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殯儀館是如何儲存屍體的

2021-03-06 08:20:04 字數 4621 閱讀 5294

1樓:匿名使用者

各地規定不一樣,以南京為例:

根據《南京市殯葬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應在3日內火化;

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火化的,應經殯葬管理機構同意,但最多不得超過7日。高度腐敗的遺體必須立即火化。患傳染病死亡的遺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需要暫時保留的,應當存放在有防腐裝置的殯儀館。除因經公安機關決定延期儲存外,存放期不得超過30日;逾期不處理的,殯葬管理機構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可對遺體實行強制處理。所需費用由經辦單位或當事人支付。

無名屍體由當地公安機關通知殯儀館接收。公安機關作出鑑定,並辦理火化手續後,由殯儀館火化。

擴充套件資料

《南京市殯葬管理辦法》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單位應當加強對太平間的管理。醫療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死亡人員的遺體。未經民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遺體外運。

禁止在太平間設定靈堂或者舉行殯儀活動。

第十一條華僑,港、澳、臺人員在本市探親、旅遊和工作期間死亡,其親屬要求將遺體就地處理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在本市死亡,其親屬要求將遺體外運,或者上述人員在本市以外死亡,其親屬要求將遺體、骨灰運回本市火化、安葬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樓:匿名使用者

超期冷藏遺體的存在原因

1、公安機關破案的遺留。刑事**案件的破案需要一定時日,即使遺體已經過屍檢,可以火化,但是作為死者家屬及眾親屬,案件一日不破,死者遺體就一日不能火化,即「證據」不能滅失。在「死者為大」傳統習俗面前,出於維穩或同情等因素,相關單位大都予以預設,因此造成遺體長期在殯儀館冷藏儲存。

2、各類民事糾紛案件的遺留。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公傷事故、自殺、利益糾紛等,問題一日得不到解決,賠償金一日拿不到手,即使逝者遺體已無保留意義,但逝者親屬仍將遺體作為「證據」予以冷藏保留,甚至以此為要挾的「法寶」。

3、家庭親屬間糾紛的遺留。這類情況大都是因為財產糾紛、遺產爭奪、費用分攤等原因,將逝者遺體長期冷藏儲存在殯儀館。有的家庭即使問題得到了解決,卻又因為長期冷藏所產生數萬元的冷藏費用等問題而又引起新的糾紛,導致對冷藏遺體的不聞不問,一拖再拖。

4、無名屍的遺留。這類遺體幾乎都是公安機關通知或直接送來的。在無法查明死者身份的情況下,都是交由殯儀館冷藏儲存待查,時日一長也就無人問津了。

即使我們到公安機關催促,得到的答覆往往總是「快啦、快啦」、「再等等」。對於費用問題往往是三緘其口,或是例行的「外交辭令」,讓你一點脾氣都沒有。

5、法規政策的蒼白無力。超期冷藏存放遺體這一老大難問題,近年來呈急劇上公升之勢,而殯儀館對此卻沒有好的辦法,這很大程度是因為沒有相關政策的支援和切實可行的法規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而對於超期冷藏遺體的處理,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由於《殯葬管理條例》對此類問題的空位與缺失,以至各地的殯葬法規對這一問題的規定缺少約束力與強制力,又沒有責任後果如何界定、如何承擔、誰來承擔的表述與規定,「逾期由殯儀館火化」成為一句空話。

事實證明,那些明文規定在實際工作當中,是難以操作與執行的,造成基層單位對此類問題無所適從,只能被動地接受。

6、殯儀單位自身的因素。冷藏存放遺體合同、協議,對雙方的責任後果不明確、不科學、不嚴謹,缺乏強制力、約束力和需要承擔責任的制約,即使制定了違約責任,往往亦是蒼白無力,留有不少空檔。這些恰恰成為一些逝者家屬「避險」的法寶!

此外,收費的設計不科學,既想一竿子到底按標準收費,又想「多快好省」及時地把現款收上來,結果往往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在出現超期冷藏的情況後,一些單位不是積極主動地出擊,而是寄希望於打報告等待上級部門的「出手相救」;不是運用法律來維權,而是等待逝者親屬的主動上門。追討不力的結果是令殯儀單位陷入困局。

超期冷藏遺體的解決途徑

1、逐步完善殯葬法規政策。對殯葬管理工作中出現的一些熱點、難點和特殊性的問題,作出原則性、巨集觀性、指導性的規定。本世紀以來,由於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的思維和觀念都發生了巨大變化,這在喪事活動中表現的尤為突出,而現行的《殯葬管理條例》是2023年7月21日頒布實施的,已經明顯地滯後與落後於現實。

因此,及時地修改與完善現行的殯葬法規就顯得格外地迫切,尤其是急需對一些熱點、難點、特殊性的問題作出明確的界限與規定,如:起屍火化問題、超期冷藏存放遺體問題、公墓使用續約問題、喪事中的車輛影響交通與擾民問題等。當然,作為《殯葬管理條例》的主體功能,不可能對每一項工作都作出具體規定。

但是,立法機關應該對普遍性中呈現出特殊性的問題,作出原則性、巨集觀性、指導性的意見。

2、與喪家簽訂協議明確風險責任。簽訂冷藏存放遺體合同或協議,應將「超期」這一風險的責任與後果加以明確,特別是對違約責任的承擔,應作出明確而又切實可行的約定與規定。過去,由於業務的需要和超期存放遺體問題比較少,經營單位很少與逝者親屬簽訂合同或協議;對存放期限、費用問題、責任問題等很少作出約定。

而現在,「質」和量都發生巨大變化,因此,我們在進行這項業務時,一定要注重合同或協議的簽訂,必須要對存放期限、費用問題、違約責任、風險後果、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的規定與約定。突出「誰經辦,誰負責;誰簽訂合同,誰付費」的原則,明確經辦人、簽訂者所要承擔的責任與風險。同時,合同或協議中必須要增加第三方作為責任擔保人,以此減少超期存放、追費難的問題。

3、制定合理、科學的收費程式。一些逝者親屬在問題得到解決後,為什麼還不願辦理火化手續呢?其中乙個主要原因就是累積的費用太高,他們的心態就是「能拖就拖,拖了拖了,一拖就了」。

這從另一方面說明我們的收費設計得不合理,沒有把治喪人的承受能力和惠民政策、公益殯葬的因素考慮進去。因此,筆者設想:與其鉅額埋單分文未取,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不如本著「保本或略有利潤」的原則來處理這一特殊問題。

收費程式設計為「階梯狀爬山式的前輕後重」,即:以三個月為一時間階梯,這一階梯按保本的原則進行收費;下乙個階梯按略有利潤進行收費;以此類推,越往後,收費越多。

這一設計的理念為:越超期冷藏遺體是指超過規定或約定的期限而沒有火化,繼續在殯儀館冷藏存放的遺體。當前超期冷藏遺體的情況日益突出,已經成為制約殯儀館發展的一大難題。

早越省錢、越拖越費錢、越積累經濟負擔越重,從而促使治喪人主動前來辦理火化手續,以此減少超期存放的機率(這一條應在合同或協議中,重點地加以明確與約定)。

4、實行多部門聯動機制。堅持「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把好「進入」關。應該說,超期存放遺體中的近一半都與公安部門有關,幾乎都存在著「前期認真負責、費用照付,中期開始拖,後期無著落;直到最後火化了,費用推給**」。

要解決這一難題,我們的主管部門必須與相關部門實行聯動機制,明確責任,加強溝通相互支援,減少這一問題的發生。

5、運用法律**進行維權。面對超期存放這一難題,許多時候,我們的經營服務單位,總是存在一些畏難、不敢為的心理,總是希望上級領導部門出面干預解決,或希望奇蹟的發生。不敢運用法律來維權,其實面對老大難的問題,只要我們手續合法、完備,有理、有據,敢於「出擊」,敢於運用法律來維權,往往是事半功倍的效果,那叫「一打乙個準」。

如《中國殯葬》週刊2023年3月8日第五版的《陳屍700天 家屬被判賠7萬冷藏費》,報道了江西吉安市殯儀館通過法律途徑起訴,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而追回7萬元的冷藏費,就是乙個極有借鑑作用的成功案例。

任何疑難問題的解決不是靠「天上掉餡餅」,而是需要我們把握法規政策,動腦筋、想辦法的。作為超期存放遺體這一長期困擾殯儀館發展的難題,只要我們單位領導「敢為、敢問、敢動真」,那麼,「老大難!老大難!

老大一抓就不難」。在處理、解決超期存放遺體的工作中,還有兩點需要我們注意:

首先,對於個別有支付能力,或問題已經得到解決,或賠償金、補償款已經落實到位的喪主,我們該履行的義務都已履行、該做的工作都已做過,仍然是「賴字型大小」的,那麼我們必須果斷地對其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其次,針對確實經濟有困難或屬於弱勢群體的治喪人,即使問題得到了解決或賠償、補償金已落實,我們仍必須落實惠民政策,對於高額的費用給予一定的減免照顧,體現公益殯葬的優越性。但對於其中個別有經濟能力辦理火化手續的,且已經得到減免照顧,做了各種工作後,仍然拖欠費用的,我們必須要付諸於法律解決。在走法律途徑中,我們必須仍然堅持惠民殯葬政策,給予減免,使被告喪主在法庭上無話可說。

超期存放冷藏遺體這一問題,還需要我們不斷地尋求破解、解決的新方法,進行有益的實踐與**。但願這篇文章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3樓:頂頂頂頂髮金牛

殯儀館有專門的冰棺,冰棺的溫度1-4度,低溫儲存。

有些人想要永久儲存遺體,等待科技進步後復活,還不想給子女留負擔,採用遺體防腐儲存的方式,也就是琥珀的方式儲存,**是 ytffbc 遺體防腐儲存的首拼字母,他們可以做到。儲存期限可達千萬年。

還有些經濟條件比較好的,採用遺體冷凍的方法。也可以冷凍百年。

屍體存放殯儀館,家屬不領取,最終怎麼處理?

4樓:大寶與瑩寶

無人認領遺體由公安機關通知殯儀館接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發出認領專公告,3個月內無人認領,由公安機屬關作出鑑定結論後,由殯儀館火化。

1、指的無人認領屍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的以下兩種情況,在公告期屆滿仍無家屬、單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

2、在醫院正常死亡的屍體,由醫院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由醫院通知醫院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分局進行拍照、登記、備案;在醫院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明確是否屬正常死亡的,由醫院通知醫院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分局進行檢驗、鑑定、拍照、登記、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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