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律風險及對策有哪些

2021-03-07 07:42:59 字數 4852 閱讀 4793

1樓:匿名使用者

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

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只是泛泛而談,

首先,你要對中國當今社會有乙個清醒的認識,當前中國人整體的道德水準處於中華民族的歷史最低點,各行各業的人都有失風範,道德品質無從談起,法律底線幾經失守,講誠信的人生存困難,欺詐成為中國人生存的必備技能。

其次,在這麼乙個低誠信度的社會中,法律風險無處不在,要注意市場風險,積極應對當前惡劣的市場環境與社會環境,

第三,在實際的商業活動與生活中不要輕信任何人,嚴格按制度辦事,依法辦事,誠信經營。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這個問題比較大了,很多因素。

4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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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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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有哪些法律風險,怎麼防範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有:沒有出具書面借條無法認定借款人或借條由借款人叫他人**,事後否認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位址不明,事後無法調查核實向法院起訴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借款等情況。第一種情況,通常在發生於親戚、同學、朋友之間,因為事初大家關係比較好、也有一定了解,礙於情面借予款項時也沒要求對方出具書面借條,事後,在借款人作否認借款的情況下,因為缺乏借貸合意的事實證據,無法確定承擔借款償還的責任主體,而導致借款官司敗訴;第二種情況,借款人事前或事後叫他人以自己名義**出具借條,事後作否認借款。

因為借條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實簽字,無法證實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惡意逃避承擔償還借款責任;第三種情況,對工作不穩定、經常變動,住址也不穩定的借款人,一旦發生借款糾紛,因為債權人無法掌握借款人的確切住址及其身份資訊,而無法順利的通過向法院立案起訴來主張借款。第四種情況,擔任某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對外借款,事後,惡意推脫是企業借款或企業推脫是其個人借款,因為互相推卸責任給債權人的追款帶來訴訟風險等等其他情況。

鑑於此類的借款風險,建議債權人應以下幾點加以風險防範:

1、要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而且要借款人本人當面書寫、簽字、蓋章並作核實身份,避免他人**、冒用他人名義書寫的情況發生;

2、借條當中應清楚、明確的寫明借款人真實的身份證號、詳細居住位址;

3、對借款人為某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則應要求其寫明實際是其個人借款還是為企業作借款,視情況要其寫明共同承擔歸還或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4、盡量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影印件

二、借貸用途的法律風險:

這種情形在生活實踐中的主要風險表現為:明知借款人借錢用於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為屬於非法借貸,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有可能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證主張還款的正當性、合法性。

為確保借貸用途的合法性,建議在借條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確寫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債務承擔人事後以借款用於非法用途作責任推脫。

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在借條中未作約定利息,事後主張借貸利息不被支援或約定的

利息過高,未得到法律保護。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借條中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將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約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護。

為確保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性,建議雙方在借條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約定。

四、借條內容不規範、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這類風險實踐中除上述的借貸主體、用途、利息外還有常見的主要表現為:

將借條寫成欠條;借款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或小寫的金額資料不規範遭到篡改;還款時間不明確;內容因為太過簡單,遭到篡改引發爭議等等方面,為後面通過訴訟順利追討借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帶來了很大的風險。

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產生,建議:借條內容表述用詞要準確,書寫規範字,語義要嚴謹,簽字處與正文間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間借貸行為應作簽訂完整的書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與身份證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要做寫明);借款金額(要有大寫且確保大小寫一致);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要具體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利率約定要合法(超出合法的部分可作規避考慮操作);明確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有作擔保或抵押的,明確保證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

五、款項交付不明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主要表現為:現金交付方式特別是大額的現金交付或應債務人要求將

借款交付給第三方,事後債務人作否認收到款項所帶來的借款交付風險。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如果借款人對款項交付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必須要就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做出合理的解釋。由法官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諸多因素,結合其他事實證據作綜合的審查判斷,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

在本律師**的一案例中,法院曾以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條證據外,沒有提供任何已實際給付錢款的轉賬憑證或相關事實依據,且以原告在此期間沒有收入,家庭經濟條件也十分困難,不可能有這麼多錢借給被告等理由,最終判決以雙方不存在真實借貸關係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因此,對於較大金額的借款,不僅要有借條,錢款應通過銀行轉帳交付對方,以獲得交付錢款的有效憑證。為有效規避現金交付給債權人帶來法律意義上的合理解釋不能以及舉證不能造成不被認定的法律風險,以及將借款交付給第三方,因為第三方下落不明等原因,遭到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所帶來的法律風險。本律師建議:

1、對現金交付的借貸特別是大宗金額的借貸,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款項接受賬戶應為借款人本人的賬戶或雙方作約定的銀行賬戶,保留好銀行轉賬的憑證。

2、對借款人提出的將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應事先作約定明確或事後應取得借款人的認可,保留好相關的把款項交付第三人以及雙方約定或應借款人要求打款給指定物件的事實證據。

六、未作擔保或未能實現擔保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常見於:未作擔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當時可能經濟狀況良好、具

有償還能力,債權人礙於情面或基於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但後來因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資**、甚至有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經濟上陷入困境、負債累累已無力作償還,以致後面債權人發現狀況不對作催討時已太遲,在借款人已無力作償還,又沒有擔保的情況下,最終造成借款無法追回的經濟損失。還有作擔保但卻未能實現的情形:比如:

保證人口頭為借款人的借款作擔保,事後否認擔保;或保證人自身缺乏經濟擔保能力,無法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機動車、房產作等財產擔保,但未辦理法定的抵押登記手續,以致未能起到擔保還款的效力和作用。

因此,為最大限度的減小債權人的風險,在作借款時最好讓借款人提供人 和物作擔保,

這樣即使借款人出現賴帳或無力償還借款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或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保護自己權益,避免損失。

本律師建議作以下方面的風險防範:

1、讓借款人提供具有經濟實力良好的單位或個人作保證人,並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證人的地位及擔保的責任。

2、讓借款人提供銀行定期存單、有價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擔保都需要簽訂書面協議,如果作車輛、房產抵押的,別忘記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七、還款不清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常常被疏忽。這一風險主要在於借款人,特別是借款人在以現金方式作歸

還借款後,未向債權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條,事後,無法證明已作還款。

為防範和完全杜絕此類問題的風險,本律師建議:

在借貸關係中,與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後需出示收據的作法相對應的是在借款人向債權人作歸還借款時,債權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憑證,以此,證實借款人已經還款、雙方債權債務歸於終結。

八、訴訟時效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債權人對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缺乏清楚、明確的認識而疏於

催款,過了法律訴訟時效或未保留好中間有過催款的事實證據無法證明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存在,而過了訴訟時效的情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償還借款的法律後果則是不受法律保護,除借款人作自願償還外,依法將會被法院駁回。

因此,為避免借款債權超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在借款的還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仍然未作歸還的,本律師建議採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範風險:

1、在還款期限屆滿後即將期滿兩年之前,應當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續新的還款期限或落款時間為出具之日的借條;

2、可委託律師簽發催款的律師函,形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證據,作重新計算兩年訴訟時效,以確保不過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

3、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損失。

九、借貸管轄法院的確定

這在生活實踐中,常會碰到借款人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歸還借款,債權人無法證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考慮到各地的司法環境以及訴訟成本的考慮,這顯然對債權人是不利的。為此,本律師建議:

可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作設定發生糾紛由債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條款,以確保能以最小代價,順利的實現通過訴訟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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