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被公司開除我應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2021-03-06 22:52:48 字數 1390 閱讀 6467

1樓:蓋普希金

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理解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相應的,依法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另外,如果是因為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非用人單位的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籤了辭工單了,那就是公司提出與你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了,依法應給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你「合同是2023年六月多簽的」,不滿半年。其他「扣我保險費150」不知道依據何在?如果你不服,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關鍵是,以後要多個心眼,別隨便籤辭工單,那樣更主動。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當然保護啊。但是你要提供證據。你簽訂了辭職單,還有其他證據可證明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去人力資源、勞動保障局投訴吧,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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