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來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有哪些什麼叫做間接證據和直接證據的區別

2021-03-07 03:21:53 字數 5550 閱讀 2645

1樓:戚廣利

一、 從概念分析:

1、 凡是間接**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也叫"派生證據"或"衍生證據"。如證人從他人處得知案件事實的證言、書證的副該、音像資料的複製品等都是。

2、 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二、 從遵守規則來分析:

1、 傳來證據特殊規則。運用傳來證據時,除遵守一般的證明規律以外,還應該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規則:

(1)**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在運用傳來證據時,應採用傳聞、轉抄或複製次數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傳來證據時,不能輕易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4)原件因客觀原因確實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

(5)因涉及****,需要保密不能調取原件的。

2、 間接證據遵守原則:根據間接證據的特點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客觀性,用於定案的每乙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經查證屬實,即必須都是客觀真實的;

(2)關聯性,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真實存在客觀聯絡,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實際意義;

(3)充分性,間接證據必須達到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要的量;

(4)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5)完整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乙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6)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三、從實踐運用上分析:

1、傳來證據的實際運用。傳來證據的取得經過了乙個或幾個中間環節過程,其證明價值一般而言隨中間環節的增加而減弱,此外,其證明價值還要受傳播方式、中轉環境等具體條件的影響。傳來證據在實踐運用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傳來證據可作為獲得原始證據的線索,通過傳來證據獲取原始證據。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3)其與原始證據相互印證可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力。

(4)在無法取得原始證據或取得原始證據確有困難時經查證屬實的傳來證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5)對傳來證據的審查要著重查明其**。

2、間接證據的實際運用。(1)應審查間接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且為法律容許的證據方可採用;

(2)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乙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事件、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目的、動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的等,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3)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須得到合理地排除;

(4)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確鑿無疑的。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間接證據不一定是傳來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夠完整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而傳來證據是指間接**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也叫「派生證據」或「衍生證據」。如證人從他人處得知案件事實的證言、書證的副該、音像資料的複製品等都是。

因此,間接證據有可能是原始證據,而不是傳來證據。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什麼叫做間接證據,和直接證據的區別?

3樓:wxy123456穎

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乙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

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直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具有直接聯絡,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絡,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2、二者關係作用不同

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單獨乙個直接證據可以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以直接證明的方式對案件的主要事實起到證明作用。

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以推論的方式即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單獨乙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能證明案件事實中的某一情節片斷,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案件主要事實。

3、**不同

以證據**的不同為標準,可以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以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以證據的證明方向為標準,可以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以證據的證明作用、方式為標準。

4樓:燁非鳴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

1、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係不同,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具有直接聯絡,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絡,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參照的。因此,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在審判實踐中,由於間接證據與證明物件沒有直接關係,所以運用起來不如直接證據方便。

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間接證據的作用。

3、由於案件的複雜性,有些當事人為了避免法院認定不利於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實情況和直接證據藏起來,使對方當事人和辦案人員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證據,只能從間接證據入手,通過運用間接證據,調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後達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因此,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

4、間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直接證據有的可能是真實的,有的則可能是偽造的材料,因此,對這些證據必須結合全案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鑑別,而運用間接證據是鑑別直接證據的一種重要手段。人們根據間接證據,在經驗上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是否發生、變更和消滅,間接證據還可以影響直接證據的證據力。

5、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對案件真實性的反映都是有條件的,近似的和相對的,兩者都有一定的侷限性,幾個間接證據聯合起來的證明力,就可以相當甚至超過乙個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所以在證明案件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6、由於間接證據是間接地證明案件的事實,這決定了使用間接證據的難度就更大,複雜性更多。要求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在提供、審查、判斷和運用間接證據時,更加慎重。

間接證據的基本含義:

1、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乙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

2、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

3、對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應從三方面進行:

①查物證的**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等特徵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絡,看有無假冒和偽造的情況。

②查證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及其他客觀條件,看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或受其他影響,使提供的證言失實。

③查鑑定材料是否可靠,鑑定人是否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格,看鑑定結論是否準確可信。

4、對間接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應把握以下二個方面:

①是綜合審查證據,正確排除矛盾。

②是推斷要符合邏輯和情理。

5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

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單獨乙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

區別:1、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是否具有直接性;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參照的。因此,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在審判實踐中,由於間接證據與證明物件沒有直接關係,所以運用起來不如直接證據方便。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間接證據的作用。

2、取證的難易程度不同;間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直接證據有的可能是真實的,有的則可能是偽造的材料,因此,對這些證據必須結合全案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鑑別,而運用間接證據是鑑別直接證據的一種重要手段。間接證據還可以影響直接證據的證據力。

3、對於其他證據的依賴性不同;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對案件真實性的反映都是有條件的,近似的和相對的,兩者都有一定的侷限性,幾個間接證據聯合起來的證明力,就可以相當甚至超過乙個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所以在證明案件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4、證明過程的複雜程度不同;由於間接證據是間接地證明案件的事實,這決定了使用間接證據的難度就更大,複雜性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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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的遵守原則

根據間接證據的特點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客觀性,用於定案的每乙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經查證屬實,即必須都是客觀真實的;

2、關聯性,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真實存在客觀聯絡,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實際意義;

3、充分性,間接證據必須達到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要的量;

4、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5、完整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乙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6、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直接證據的具備條件

1、單獨乙個證據

2、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3、證明方式是直接的,無需經過推理過程。

6樓:機智的煎餅

間接證據是指對被審計事項具有間接證實功能的證據。這種證據需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審計事項的事實。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取決於它與其他證據結合。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參照的。因此,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在審判實踐中,由於間接證據與證明物件沒有直接關係,所以運用起來不如直接證據方便。

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間接證據的作用。

首先,由於案件的複雜性,有些當事人為了避免法院認定不利於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實情況和直接證據藏起來,使對方當事人和辦案人員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證據,只能從間接證據入手,通過運用間接證據,調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後達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因此,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

其次,間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直接證據有的可能是真實的,有的則可能是偽造的材料,因此,對這些證據必須結合全案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鑑別,而運用間接證據是鑑別直接證據的一種重要手段。人們根據間接證據,在經驗上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是否發生、變更和消滅,間接證據還可以影響直接證據的證據力。

第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對案件真實性的反映都是有條件的,近似的和相對的,兩者都有一定的侷限性,幾個間接證據聯合起來的證明力,就可以相當甚至超過乙個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所以在證明案件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由於間接證據是間接地證明案件的事實,這決定了使用間接證據的難度就更大,複雜性更多。要求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在提供、審查、判斷和運用間接證據時,更加慎重。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的對稱。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案件主要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指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民事、行政訴訟中指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事實。

刑事被告人對犯罪的供認,被害人或目睹證人對被告人實.施犯罪的陳述和證言,民事被告人對原告人所訴事實的承認,書證中關於民事爭議事實的記載,均屬直接證據。

運用直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相對較為簡單,但直接證據本身是否真實可靠,尚需其他證據印證,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互相配合、互相印證來認定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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