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後如何起算解除日期最高院案例

2021-03-07 02:09:14 字數 2160 閱讀 4107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據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時間點也不同。

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對方的異議不成立,則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一方當事人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條件的,則合同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擴充套件資料:

違約行為

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

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3款)。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於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

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

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否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學者們的意見不一致。《合同法》第94條第2款不要求債權人為履行催告,可徑直解除合同。

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於量的不完全履行。

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但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

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於質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

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於“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可解釋為是對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解除條件的承認。

債務人的過錯

自始不能履行為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後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於“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

2樓:**律師俞強

合同的解除係指合同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的行為。由於合同解除後雙方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起算點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認為,《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敦、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時間點也不同。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對方的異議不成立,則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一方當事人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條件的,則合同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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