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如何確認

2021-03-07 08:17:44 字數 1466 閱讀 1292

1樓:哆啦咪發嗦哆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來確定竣工日期: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了,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這種情況在實際糾紛此中經常發生,多數時候發包人有意拖延驗收,致使工程無法及時驗收,在此情況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本來按照合同法規定,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既然發包人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就擅自使用了,說明發包人放棄了工程質量的抗辯權,則理應將發包人占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

2樓:聖域★卡妙

這位夥計你的理解還是有問題啊。而且你認可的回答也是錯誤的。

二建教材我沒看過。根據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件:以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為竣工日期,但根據最高法關於建築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中規定第十四條:以通過驗收之日為竣工日期。

實際竣工的時候按照程式:乙方向監理提出驗收申請;總監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進行預驗收並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到位後,由監理方向建設單位提交正式驗收申請,並提交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方組織正式竣工驗收。正式驗收要叫齊五大主體代表,還必須要請質監站監督驗收程式。

也就是說從乙方提交驗收申請到正式驗收,快則兩三天,慢則乙個星期。驗收合格時間與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間怎麼可能是同乙個時間呢。如果乙方把關係處的比較好,甲方對工期要求又不是那麼苛刻,合同也不涉及工期獎罰問題,那竣工時間怎麼填還是很好達成一致,讓各方都滿意的。

如果甲方對工期要求苛刻,合同又明確了工期獎罰條款,那這一條就會引起很大的爭議,因為這能差出很多的錢,不過對施工單位來說,能不罰款就算不賴了,至於獎勵那錢可不是好拿的。

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雙方對質量有爭議拿到第三方鑑定,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視做工期順延。我理解應以委託鑑定時間為竣工時間。

至於答題,我幫人答的是以1月5日為竣工日期,應對乙方進行工期罰款。可我看網上的標準答案說是以28號為竣工日期,應予以工期獎勵。今年我要分夠了就算了,要是正好差幾分我就要提出查卷申訴。

3樓:不哈牛皮

題目是問的竣工驗收日期是哪一天,按合同裡的說法,工程竣工日期是28日,驗收日期是1月5日,該怎麼理解啊?

驗收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兩回事吧,我是這樣理解的,不知對不對,大家一起討論~

4樓:吳忠運

就是以實際驗收日算,他拖延不驗收可以追他,甚至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他,但驗收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做的有瑕疵,那就另當別論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情況下,按備案批復上的日期為準;

6樓:匿名使用者

以竣工驗收合同簽訂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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