假日,按雙倍工資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11月9日起,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公開在網上徵集意見

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研究小組從11月9日起,公開在網上徵集對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的意見。根據這一方案,將國家法定節假日由10天增加為11天,三個**周保留兩個,取消乙個,同時將除夕、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四個民族傳統節日納入國家法定節假日。

隨著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勞動者休息時間不斷增加。2023年以前,法定節假日加上星期日,我國勞動者每人每年的休息日只有59天,2023年實行雙休日後增加到111天,2023年實行**週後增加到114天。

新方案出台後,假日將增加到115天。新方案更加尊重勞動者的休息權,不僅休息時間增加,假日次數增多,分布也更加合理。

        ***有關部門相關司局負責人認為,此次國家法定節假日制度調整方案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增加1天,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1天,使廣大居民得到更多的休息時間。

二是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三個傳統節日,增加了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傳統文化影響力,同時將春節放假的起始時間調整為除夕,更加符合廣大群眾的文化和生活需要。

三是允許週末上移下錯,與國家法定節假日形成兩個七天的「**周」(春節和國慶節)和五個三天的「小長假」(元旦、清明、國際勞動節、端午、中秋),增加了假日的次數,節假日的分布更加合理。

四是通過法定節假日的調整和職工帶薪休假規定的同步出台,既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旅遊要求,又可有效避免因出行過於集中對社會和經濟造成的衝擊,降低交通、安全、市場、環境、企業經營的壓力,有利於廣大群眾開展假日期間的各種活動。

五是國家將同步出台《職工帶薪休假規定》,為全面落實職工休假權利提供法律保障,使廣大職工可以更加人性化地安排家庭及個人生活。

4樓:丿蕩丶蕩丶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應當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

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擴充套件資料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日或按月計算者,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資為計算標準。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件計算者,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最近3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如全部工作時間不滿3個月者,應以該工人職員實際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但病傷假期在7日以內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

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的工人職員退職或死亡時,在勞動保險**項下領取以本人工資為計算標準的撫卹費、救濟費或補助費時,其本人工資,應將所得工資與因工殘廢補助費合併計算。

學徒的本人工資低於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者,以本人工資計算勞動保險費時,應改按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計算,但其所得的勞動保險費,不得超過本人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如下:

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以十一為例,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按三倍工資計算。4日——7日為調休假日,按雙倍工資計算。

6樓:蓋普希金

勞動法規定在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支付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補充回答日工資的計算方法:

勞動保障部於2023年1月10日公布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乙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時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專案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乙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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