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哪些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什麼區別

2021-03-07 01:15:04 字數 5891 閱讀 2814

1樓:法律快車

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相同點

1、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5、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不同點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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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關於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國家規定,無效婚姻因自始無效,當事人間不發生身份關係,故所生子女視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國家則規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不受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影響,仍視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我國2023年、2023年《婚姻法》均未規定無效婚姻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版已廢止)中才有「婚姻關係無效」的提法。2023年《婚姻法》修訂中,確立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得《婚姻法》的體系更為完善。現行《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未到法定婚齡等。

對於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新《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及對重婚事實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規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使得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部分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根據《婚姻法》規定: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為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為脅迫。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脅迫的手段有兩種型別: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

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燒毀對方的面容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

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

脅迫婚姻違反了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原則,是違法婚姻,考慮到被脅迫的一方,在結婚時,雖然是違背了自己的意願與他人締結了婚姻關係,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結婚後,組建了家庭,經過一段時間生活,與對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關係還不錯,特別是在有了孩子的情況下,與對方、與孩子更有一種難以割捨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脅迫婚姻為無效婚姻,不一定適當。

經過反覆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將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規定為可撤銷婚姻,把是否否認其婚姻效力的申請請求權交給受脅迫方。如果受脅迫方不想維持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宣告該婚姻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脅迫,但後來願意共同生活,則可以放棄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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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什麼區別

4樓:

《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後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5樓:宿玥蘭同光

前者:主體不適格。如未到法定婚齡、重婚,自始無效。

後者: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強迫婚姻,在法定期間內到法院起訴撤銷婚姻關係,則婚姻轉為自始無效。

什麼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他們有何區別

6樓:田毛律師

無效婚姻是指違反法律禁止

性規定而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具體為: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可撤銷婚姻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缺少結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比如因脅迫結婚的。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可撤銷婚姻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可撤銷婚姻,因條件成就可轉化為有效婚姻,故無效婚姻情形只有重婚和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而成立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比較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異:1、概念。無效婚姻又稱婚姻無效。

是指某些已締結的婚姻因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可撤銷婚姻也稱撤銷婚姻和婚姻撤銷,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又稱相對無效的婚姻。

2、法定事由。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無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痊癒。(4)未到法定婚齡。

其中前三種是違背了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中的禁止條件,第四種是實質要件中的必備條件。前兩種屬於絕對無效,後兩種屬於相對無效,隨著疾病的**或年齡符合條件,不宜宣告其婚姻無效。

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可撤銷婚姻的唯一原因為受脅迫而結婚。因其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此處的脅迫,不包括包辦婚、買賣婚等,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意結婚的情形。

3、程式。通過司法程式由請求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婚姻無效的唯一法定程式。請求權人為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無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也有區別。根據司法解釋(一)第七條:重婚的為當事人的合法配偶、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未到法定婚齡的為未到婚齡者的近親屬;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當事人的近親屬;疾病的為患病者一方的近親屬。

宣告機關為人民法院。法院審理時不得撤訴,不適用調解,只能判決結案,實行一審終審制,不得上訴。對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作出裁判文書。

可撤銷的婚姻的請求權人為受脅迫的當事人本人,可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法院適用簡易程式或普通程式審理案件。

4、請求權的行使期限。無效婚姻一般沒有時效限制,只要存在無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請,法院查證後即可宣告無效。例外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情形,該情形下,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應在一年內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此一年是絕對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終止、中斷、延長等規定。

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一年為除斥期間,也不適用訴訟時效終止、中斷、延長等規定,期滿未行使,請求權歸於消滅。

同:1、性質。都屬於違法婚姻,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

2、法律後果。依據婚姻法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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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比較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異 1 概念。無效婚姻又稱婚姻無效。是指某些已締結的婚姻因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可撤銷婚姻也稱撤銷婚姻和婚姻撤銷,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又稱相對無效的婚姻。2 法定事由。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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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婚姻。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 未到法定婚齡。三 有關夫妻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